學習重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爭執的是私法上的實體權利,例如標的物所有權究竟屬誰,因此由普通法院以民事訴訟審理,不是行政訴訟、訴願或刑事訴訟。 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都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即時強制則沒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可能。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執行程序事項(例如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不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 核心觀念 一、第三人權利救濟:第三人異議之訴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例如積欠罰鍰或稅款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可能查封到其實不屬於義務人的財產。此時真正權利人(第三人)可以主張其權利足以排除執行。救濟規則如下: 救濟主體:第三人,也就是義務人以外、對執行標的物有權利的人。 主張內容: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最典型的是所有權,例如被查封的車輛其實是第三人所有。 提起時點: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程序一旦終結,例如標的物已拍定並分配完畢,就沒有可以排除的執行,因此不能等到終結後才提起。 法律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第三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提起訴訟;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另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 受理機關與訴訟種類: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為什麼是民事訴訟?第三人爭的不是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是否違法,而是「這個東西到底是誰的」這類私法上權利歸屬。私權爭執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所以即使執行本身源自公法上義務,第三人異議仍走民事訴訟。 二、第三人異議之訴與聲明異議之區別 行政執行法另有「聲明異議」制度: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兩者容易混淆,比較如下: 比較項目第三人異議之訴聲明異議 爭執對象對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例如所有權執行程序或方法的瑕疵 提出對象管轄法院(普通法院)執行機關 性質民事訴訟行政程序上的異議 依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5條)行政執行法第9條 時點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程序終結前 判斷關鍵:題目出現「第三人」「執行標的物」「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答案就是依強制執行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要選聲明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範圍 行政執行法的執行類型可分為三大類,其中只有即時強制沒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可能: 執行類型內容是否可能準用強制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對罰鍰、稅款等金錢給付義務,查封、拍賣義務人財產是(行政執行法第26條概括準用) 間接強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代履行、怠金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設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直接強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如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能源、封閉處所、註銷證照等是(同上)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採取(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否 即時強制為什麼不準用?強制執行法處理的是「有義務存在、義務人不履行,再以強制手段實現」的情形。間接強制、直接強制與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都是在執行義務人原本負擔的義務,因此可以借用強制執行法的程序。即時強制則不以義務人有義務且不履行為前提,而是面對急迫危害時當場處置,例如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性質上與強制執行法的執行程序不同,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章也沒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四、執行程序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以執行筆錄為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執行人員實施查封等行為時須製作執行筆錄,筆錄應記載的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有關規定。 原因在於行政執行法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沒有逐一規定細節,而是透過第26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概括引用。強制執行法本來就是規範查封、拍賣、筆錄等執行程序的法律,所以執行程序上的事項都回到強制執行法找答案。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第三人救濟寫成「行政訴訟」 錯誤寫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斷關鍵:第三人主張的是私法上權利,所以是民事訴訟;依據是強制執行法,不是「依行政執行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種類與依據法律兩處都要核對。 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都與排除執行無關,直接刪除。 陷阱二:時點寫成「執行程序開始前」 錯誤寫法:「於執行程序開始前……」。 判斷關鍵:執行尚未開始,標的物還沒被查封,沒有可排除的執行。正確時點是執行程序終結前。 陷阱三:救濟方式寫成「聲明異議」或「訴願」 錯誤寫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向執行機關提起訴願」。 判斷關鍵:第三人主張實體權利,是向法院起訴,不是向執行機關提出。訴願本來就不是向執行機關提起的救濟,這類選項通常同時搭配錯誤時點,屬於雙重錯誤。 陷阱四:以為所有行政執行都準用強制執行法 題目問「何者未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可能」時,答案是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直接強制雖然不是金錢給付,但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仍有準用可能,不要誤選。 陷阱五:執行筆錄誤選「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規範的是審判程序,執行筆錄屬於執行程序,所以準用強制執行法。 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樣是訴訟程序法,都不是答案。 記憶口訣 第三人救濟:「第三人、標的物、終結前、強執法、民事訴」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排除權利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準用範圍:「間直金都有,即時唯獨無」 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都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可能;即時強制沒有。 執行筆錄:「執行的事,找執行的法」 執行筆錄屬於執行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不是任何一部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