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具名不具銜也不行)。 區分兩類限制:一是只限上班或勤務時間的「從事政黨活動」(出差時間也算勤務時間);二是不論上下班都禁止的特定政治行為,例如主持集會、媒體廣告、站台拜票、動用行政資源。 熟記兩項但書: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公開站台、遊行、拜票,也可以在媒體只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親等必須算正確。 參與公民投票提案之連署不違反行政中立;選舉期間機關應禁止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到機關造訪;登記參選者應請事假或休假,不能請公假。 違反本法的處罰是依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屬懲戒罰。本法不設刑事罰。 核心觀念 一、加入與兼任:參與政黨的界限 依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這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所以單純「加入政黨」或「加入政治團體」都不違法。界限在於「兼任職務」,包括以下三項: 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例如主任、總幹事。只要實際兼任就構成違反,即使具名不具銜、不掛職稱,也一樣違法。 二、時間型限制:上班或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活動 依第7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依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則不在此限。「上班或勤務時間」的範圍很廣,包括: 法定上班時間,以及因業務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因此,出差時間從事政黨活動屬違法。反過來說,下班、休假不是上班或勤務時間。這段期間單純參與一般政治活動,例如休假時擔任罷免團體志工,只要沒有觸犯下面第三點列舉的禁止行為,就不違反本法。 三、不論上下班皆禁止的政治行為(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行為。這些行為不因下班或休假而解禁: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例如:用公務電子信箱轉寄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的資訊。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例如:上班時在辦公室或執勤時穿戴候選人徽章。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例如:下班後為特定政黨主持集會,仍然違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書: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但書: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其他經考試院定之與職務有關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注意,禁止的是「主持、發起、領導」,不是單純「參與」。參與公民投票提案之連署是人民參政權的行使,不違反行政中立法。 四、親屬但書與親等計算 但書的範圍是「配偶」加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姻親的親等跟著配偶與其血親的親等計算,也就是說,配偶的某位血親是幾親等,對自己而言就是幾親等姻親。 親屬種類/親等可否適用但書 父母、子女一親等血親可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二親等血親可 配偶之父母一親等姻親可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外祖父母、配偶之兄弟姊妹二親等姻親可 伯叔、舅舅、姑姑、阿姨三親等血親不可 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血親不可 外祖父是「母親之父」,屬二親等血親。配偶之外祖父則是二親等姻親,所以為其參選公開站台、助講,不違反本法。 五、選舉期間的公正義務與請假參選 造訪活動: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到機關造訪。法律要求的是「禁止造訪」,不是「公平接待」。所以即使秉持公正、公平立場允許各方造訪,仍屬違反。 受理申請:對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請假參選:依第11條,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參選是個人行為,不得請公假。 六、違反之處罰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予以懲處。本法採懲戒罰,本身不設刑事罰,所以「僅採懲戒罰,不採刑事罰」是正確敘述。 敘述正誤 僅採懲戒罰,不採刑事罰正確 僅採刑事罰/兼採懲戒罰與刑事罰錯誤:本法沒有刑罰規定 不管情節輕重一律處罰錯誤:法條明定「按情節輕重」 常考陷阱 「加入政黨/政治團體」被包裝成違法行為 判斷關鍵:「加入」合法,「兼任職務」才違法。看到「加入」就判斷為不違反。 「具名不具銜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 判斷關鍵:具名不具銜只在「媒體廣告+候選人親屬」這個但書中才有意義。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一律禁止。 「具名不具銜」在媒體廣告支持特定政治團體 判斷關鍵:只有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只具名不具銜方式刊登廣告,才能適用例外。一般公務人員支持政黨或政治團體,具名或具銜都違法。 「下班後」主持政黨集會、「休假時」從事某行為 判斷關鍵:先看是不是第9條列舉的行為。主持集會、站台、廣告屬於不論時間都禁止。若只是一般參與,例如休假擔任罷免團體志工,就不違法。 「出差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判斷關鍵:出差屬上班或勤務時間,違法。 親屬站台的親等算錯 判斷關鍵:外祖父母是二親等血親,配偶之外祖父母是二親等姻親,都可以站台助講。三親等以上(例如舅舅、姑姑)才不適用但書。 「秉持公正公平立場,允許候選人造訪機關」 判斷關鍵:選舉期間應「禁止」造訪。是否公平不影響判斷,允許造訪就是違反。 用公務電子信箱轉寄政治資訊 判斷關鍵:屬動用行政資源散發宣傳品,違法。 「請公假參選」 判斷關鍵:只能請事假或休假。「請事假參選」是合法的寫法。 處罰「兼採刑事罰」或「不論情節一律處罰」 判斷關鍵:僅採懲戒罰,而且按情節輕重處理。 記憶口訣 「加入可以,兼職不行;競選辦事處,掛不掛銜都不行」 說明:可以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兼任政黨職務、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都違法。 「上班出差不搞黨;資源、徽章、主持、廣告、站台,下班照樣禁」 說明:從事政黨活動只限上班或勤務時間禁止(含出差)。第9條列舉的行為不論時間都禁止。 「配偶二親可站台,廣告具名不具銜」 說明: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可以站台、拜票;刊登媒體廣告時只能具名、不能具銜。配偶之外祖父屬二親等姻親,可以站台。 「公投連署可參與,選舉造訪一律擋,參選請假無公假」 說明:參與公投提案連署合法;選舉期間機關應禁止造訪;參選應請事假或休假。 「中立違法只懲戒,不送刑庭看輕重」 說明:本法僅採懲戒罰,不採刑事罰,並按情節輕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