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禁止命令(俗稱「禁奢命令」)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所設的確保義務履行手段。 核發機關是行政執行分署(改制前稱「行政執行處」)。原處分機關、地方法院、管收所都沒有核發權限。 核發方式是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不依義務人之申請。 核發的四項基本要件:義務人為自然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 禁止項目共七款,要熟記法條用語,例如是「特定之高消費場所」,不是「特種營業場所」。 核心觀念 一、制度目的與性質 義務人積欠稅款、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且名下查得的財產不足清償,可是平日仍然過著奢華生活。為了避免這種「有錢享受、沒錢繳稅」的情形,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讓執行機關可以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的高消費行為,促使義務人把資源用於清償公法上債務。 這項命令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確保義務履行手段,適用範圍限於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另有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等方法,不適用禁止命令。 二、核發機關 禁止命令由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在組織改制後更名為「行政執行分署」,所以較早的考題會寫成「行政執行處」,兩者都是正確答案。 機關在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的角色能否核發禁止命令 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處)執行機關,負責查封、拍賣、限制住居、聲請拘提管收、核發禁止命令等可以 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後移送執行(移送機關)不可以 地方法院就拘提、管收等人身自由事項作成裁定不可以 管收所執行管收、收容被管收人的場所不可以 三、核發方式: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依職權:行政執行分署可以主動核發,不必等待任何人申請。 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法條明定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核發。 義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禁止命令是用來限制義務人的手段,由被限制的人自己申請核發,於理不合,法條也沒有這種規定。 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一併通知應予配合的第三人,例如相關業者,讓禁止內容可以實際落實。執行程序終結時,則應解除禁止命令。 四、核發的四項基本要件 要件內容說明 主體要件義務人須為自然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只有自然人才談得上,所以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禁止命令 金額要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不是由各分署或移送機關自行決定 財產要件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財產足以清償的話,直接執行財產即可,不需要禁止命令 生活要件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要求的是「奢華」,也就是超過一般人水準。生活「如」一般人通常程度並不符合這項要件 判斷生活是否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執行機關應綜合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意見、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事由等情事,作成適當決定。核發前並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保障程序權利。 五、七款禁止項目 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這七款都圍繞著「限制高消費、防止脫產」。贈與、借貸一定金額以上財物會讓財產流出,所以也在禁止範圍內。法條用語是「高消費場所」,著眼於消費金額的高低,不是以營業性質區分的「特種營業場所」。 常考陷阱 陷阱一:「依義務人之申請」核發 法條只規定「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選項出現「依義務人之申請」就是錯誤敘述。 陷阱二:誤以為法人也適用 禁止命令的第一個要件是「義務人為自然人」。「義務人為法人時,不適用本條所定禁止命令」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題目要求選出「何者非基本要件」時,「義務人須為自然人」是要件,不能選。 陷阱三:「特種營業場所」與「高消費場所」 禁止項目是「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進入特種營業場所」不是法定項目。「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禁止贈與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都是法定項目。 陷阱四:核發機關張冠李戴 核發機關是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原處分機關只負責移送,地方法院負責裁定管收等事項,管收所只是執行管收的場所,三者都不是核發機關。 陷阱五:「逾越」改寫成「如」 要件是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選項寫成「生活仍過得如一般人通常程度」,等於把奢華要件改成一般生活,不是基本要件。 陷阱六:金額由誰決定 滯欠的「一定金額」以及各款中的「一定金額」,都由法務部定之。選項如果改成由行政執行分署、移送機關或行政院決定,應該提高警覺。 記憶口訣 核發要件:「自欠不奢」 自:自然人(法人不適用) 欠: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法務部定之) 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 奢: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是「逾越」,不是「如」) 核發方式:「分署職權、利害申請,義務人不能自己請」 七款禁止:「買租用、搭交通、做投資、進高消、贈借財、生活費、其他必要」 要記清楚是「高消費場所」,不是「特種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