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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扣留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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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扣留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不移轉所有權、預防危害 記憶扣留之正當程序:簽發清單(含時間、處所、物目)、加封緘、書面通知 熟記扣留期間上限(30日)及延長規定(得延長2個月) 區分扣留期間(30日)、延長期間(2個月)、變賣期間(逾6個月)、通知領取期限(3個月)等數字 熟記變賣之四款情形(擇一關係)及變賣程序(公開為原則) 明確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厘清扣留與沒入(沒收)之差異 核心觀念 一、扣留之法律性質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此為行政處分,具以下特性: 暫時性:非永久剝奪,係為預防危害之暫時保全措施 不移轉所有權:僅限制或保管,物之所有權仍歸原所有人 預防危害目的:以防止危害發生為要件,非處罰性質 二、扣留之對象與範圍 扣留僅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不包括一般物品或遺棄動物。 得扣留不得扣留 軍器(如槍械、子彈)一般遺失物、遺棄物 凶器(如刀械、棍棒)遺棄之犬貓(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其他危險物品普通動產 提示:發現大量遺棄犬貓,應依其他法規(如動物保護法)處理,非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之對象。 三、扣留之正當程序 警察執行扣留時,應遵循下列程序: 簽發清單: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等,並交付予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無法交付時通知:無法交付清單時,應以書面通知 加封緘:對扣留物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 四、扣留期間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 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日 扣留原因消失時應即發還 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重要數字整理: 期間適用情形 30日扣留期間上限 2個月延長期間上限(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 逾6個月變賣要件之一(無法返还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3個月通知領取期限(逾期未領取得變賣) 五、保管費用之負擔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第1項: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物返還時得收取。 費用項目負擔主體 扣留及保管費用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易混淆點:保管費用非由警察機關(扣留單位)負擔,而是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此為重要命題焦點。 六、變賣與銷毀之處置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第1項,扣留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變賣: 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物有腐壞之虞或價值將大幅減損 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保管費用過高或難以繼續保管 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並註明逾期將予變賣,而逾期未領取 重要說明:上述四款為擇一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符合任一款即得變賣,非須同時具備。 變賣程序: 變賣以公開為原則 變賣前應通知 變賣所得價金代替扣留物,扣除費用後餘額應予發還 例外:因物之性質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 銷毀之處置:銷毀應另依相關規定為之(如無法變賣或其他處置情形),本法未詳列銷毀要件。「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為變賣要件,非銷毀要件。 七、委託保管 扣留物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非僅得由警察親自保管 委託範圍包括其他政府機關或合法民間保管機構 委託仍應維持扣留之效力及保管之安全性 八、扣留與沒入(沒收)之比較 比較項目扣留沒入(沒收) 法律性質行政處分(保全措施)行政處分(行政執行)或行政處罰 所有權移轉不移轉移轉(剝奪) 目的預防危害處罰或剝奪不法利益 效力暫時性永久性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扣留與沒入(沒收)之法律效果 扣留不移轉所有權,僅為暫時限制或保管。没入則為剝奪所有權之處罰或執行手段。考題常見「剝奪所有權」、「移轉所有權」等選項,均為錯誤選項。扣留之權力性質應為「暫時限制或保管危險物品權」,非所有權之處分。 陷阱二:誤認扣留對象 扣留對象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不包括一般物品或遺棄動物。如發現大量遺棄犬貓,不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應循其他法規處理。 陷阱三:混淆不同期間數字 必須嚴格區分以下數字: 30日:扣留期間上限 2個月:延長期間上限 逾6個月:變賣要件之一(無法返還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3個月:通知領取期限(逾期未領取得變賣) 考題常以「3個月」作為錯誤選項誘答,正確扣留期間為「30日」,變賣要件之期間為「逾6個月」,兩者不可混淆。 陷阱四:保管費用負擔主體錯誤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非由扣留單位負擔。扣留物返還時得收取。此為本單元重要命題焦點。 陷阱五:誤解委託保管規定 扣留物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並非不得委託。題目若敘述「扣留物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此為錯誤選項。 陷阱六:誤認變賣須同時具備多款要件 第2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款為擇一關係,符合任一款即得變賣,非須同時具備。答題時應注意法條用語「之一」。 陷阱七:混淆變賣與銷毀之要件 「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為變賣要件,非銷毀要件。如選項敘述「得予變賣或銷毀」僅以費用過鉅為由,即有問題,因費用過鉅僅為變賣依據,銷毀另有其要件。 記憶口訣 「扣留三十不移產,危物才能扣;原因消失即發還,未消延長兩月內;保管費用物主負,變賣四款擇一通;六腐三領逾期變,公開原則記心中;委託保管皆可行,沒入才是移所有。」 扣留三十不移產:扣留期間30日,不移轉所有權 危物才能扣:扣留對象為危險物品 原因消失即發還,未消延長兩月內:扣留原因消失應即發還,未消失得延長不逾2個月 保管費用物主負: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變賣四款擇一通:變賣四款為擇一關係 六腐三領逾期變:逾6個月/腐壞/3個月未領取等情形得變賣 公開原則記心中:變賣以公開為原則 委託保管皆可行: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沒入才是移所有:沒入(沒收)才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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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 之。」該條規定警察對軍器、凶器或...
  2. 11 有關扣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發現有大量遺棄飼養犬貓,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予扣留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
  3. 1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
  4. 1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B)扣留物得變賣處理 (C)扣留及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