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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事由與提議事項通知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1
召集事由與提議事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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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適用範圍:農會各種法定會議,均應注意召集通知程序,不限於某一種會議。 通知期限:應於開會7日前辦理;選項寫成一週前,表達的是相同期間。 通知內容:必須掌握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兩項固定用語。 通知與備查:將上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兩項程序都要記住。 判斷方法:期限正確還不夠,必須連同通知內容、通知對象及備查程序一起核對。 核心觀念 一、召集通知規定的完整架構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7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會議召開以前,出席人應先知道召開會議的事由及預定提出的事項,主管機關也應依規定收到備查資料。 讀這段規定時,可依「何種會議、何時通知、通知什麼、通知誰、向誰備查」五個問題整理,避免只記住天數,卻漏掉同樣會被替換的法定用語。 核對項目應記內容作答關鍵 適用範圍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掌握「各種」,不要自行限縮為單一會議。 通知期限開會7日前「一週前」與此相同。 通知內容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兩項內容都要正確,不能只看其中一項。 通知對象出席人通知出席人與報主管機關備查,是不同的程序要求。 備查程序報主管機關備查記住「主管機關」及「備查」兩個關鍵詞。 二、期限:開會7日前就是一週前 本單元的期間重點是7日前=一週前。選擇題不一定使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只要表達相同意義,就不能因為寫法不同而排除。「日」與「週」只是期間的不同表達方式,一週就是7日。 判斷時要連同「開會前」一起記憶。規定處理的是會議召開前的通知程序,不是開會後才通知,也不是由理事長簽署文件的日期取代法定期間。 若選項以10日前作為本項規定的法定期限,即與應記的7日前不符。但要區分「法定期限是多少」與「實際能否提早通知」:考題是在辨認法定要求,不能因此推論實際提早寄發通知就一定違法。 三、內容:召集事由與提議事項缺一不可 召集事由著重於為何召開這次會議;提議事項著重於準備在會議中提出的事項。兩者分別讓出席人掌握開會原因與會議預定處理的內容,便於事前準備。 考試尤其容易利用相近字詞混淆。看到「召集」二字時,還要繼續看後面接的是「事由」還是「人」;看到「事項」二字時,也要確認前面接的是「提議」還是「建議」。 正確用語常見替換寫法辨別方式 召集事由召集人事由是開會的原因;召集人是負責召集的人,兩者意義不同。 提議事項建議事項本項規定應記「提議事項」,不能以意思相近為由接受替換。 因此,不能只因選項寫對「7日前」就認定正確。期限與通知內容必須同時符合;只要其中一項被換錯,整體敘述就不符合本項規定。 四、程序: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項規定有兩個應分清楚的對象:對出席人,是通知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對主管機關,則是報請備查。「並」表示兩項程序都須辦理,不能只通知出席人而忽略備查,也不能以已報主管機關備查,取代對出席人的通知。 此外,應記用語是備查。若敘述改成「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加入「經核准後始得開會」,就不是本項通知規定所表達的程序。作答時辨認法定文字即可,不必自行添加題目未涉及的核准條件。 常考陷阱 把期限改成10日前:本項規定應記開會7日前。即使「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寫得正確,也不能補救法定期限的錯誤。 誤把一週前當成不同期限:一週等於7日,兩種寫法在本單元表達相同意思。應比較實際意義,不要只比對字面。 天數正確,內容卻被換字:「召集人及建議事項」容易讓人因看見7日而忽略錯誤。判斷關鍵是完整確認「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 用簽署日期取代法定期限:「由理事長簽署日期」並未表達開會7日前的要求,不能當成通知期限的正確答案。 混淆通知與備查:出席人是通知對象,主管機關是備查對象;兩者不能互相取代,程序用語也不能混用。 把備查改為核准:本項規定是報主管機關備查,不應自行加上須先獲核准的條件。 作答順序:先看期限是否為7日前或一週前,再核對通知內容是否完整寫成「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最後確認通知出席人及報主管機關備查的要求。不要只憑單一關鍵字作答。 記憶口訣 「七日一週,事由提議;通知出席,主管備查。」 七日一週:開會7日前,就是一週前。 事由提議: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兩項內容一起記。 通知出席:應將上述事項通知出席人。 主管備查: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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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幾日前將何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A)10 日前、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B) 一週前、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