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工會的身分與功能:工會是代表勞工的勞工組織,透過集體協商維護勞工權益。 辨認勞動行政機關的層級:勞動部是臺灣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主管全國勞動政策及勞工行政業務。 比較協調、調解與仲裁:關鍵在於第三方是否作成判斷,以及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由第三方作成具法律拘束力與強制力的解決方案,就是仲裁。 辨別爭議處理程序與抗爭手段:協調、調解及仲裁是解決勞資爭議的合法途徑;圍廠抗爭、抵制屬於施壓手段,不是合法的爭議解決途徑。 核心觀念 一、工會:以集體力量維護勞工權益 工會是代表勞工、透過集體協商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工組織。個別勞工與雇主協商時,可能因資訊、資源及議價能力不同而處於弱勢;工會可以整合勞工的共同需求,以集體的力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討論勞動條件及勞資關係事項。 所謂集體協商,是由勞方以集體代表的方式,與資方進行協商。例如,工會可以就工資、工時、休假、福利及工作環境等事項,表達勞工的共同訴求。協商的重點在於形成雙方可接受的安排,並非由工會單方面決定雇主必須接受的條件。 工會與企業內部的組織設計概念不同。跨部門團隊著重不同部門成員共同完成任務;水平組織與垂直組織則著重權責、分工及指揮關係。判斷時應看組織的目的與代表對象:題幹出現「代表工人」「集體協商」「保護勞工權益」等關鍵字,答案就是工會。不能只因為成員都是員工,就把企業內的團隊或組織結構認定為工會。 二、勞動行政: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勞動部是臺灣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勞動政策及勞工行政業務,由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而來。看到「全國勞動政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等關鍵字,應連結至勞動部。 地方政府的勞工局、勞動局等機關,負責地方層級的勞工行政事務;名稱可能因地方政府而異,但不能因此將地方機關誤認為全國勞動政策的主管機關。 機關或名稱判斷重點 勞動部中央層級,主管全國勞動政策及勞工行政業務。 地方勞工局、勞動局地方層級,辦理地方勞工行政事項。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所屬機關,主要辦理勞工保險等業務,不是全國勞動政策的主管機關。 健保機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屬衛生福利體系,與勞動政策無關;「健保局」是舊稱。 另須區分主管機關與個案處理機關。勞動部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地位,不代表每一件勞資爭議都必須直接由勞動部處理;個案多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程序受理。 三、勞資爭議:雙方意見歧異的處理 勞資爭議是勞工與雇主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或勞動條件等事項產生的爭議,顯示雙方意見出現歧異。例如,雙方對既有工資是否給付有不同認定,或對未來調薪方案無法達成共識,都可能形成爭議。 處理爭議時,可以先溝通協調,也可以運用調解、仲裁等程序。這些方式的共同目的在於解決歧見,但第三方的角色與結果形成方式不同。 方式主要特徵作答判斷 協調透過溝通、交換意見與讓步,尋求雙方可接受的安排;也可能有第三方協助。重點是溝通協商,並非第三方直接作成有拘束力的裁斷。 調解(調停)由第三方居間協助釐清爭點、提出建議,促使雙方達成合意。第三方的方案須經雙方接受,本身不具強制力。 仲裁由第三方就爭議作成仲裁判斷,雙方須受其拘束。第三方的解決方案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強制力,就是仲裁。 調解與仲裁都有第三方介入,因此不能只憑「第三方」三字判斷。應繼續辨認:第三方是在協助雙方達成共識,還是在作成雙方必須接受的判斷。 調解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經雙方同意而成立後,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所以,「調解方案須經雙方接受」與「成立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同時成立;應區別尚未被接受的建議與已成立的調解結果。至於仲裁,就權利事項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正是仲裁「具強制力」的來源。 四、合法解決途徑與抗爭行動的區別 協調、調解與仲裁,都是處理勞資歧見的合法途徑。相較之下,圍廠抗爭是施壓或抗爭行動,並非合法的爭議解決途徑。在比較合法解決途徑的題型中,不能因為圍廠可能迫使資方回應,就把它當成解決途徑。抵制同樣偏向施壓手段,也不是由第三方作成具拘束力判斷的程序。 須注意:勞工的爭議行為不等於一律違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可見即使是罷工,也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而圍廠這類行動更不能視為解決爭議的合法程序。 常考陷阱 「只要有第三方介入,就是仲裁」:錯在忽略第三方的功能。調解、調停也有第三方,關鍵在於方案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與強制力,有才是仲裁。 「調停、調解與仲裁名稱相近,可以互換」:調停、調解著重居間協助、促成合意,方案須雙方接受;仲裁是雙方必須遵守的判斷。 「抵制也是由第三方解決爭議」:抵制是施壓手段,沒有第三方作成判斷,不是爭議處理程序。 「調解完全沒有法律效力」:過度簡化。調解成立後,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不能與尚未成立的調解建議混為一談。 「圍廠抗爭能逼資方讓步,所以屬合法解決途徑」:能否施壓,與是否屬合法解決途徑,是不同判斷。合法途徑是協調、調解、仲裁。 「工會就是企業內的工作團隊或組織型態」:工會的辨識核心是代表勞工、集體協商、維護權益,不能與跨部門團隊、水平組織或垂直組織混淆。 「勞工局、勞保局或健保局主管全國勞動政策」:勞工局是地方層級,勞保局只辦勞工保險業務,健保機關屬衛生福利體系;主管全國勞動政策的是勞動部。 記憶口訣 「工會護勞權,協商聚力量;全國勞動政,中央勞動部。」 「協調重溝通,調解促合意,仲裁有強制。」再補記:調解成立視為契約,仍有法律效力。 「協、調、仲是正途,圍廠抵制是施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