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組織設置:依機構規模、風險配置適足的專責人員與資源,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並確保專責單位具獨立性。 隸屬層級:本國銀行、本國人身保險公司的專責單位,應設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之下,不得設於稽核單位(總稽核)之下,也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的業務。 兼任與報告:銀行業及保險公司國外營業單位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專責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訓練數字: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至少十二小時。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每年至少二小時,保險機構對其辦理訓練每年至少一次。 資格期限:專責主管得先充任,但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具備規定資格。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亦同。 核心觀念 一、專責人員、專責主管與專責單位的分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不能只有書面規範,還要有足夠的人員、資源及管理權限。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因素,配置適足的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專責主管應獲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的充分職權。機構也應確保相關人員及主管沒有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產生利益衝突的兼職。判斷是否合規時,不只看有沒有設主管,還要看人力是否足夠、權限是否充分、職務是否衝突。 三者的角色如下:專責人員是執行工作的人力,專責主管負責統籌與監督,專責單位則是組織上的配置。 二、專責單位的隸屬層級與獨立性 本國銀行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之下設置獨立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本國人身保險公司的設置位置與獨立性要求相同。 設置位置判斷 總經理之下可設置 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之下可設置 總機構風險控管單位之下可設置 稽核單位、總稽核之下不可設置 理解關鍵是執行與查核的分工。專責單位負責防制洗錢工作的規劃、協調與監督,稽核則負責事後獨立查核。如果專責單位設在稽核體系之下,等於自己查自己,會喪失查核的獨立性。 此外,專責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的其他業務。題目即使加上「視情況」「配合實務需要」等字眼,也不能據此放寬。 三、國外營業單位主管的兼任限制 銀行業與保險公司國外營業單位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得兼任的職務是法令遵循主管。兼任時仍須符合當地法規,並避免利益衝突。 不要因為職務名稱都和法律或風險有關,就認為可以互相替代: 法務主管不等於法令遵循主管。 風險管理主管不等於法令遵循主管。 業務主管、稽核主管則有明顯的角色衝突,不得兼任。 也要區分兩種不同的問題: 「專責單位可以設在哪個單位之下」問的是組織隸屬。 「國外營業單位主管可以兼任什麼職務」問的是個人兼職。 專責單位可以設在風險控管單位之下,但這不代表國外主管可以兼任風險管理主管。 四、報告頻率與報告對象 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報告對象為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依機構的治理架構適用。銀行業與保險公司的規定相同。題目有時把報告主體寫成「專責人員」,答案仍是每半年。 判斷時抓兩點: 半年是最低頻率,不能延長為每年,也不能只在不定期或重大事件時才報告。機構實際上可以報告得更頻繁,但題目問法定最低要求時,答案是每半年,不是每月或每季。 報告對象除了董事會,還包括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不能漏掉監督機關。 五、專責主管的任職資格與年度教育訓練 任職資格與每年的持續教育訓練是兩套不同的要求。 專責主管(包括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的專責主管)得先充任,但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達一定年資。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的課程,經考試及格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的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 「上任前必須先完成某一項,否則不得充任」的寫法是錯的。錯誤有兩處:一是忽略了可以先充任、三個月內補足;二是把多種途徑中的一種說成唯一途徑。 適用對象或事項最低要求辨識關鍵 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至少十二小時教育訓練三類人員都適用,別漏掉督導主管;不是八、十或二十四小時 保險機構對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辦理訓練每年至少一次計算的是辦理頻率 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參加課程每年至少二小時計算的是年度時數,且有硬性規定 專責主管補足任職資格充任後三個月內資格期限,不是訓練期間 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訓練應依其業務性質辦理。「每年一次」與「每年二小時」可以同時成立,因為一個算次數,一個算時數。 常考陷阱 「專責單位設於總稽核或稽核單位之下」:錯。可設置的位置只有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風險控管單位三者。題目問「不得」或「不宜」設在哪裡時,答案就是稽核。 「專責單位得視情況兼辦其他業務」:錯。專責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的業務。 「國外主管可兼任法務、業務、稽核或風險管理主管」:錯。名稱相近不代表法規允許,唯一可兼任的是法令遵循主管。 「每年報告一次」或「不定期報告」:錯,應至少每半年。每月、每季也不是法定最低頻率的答案。 「專責主管每年八小時」:錯,應為每年至少十二小時。 「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無硬性時數規定」:錯,每年至少二小時,也不要誤套專責人員的十二小時。 「上任前未取得證照或結業證書者,不得充任專責主管」:錯。可以先充任,三個月內具備資格即可。 記憶口訣 「半年報、年十二;個人保代保經二;先任補格三個月。」 半年:報告頻率。 十二、二:年度訓練時數。 三個月:資格補足期限。 「單位掛總、法、風,不掛稽核;海外兼主管,認準法遵。」 「總、法、風」: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風險控管單位,記專責單位的組織隸屬。 「認準法遵」:記國外營業單位主管唯一可兼任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