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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經商與旋轉門條款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27
兼職、經商與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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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兼職、經營商業與旋轉門條款,主要依據都是《公務員服務法》。應區分經營商業、兼任他項公職、教學研究工作,以及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 掌握「原則禁止、法定例外」。依法令兼任公職者不得兼薪,舊法用語為「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非營利職務可以受有報酬,但要依法辦理程序。 區分程序與決定機關:一般公務員由服務機關同意(舊法稱許可);機關首長由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許可);無償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應報服務機關備查。 旋轉門條款記住離職後三年、回溯離職前五年、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違反服務法的一般責任是按情節輕重懲處。違反旋轉門條款的刑責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服務機關知悉時應向檢察官告發。 核心觀念 一、規範依據與新舊題用語 公務員能否兼職、經營商業,以及離職後能否到相關企業任職,都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下列法規各有規範目的,都不是兼職規定的主要依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單元收錄不同年代的試題,用語與條次會不同: 兼職程序,舊法多寫「許可」,現行法多寫「同意」。作答時把兩者視為同一層次的事前准否程序,與「備查」區分。 依法兼職的限制,舊法寫「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現行法寫「不得兼薪」。題目寫「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時,應判為正確。 旋轉門條款,舊題寫第14條之1,新題寫第16條,兩者指的是同一制度。 二、經營商業與兼任他項公職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經營商業與單純的財產運用不同;也不能因為在下班後進行,就認為當然合法。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因此「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薪資」是錯誤敘述,「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則是正確敘述。 公務員得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所以「公營事業董事絕對不得兼任」並不正確;反過來說,沒有法定依據也不能自行兼任。 三、教學、研究及非營利職務的程序 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職務,並非完全自由。「非營利」描述的是事業或團體的目的,與兼任者能否領報酬是兩回事。這類職務可以受有報酬,但必須辦妥程序。 情形應辦程序與機關 一般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或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且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舊法稱許可)。「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的說法錯誤。 機關首長兼任上述職務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許可),不是由服務機關、考試院或監察院處理。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無償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應報服務機關備查。不能以「沒領錢」主張完全免辦程序。 副首長(例如副局長)無償擔任大學業師副首長不是機關首長,所以應報服務機關備查,免經上級機關備查。 同意(許可)是事前審查准否;備查是依法報送、供機關查考。兩者不能混用。 固定每隔一段時間到校授課,即使利用休假、不收報酬,仍須辦理備查。請假只解決出勤問題,不能取代兼職程序。 四、公餘活動、個人才藝與權利對價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下列活動並取得收入: 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因此「公務員不得依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獲取合理對價」是錯誤敘述。 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可以兼職。但這不表示「只要下班,所有固定兼差都合法」。 依函釋見解,公務員得於公餘時間替補習班批改作文,並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屬個人才藝的運用。但不能據此推論,兼任補習班的任何職務或經營補習班都合法。 五、旋轉門條款的意義與要件 此規定一般稱為「旋轉門條款」,也稱「利益旋轉門條款」。目的在防止公務員離職後,利用原職權、人脈或職務資訊,與相關企業形成利益輸送。 它與行政倫理、廉能法治、利益迴避密切相關。「公共安全」最沒有關係。 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下列職務: 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 顧問 三年是離職後的限制期間,五年是往前檢視原任職務的範圍,兩者不能互換。題目以 X、Y 代入時,答案是 X=3、Y=5。 退休也是離職,不能以「已退休」排除適用。判斷時應逐項檢查四件事:時間、職務是否直接相關、是否為營利事業、擔任的是否為上列職務。 條文限制的是執行業務之股東,單純投資成為股東並不違反。以退休人員到原主管業務相關的公司任職為例: 作法判斷 退休 1 年或 2 年後即擔任經理、董事仍在三年內,違反。 退休 1 年後投資成為股東,再滿 1 年(退休第 2 年)擔任董事出任董事時仍在三年內,違反。 退休 2 年後投資成為股東,再滿 1 年(退休滿 3 年)擔任經理投資屬單純持股;出任經理時已滿三年,不違反。 六、違反規定的責任與處理 公務員違反服務法,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違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同樣是視情節輕重處理,不是一律先予申誡、免職或撤職。涉及懲戒責任者,依法移送懲戒。 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長官不能以「自己沒有兼職」為由免責。 離職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條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事責任;「得併科」表示可以併科,不是必須併科。 服務法的罰則沒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服務機關知悉離職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條款時,應向檢察官告發。下列處理方式都是錯誤選項: 告知銓敘部暫停退休金 通知僱用企業停止僱用 移送監察院糾正 常考陷阱 「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薪資」:錯。依法兼職也不得兼薪;「不得兼領公費」則為正確敘述。 「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不得受有報酬」:錯。可以受有報酬,但應經同意(許可)。 「兼任教學研究或非營利職務,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錯。原則上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兼任非營利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首長兼任教學應報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都是正確敘述。舊法用「許可」,不要因為用語與現行法不同就判錯。 「首長兼職由服務機關、考試院或監察院許可」:錯。首長應由上級主管機關處理。 「副局長無償授課,應報上級機關/免報服務機關」:錯。副首長不是首長,應報服務機關備查,免經上級機關備查。 「無償授課又請休假,所以免報」:錯。休假不能取代備查程序。 「公務員不得依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授權獲取對價」:錯。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可以獲取合理對價。 「公餘替補習班批改作文違法」:錯。函釋見解認為屬個人才藝表現,可以從事。 「違法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應先予撤職/免職/申誡」:錯。應視情節輕重。 旋轉門數字對調(離職後五年、回溯三年)或改成二年、四年:錯。是後三前五。 「旋轉門條款與公共安全有關」:錯。它是行政倫理、廉能、利益迴避問題。 「退休後單純投資成為股東即違法」:錯。限制的是執行業務之股東及董事、監察人、經理、顧問;關鍵在出任這些職務時是否已滿三年。 「違反旋轉門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處一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知悉違反旋轉門,通知企業停聘/停發退休金/移送監察院」:錯。應向檢察官告發。 兼職規定的法源寫成行政中立法、廉政倫理規範或利益衝突迴避法:錯。法源是公務員服務法。 記憶口訣 「依法兼職不兼薪;有酬同意、無酬備查;首長找上級。」依法兼職不得兼薪(舊法也不得兼領公費)。有報酬的兼職經服務機關同意(許可),無償教學研究報服務機關備查;機關首長由上級主管機關同意(許可)。 「後三、前五、直接相關;董監經、執股顧。」離職後三年內,回看離職前五年的職務,檢查是否直接相關,以及是否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刑二、金百、得併科;知悉違法告檢察。」違反旋轉門條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服務機關知悉時,應向檢察官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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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不得兼職、經營商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薪資 (B)得依法兼公營事業機構...
  6. 5 有關公務人員是否可以兼職,在我國那一個法規中有清楚明確的規範?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7. 25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許可。若為機關首長應經下列何者之 許可? (A)服...
  8. 9. 有關我國公務員兼職與兼任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B)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