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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與陽光法案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17
利益衝突迴避、財產申報與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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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掌握陽光法案「公開、透明、廉政、課責」的共同精神,能區分屬於資訊公開或廉政透明的制度,與一般行政政策的差別。 熟記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目的(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就(到)職後3個月內申報,以及國立大學校長向監察院申報;候選人則在登記參選時申報。 理解利益衝突的定義: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知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關係人利益相關議案的審議及表決。 掌握關係人範圍,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信託受託人(強制信託除外)、相關事業團體、機要人員及民代助理。另須區分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人事措施)。 辨識禁止交易的法定例外(如依公定價格交易),以及政治獻金的收受主體: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 核心觀念 一、陽光法案:以公開透明確保倫理責任 「陽光法案」不是單一法律的名稱,而是促進政府公開透明、防止貪腐與利益輸送的一組制度的統稱。這類制度透過資訊揭露與外部監督,讓公權力的行使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以確保公務人員的課責性與倫理責任,這種策略稱為陽光措施。 陽光法案的範圍包括: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利益衝突迴避 政治獻金 遊說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公費支出與公共工程招標資訊公開 政府在網站公開預算、公共工程採公開招標,都屬陽光措施。電信頻譜重分配則是資源配置政策,與資訊公開或反貪腐無直接關係,不屬陽光法案範疇。判斷時要看措施的目的是否在於「公開透明、防弊廉政」,不能因為是政府所做的事,就認定屬於陽光法案。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目的、受理機關與期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此法藉由財產揭露讓外界能檢驗公職人員的財產變動,以預防不當利益輸送。這項立法目的不要與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或行政中立法混淆。 重要項目判斷重點 就(到)職申報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申報。 定期申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期間為11月1日至12月31日。 國立大學校長向監察院申報。不是教育部政風處,也不是法務部廉政署或學校人事室。 一般受理架構依申報人的法定身分,分別向監察院或所屬機關(構)的政風單位等法定單位申報,並非所有公職人員都向同一機關申報。 公職候選人依法應申報的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向受理登記的選舉委員會申報;當選就職後,再依職務身分另行申報。 候選人申報要區分「登記參選」與「當選就職」兩個階段。縣長候選人在登記時的申報,不能直接套用縣長就職後向監察院申報的規則。這類題目常把中央選舉委員會、監察院、廉政署、政風處並列為選項,容易引起爭議,只要掌握「登記時、向受理登記的選委會」這個原則即可。 三、利益衝突的意涵與迴避義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判斷重點在於職務行使與私人利益之間的連結,不以本人親自收受、積極作為或利益已實際取得為必要。 迴避義務的運作如下: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並依法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只口頭報告上級主管,不能免除責任。 迴避方式依身分而不同: 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關係人利益相關議案的審議及表決。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公職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時,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迴避,利害關係人也可依法申請其迴避。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關係人也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是指避免公私利益混淆、引起利益輸送的疑慮,對應的是防範利益衝突,不是行政中立。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到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的事件,應採取的作法是迴避,而不是保密、保管或監督。 四、關係人:範圍與例外 類型範圍與例外 配偶、家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共同生活家屬不受親等限制,三親等以外的共同生活家屬仍屬關係人。 親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與姻親。三親等親屬(例如外甥)不在範圍內。 信託受託人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的受託人不屬關係人。信託的「委託人」也不是關係人。 事業、法人或團體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的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由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在內。 機要人員經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 民意代表助理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 常考的親等換算如下: 女婿:一親等姻親,屬關係人。 妹夫:二親等姻親,屬關係人。 外祖父:二親等血親,屬關係人。 外甥:三親等血親,不屬關係人。但若同時是共同生活家屬,仍會納入。 離婚的配偶已不具配偶身分,不屬關係人。 五、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包括: 動產、不動產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 因此,土地權利的設定、應付車資的減少(少付也是得利)、違章建築的緩拆(保有經濟利益),都屬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專指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等)的人事措施,包括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人事措施。決定派遣人力、安排子女進入機關打工,都屬於非財產上利益。 區分核心例子 財產上利益具經濟價值、可用金錢衡量土地權利設定、車資減少、違建緩拆 非財產上利益人事措施派遣人力決定、任用、陞遷、調動、考績 六、禁止交易及其例外 原則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進行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法律另設有例外,例如: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等方式辦理的採購 依法令以公平競爭、公告程序辦理的標售、標租 交易標的由該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 以下為常見情境的判斷: 市議員以公定價格向市府承租房舍:符合例外,未違反本法。 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涉及非財產上利益(人事措施),違反本法。 環保主管的兄弟包攬其主管的環保工程:屬關係人與受監督機關交易,違反本法。 鄉長到配偶開設的餐廳公務宴客:屬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違反本法。 此外,部分例外交易仍須依法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主動公開。 七、政治獻金的收受主體 《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三種。當選人不是法定收受主體,擬參選人也只能在法定期間內收受,不能以當選人身分持續收受政治獻金。 常考陷阱 「不作為、間接使關係人獲利不算利益衝突」:錯。作為與不作為、直接與間接,都在規範範圍內。 「口頭報告上級主管即可免責」:錯。應即自行迴避,並依法以書面通知。 「三親等以內親屬都是關係人」:錯。親屬以二親等為限,外甥(三親等)不屬之。 「三親等以外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屬關係人」:錯。共同生活家屬不受親等限制。 「強制信託的受託人也是關係人」:錯。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信託委託人、離婚配偶也都不是關係人。 「機要人員、擔任監察人的營利事業不是關係人」:錯。兩者都是法定關係人。 「凡是不直接拿錢的好處都是非財產上利益」:錯。違建緩拆、車資減少仍屬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只限人事措施,例如派遣人力的決定。 「與服務或監督機關交易一律違法」:過度絕對。依公定價格交易等屬法定例外;但價格看似合理,不等於公定價格。 「國立大學校長向教育部政風處或廉政署申報」:錯。應向監察院申報。 「就職後1個月或2個月內申報」:錯。應為3個月內。 立法目的張冠李戴:「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是財產申報法的立法目的。 「公開透明確保課責是績效課責或利益迴避」:錯。以公開、透明確保倫理責任的策略稱為陽光措施。 「政府辦理的措施都屬陽光法案」:錯。電信頻譜重分配屬資源配置政策,不屬陽光法案範疇。 「當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錯。收受主體只有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 記憶口訣 「就職三月報,定期十一、十二;國大校長監察院,參選登記選委會。」 「配偶家屬二親等,受託事業機要助;強制信託不算數,外甥三親不入列。」 「作為不作為,直接或間接;知有衝突即迴避,書面通知不口頭。」 「非財產,看人事:任用派遣陞調考。」 「政黨、團體、擬參選;當選身分不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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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若因不作為而間接使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2. 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範圍,下列何者屬之? (A)共同生活之家屬 (B)三親等以內親屬 (C)...
  3. 8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所界定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下列何者錯誤?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4. 9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之三...
  5. 9 下列何者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 (A)市府主管安排子女在市府打工 (B)市府環保主管之兄弟包攬環保工程 (C)鄉長至其配偶開...
  6. 21 下列何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 (A)土地權利之設定 (B)違章建築之緩拆 (C)應付車資之減少 (D)派遣...
  7. 9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關係人」之範圍? (A)女婿 (B)妺夫 (C)外祖父...
  8. 10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之於公職人員,意指: (A)保持行政中立 (B)防範利益衝突 (C)注意儀容穿著 (D)事前做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