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涵義與公共治理功能,理解其與政府可同時存在競爭、合作及監督關係,並非零和關係。 以「誰提供經費、誰輸送服務」區分Gidron、Kramer與Salamon提出的政府主導、雙元、合作與非營利組織主導四種模式。 辨別合作模式中的買賣模式與合作參與模式,關鍵在非營利組織的自主決定權;並理解協力最容易產生權責劃分不清。 熟記Kramer的四大角色:開拓創新、改革倡導、價值維護、服務提供,並能排除非屬四大角色的選項。 理解捐助、租稅誘因、委託及輔導監督等增強合作的工具,以及政府依法監督非營利組織的正當性。 核心觀念 一、非營利組織的涵義與公共治理地位 非營利組織是以特定使命為宗旨,具有組織性、民間性、自治性、非盈餘分配性及一定程度志願參與的組織。非營利不等於不得收費、不得有收入或不得產生盈餘,而是盈餘不得分配給所有者或成員,應用於組織使命。其服務對象可能是一般公眾,也可能是特定群體。 公共治理強調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共同處理公共問題。非營利組織可運用專業、志工與社區網絡,參與政策規劃、執行及評估,成為政府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具效能的參與者,並彌補政府或市場服務不足。其價值不限於慈善救濟,也包括倡議、文化保存、環境保護及公民參與。 兩者互動的重要特質,在於加強公共服務、建構更民主開放的公共組織與決策程序,以及掙脫經濟效率的宰制,並可提升公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的意願。非營利組織是與政府互補、協力的夥伴,不是用來代替政府或公務人員的工作。民營化風潮或社會福利制度發達,也不代表非營利組織會被企業取代、重要性降低或不復存在。 二、Kramer的非營利組織四大角色 角色內涵與辨識重點 開拓創新者發掘尚未被重視的需求,試辦新服務或新方法,提供政府日後推廣的參考。 改革倡導者表達弱勢或特定群體需求,促使公共議題受到關注,推動政策、制度與社會改革;遊說、監督政府均屬之。 價值維護者維護多元價值、志願精神、互助倫理及公民參與,使社會保有不同於政府與市場的行動空間。 服務提供者直接提供福利、教育、照護等服務,補充公共服務缺口,或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 遵守法規是組織運作的要求,但「法規捍衛者」不是Kramer的四大角色。「利益績效」、「節約預算」及「提供補充性就業」也都不屬於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功能;即使實務上可能產生相關效果,仍須區別「附帶效果」與「理論所列功能」。 三、Gidron、Kramer與Salamon的四種互動模式 此分類以經費提供者與服務提供者兩個面向為判準,不能只看誰出錢,也不能把「政府出錢」直接等同政府主導。 模式經費提供者服務提供者判斷關鍵 政府主導模式政府政府政府在財源與服務上均居主導地位。 雙元模式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各自籌措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各自提供兩套服務體系並存、各自運作,分工清楚。 合作模式(協力模式)政府非營利組織財源與服務由不同部門分工,政府出錢、非營利組織做事。 非營利組織主導模式(第三部門主導模式)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非營利部門在財源與服務上均居主導地位。 合作模式還可依服務提供者的自主性再分為兩種: 買賣模式(collaborative-vendor model):非營利組織僅是政府方案的代理執行者,依契約提供服務,裁量權有限。 合作參與模式(collaborative-partnership model):政府提供資金,非營利組織負責實際服務輸送,且具有相當自主決定權,能以專業參與方案規劃與管理。 由於合作(協力)模式中經費與服務分屬不同部門,最容易出現權責劃分不清、協調成本增加及責任歸屬困難的問題;相對地,政府主導與非營利組織主導由單一部門包辦,雙元模式則兩部門各自運作,權責較為明確。因此協力應明定服務目標、權責、績效要求、資訊公開及監督方式。 四、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互動工具 公部門增強與非營利組織合作關係的方式,主要有捐助、租稅誘因、委託、輔導監督四種: 補助與捐助:政府可提供經費支持符合公共目的的活動。接受政府經費不當然喪失民間性,但可能增加資源依賴與使命偏移風險。 租稅誘因:政府可透過租稅優惠,鼓勵符合條件的組織活動或民間捐贈;並非所有非營利組織、所有收入均一律免稅。 委託及契約外包:政府可委託非營利組織執行公共事務或輸送服務。公設民營也是協力方式之一,由政府設置設施,交由民間經營。 輔導與監督:公部門對非營利組織有輔導與監督之責,可提供諮詢、培訓等協助,也可制定法令管制、監督組織運作及經費使用。自治不等於不受法律約束。 「勒令解散」屬於特定法定條件下的處罰處置,「納入正式組織」則會使組織喪失民間性,兩者都不是增強合作的方式。 Salamon的第三者政府觀點,強調政府透過非營利組織等第三者推動公共政策及提供服務,而非所有服務都由政府機關直接生產。這凸顯第三部門的重要性,第三部門可以彌補公共服務提供之不足,也要求政府建立適當的契約管理與課責機制。 五、競爭與合作:申論的分析架構 政府的優勢在於法定權威、公共財源與普遍服務能力,較能追求公平、持續供給及整體政策協調;限制可能包括程序繁複、標準化服務不易回應特殊需求。非營利組織的優勢在於使命導向、彈性、專業與在地連結;限制則可能包括財源不穩、規模有限、服務分布不均,以及治理與課責能力不足。 合作方面,政府提供資金、制度與監督,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創新及需求資訊,形成資源互補。競爭方面,雙方可能在服務供給、政策主張、資源分配及績效表現上產生競爭;非營利組織也可能批判政府政策、進行遊說,要求改革。競爭與合作可以並存,並非零和關係。 申論可依「界定涵義與功能(Kramer四角色)、比較兩部門優劣、說明互動模式(Gidron等人四模式)與工具、分析競合及風險、提出改善方式」展開。改善方向包括明確分工、穩定溝通、透明經費、合理績效評估,以及兼顧公共課責與組織自主。 常考陷阱 「非營利組織應與政府區隔,所以不可接受政府補助」、「政府機關不得捐助非營利組織」:錯誤。補助、捐助正是常見互動工具,民間性與政府資助可以並存。 「政府不可制定法令管制」、「非營利組織不受政府法令約束」:錯誤。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有輔導與監督之責。 「非營利組織依法不得遊說」、「不能干涉政府政策規劃與執行」:錯誤。這忽略了改革倡導者角色,非營利組織可參與政策過程並監督政府。 「政府不能委託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錯誤。委託、契約外包、公設民營都是合作方式。 「兩者為競爭的零和關係」、「民營化使非營利組織被企業取代」、「社福愈發達,非營利組織就不復存在或不再被需要」:均為錯誤的絕對化敘述。 「協力時非營利組織只負責最基本服務,不具任何裁量權」:錯誤;合作參與模式即強調非營利組織具有相當自主權。 「代替政府/公務人員的工作」、「強調經濟效率至上」:不是互動的重要特質;正確特質是加強公共服務、民主開放、掙脫經濟效率宰制、提升公務人員志願服務意願。 模式名稱混淆:政府出錢、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是「合作模式」,不要因政府出錢就選「政府主導」,也不要被「雙元」「互補」等名稱誤導;題目若再加上「具相當自主決定權」,則選「合作參與模式」而非「買賣模式」。 權責劃分不清:最容易出現在協力(合作)模式,而非雙元或主導模式。 Kramer四角色的混入選項:法規捍衛者、利益績效、節約預算、提供補充性就業,皆不屬之。 增強合作的方式:捐助、租稅誘因、委託、輔導監督;勒令解散與納入正式組織不屬之。 記憶口訣 四大角色:「開、改、價、服」——開拓創新、改革倡導、價值維護、服務提供。 四種模式:「政政、各各、政非、非非」——依序對應政府主導、雙元、合作、非營利組織主導;前看經費,後看服務。合作模式中「有自主=合作參與,沒自主=買賣」。 合作工具:「捐、稅、委、輔」——捐助、租稅誘因、委託、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