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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總預算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21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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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提案權專屬行政院。 兩個法定期限要分清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憲法第59條);立法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預算法第51條)。 依預算法第46條,法定列席報告人員是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審計長、總統及其他部會首長都不在其中。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另須分辨刪減、凍結與附帶決議,並知道凍結主要發生在委員會審查階段。 地方預算由地方議會審議;「單項否決」是行政首長對法案部分項目的否決權。 核心觀念 一、預算提案權: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 依憲法第59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在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提案是立法的第一步。一般法律案有多個提案來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則專屬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含黨團)、公民團體、審計部、總統府、財政部都不能取代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 還要分清「參與編製」與「正式提案」。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與預算籌編,但向立法院提出總預算案的機關仍是行政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負責審核決算,與預算提案無關。 二、審議時程:提出前三月,議決前一月 事項法源期限與主體 提出下年度預算案憲法第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於立法院 議決總預算案預算法第51條立法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並於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解題時先看動詞和法源: 題目問「提出、送交」,或寫明「憲法第59條」,答三個月。 題目問「議決、審議完成」,或寫明「預算法第51條」,答一個月。 總預算案未能依期限完成審議,不代表各機關預算一律不得執行。預算法對這種情形另有規定,各機關可依收入、支出的性質分別處理,例如收入照常徵收、維持政府運作的必要支出得依規定動支。因此「逾期未議決即全部不得執行」是錯誤敘述。 三、法定列席報告人員與質詢 依預算法第46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分工上,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計畫,主計長說明預算編製,財政部部長說明財政收支。 以下人員都不在這三人組合內: 審計長:職掌為決算審核,屬監察院體系。 經濟部部長、內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長。 總統:法律沒有「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邀請總統出席說明國家施政方向」的規定。 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畫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由行政院院長或各主管首長答復。質詢及答復原則上公開,但有應守秘密的事項時得開秘密會議。因此「全程以公開會議行之」是錯誤敘述。 四、總預算案的審議程序 院會報告與質詢: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提出報告,立法委員對施政計畫及預算重要事項提出總質詢。 委員會審查:交由各委員會依業務分工審查各機關預算。委員會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備詢。經濟部部長等首長雖非第46條指定的三人,仍可能在此階段列席。預算的刪減、凍結主要在這個階段形成。 院會議決:委員會審查結果經彙整與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二讀、三讀,完成議決。 議決後的總預算案應呈由總統公布。其中有應守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布,所以預算公開有法定保密例外。 五、審議界線:不得增加支出 憲法第70條明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題目也常寫成「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意思相同。立法院可以刪減預算,但不能自行增加支出,理由是預算籌編權在行政院。 下列限制雖然存在,但屬於法律層次,不是憲法明文,不可混為一談: 債務未償餘額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一定比例:規定在公共債務相關法律。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時,應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規定在財政紀律相關法律。 「不得有赤字預算」:憲法並無此規定。 六、刪減、凍結與附帶決議 概念作用與判斷重點 刪減預算直接減少原提列的預算金額。 凍結預算預算仍保留,但部分或全部經費須等決議所定條件成就(例如向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才能動支。主要發生於委員會審查階段,憲法並無禁止凍結的明文。 附帶決議就預算執行等事項附加要求,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效力不能凌駕法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七、地方預算審議與單項否決 地方政府預算由同級地方議會審議。例如臺北市政府的總預算由臺北市議會審議,不是立法院、行政院或臺北市政府本身。地方議會同樣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所以「各級議會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是正確敘述。 單項否決(item veto):民選行政首長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尤其是撥款法案),得撤銷其中部分項目,其餘未被撤銷的項目仍經簽署成為法律。美國許多州的州長擁有此權。須與以下概念區分: 項目預算:以支出項目為中心的預算編製方式,不是否決權。 擇項立法、項目撤銷:不是本制度的正式名稱。 議會逐項刪減:屬於立法機關的審議權,不是行政首長的否決權。 常考陷阱 提案權給錯機關:立法院黨團、公民團體、審計部、財政部、總統府都不能提出總預算案,只有行政院可以。 三個月與一個月互換:憲法第59條「提出」是三個月前;預算法第51條「議決」是一個月前。選項排列順序不同,例如由大到小寫成「六、五、四、三個月」時,要特別留意。 用審計長替換主計長:法定三人是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題目問「不包括誰」時,答案通常是審計長或經濟部部長。 要求總統出席:沒有總統出席說明施政方向的規定。 「全程公開」:質詢、答復原則公開,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應守秘密的預算部分也不予公布。 憲法禁止凍結或禁止赤字:憲法明文的限制只有「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債務比例上限、指明財源屬於法律規定。 凍結發生在一讀、總質詢或三讀:凍結主要發生在委員會審查。另外,凍結不等於刪除。 逾期未議決就全部停支:預算法另有暫行執行的規定,不會一概不得執行。 附帶決議具法律效力:附帶決議由各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地方預算由立法院或市政府審議:地方預算由地方議會審議。 單項否決與項目預算混淆:前者是行政首長對部分項目的否決權,後者是一種預算編製方式。 記憶口訣 「行政提、立院審;憲三提、預一決;院主財,來報告。」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審議;憲法第59條規定三個月前提出,預算法第51條規定一個月前議決;列席報告人員是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沒有審計長)。 「只減不增;凍在委員會;附決依法辦。」立法院只能刪減、不能增加支出;凍結主要在委員會審查時形成;附帶決議須參照法令辦理。 「地方歸議會,首長單項否。」地方預算由地方議會審議;單項否決是行政首長撤銷法案部分項目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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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下列何者有權提出中央政府年度預算案? (A)公民團體 (B)立法院黨團 (C)審計部 (D)行政院
  2. 14 依照我國預算法的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哪些人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 (A)行政院長、財政部長、國...
  3. 27 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和財政部部長須列席立法院院會,分...
  4. 41 關於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涉及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時,提案是立法第一個步驟,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 提出,專屬於下列...
  5. 29 根據預算法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3位政府官員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 製之經過,但下列...
  6. 27 立法院在審議總預算案時,必須遵循下列那一項憲法上的明文規定? (A)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B)債務未償餘額不得超過前 3 年...
  7. 25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下列何人必須列席報告? (A)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 (B)行政院院長、財政部部長、內政部部長...
  8. 11 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下列那一首長不須列席報告預算? (A)行政院院長 (B)主計長 (C)財政部部長 (D)經濟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