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的差異,並能辨認代表性組織的法人類型。 區分公益社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仍是私法人,行政法人則是公法人,不屬非營利組織。 理解韓斯曼(Hansmann)以「資金來源」與「控制方式」劃分的非營利組織四種類型,不與法人形式混為一談。 熟記公益勸募條例所列四類勸募團體(政治團體不在其中),並掌握勸募期間、收據、必要支出上限等規範,以及法律沒有「未達標退款」的規定。 辨認財團法人法、公益勸募條例、遊說法與非營利組織責信、治理的關聯,集會遊行法關聯最低。 核心觀念 一、非營利的意義與法人類型 非營利不代表不能收費、不能有收入或不能產生結餘,重點在於不以將盈餘分配給出資者或成員為目的。組織可以收取服務費、聘用專業人員,結餘須繼續投入組織使命。 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形式主要是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包括公益社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公司法人屬營利法人;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設立、執行特定公共任務的公法人,屬公部門的一環,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仍不屬非營利組織。 類型成立基礎與特性是否屬非營利組織 社團法人以社員(人)的結合為基礎,由社員總會等機關形成意思。是(如公益社團法人、職業團體)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依捐助章程運作,由董事會執行,沒有社員。是(含民間捐助與政府捐助) 行政法人依法律或自治法規設立的公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否,屬公法人 公司法人依公司法成立,以營利並分配盈餘為目的。否,屬營利法人 組織名稱不能取代法律定位。名稱中出現「中心」「研究院」「基金會」「大學」,都要回到其設立依據與法人形式判斷。 二、代表性組織如何辨認 社團法人型:荒野保護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現稱全國律師聯合會)屬職業團體,以律師公會及會員的結合為基礎,是社團法人型非營利組織。 財團法人型: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臺灣民主基金會、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臺灣經濟研究院,均以捐助財產為基礎。 私立學校:輔仁大學依私立學校法以財團法人形式設立,不能因為有師生群體就判定為社團法人。 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屬行政法人,在法律定位上不屬於非營利組織,不能因其辦理文化活動、具公益性就歸為非營利組織。 三、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 財團法人法所稱財團法人,是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的私法人。法律先界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外的財團法人,即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兩者差異在捐助來源與監督強度,不是公益與私益的差別。 比較事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 法定界定符合財團法人法所定政府捐助認定標準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外的財團法人。 成立目的從事公益。同樣以從事公益為目的。 法律性質私法人,不因政府捐助而成為行政法人。私法人。 治理監督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監督密度較高。受法律、捐助章程及主管機關監督。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如效益不彰等法定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政府捐助所以不能解散」的說法不正確。 四、非營利組織的分類:韓斯曼(Hansmann)四分法 韓斯曼依兩個標準分類:資金來源分為捐贈型(主要靠捐款)與商業型(主要靠銷售服務、收費);控制方式分為互益型(由會員、捐贈者選舉控制)與企業型(由自我延續的董事會控制,捐贈者或顧客不參與治理)。 控制方式\資金來源捐贈型商業型 互益型捐贈互益型:如政治團體、倡議性會員團體商業互益型:如商會、職業團體、俱樂部 企業型捐贈企業型:如慈善救助組織、美術館商業企業型:如醫院、護理之家 「企業型」是指由董事會自主控制,不是指追求營利。分類中沒有「權利型」;私立基金會屬財團法人而非社團法人,這是法人形式的問題,與韓斯曼分類屬不同層次。 五、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與活動管理 公益勸募條例所稱勸募團體,限於下列四類: 公立學校。 行政法人。 公益性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政治團體不是勸募團體。行政法人雖不屬非營利組織,卻是條例明列的勸募團體,兩者判斷依據不同,不可混淆。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原則上應申請許可,法律規範包括: 勸募期間限制:勸募活動期間有最長期限(最長一年)。 開立收據: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 必要支出上限:辦理勸募活動的必要支出,法律依勸募所得設有比例上限,不得任意支用。 專款專用與公開:勸募所得應依許可目的使用,並公開徵信。 法律並沒有「勸募總額未達目標須退款給捐贈人」的規定,這是常見的錯誤選項。 六、責信與治理的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規範組織運作、財務與主管機關監督;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公益資源的募集、管理與使用;遊說法規範組織影響政策時的登記與透明。三者都與非營利組織的責信、治理直接相關。集會遊行法處理集會遊行的權利行使與秩序管理,與非營利組織責信、治理的相關性最低。 常考陷阱 「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以保護私益為目的」:錯。兩類財團法人都以從事公益為目的。 「行政法人屬非營利組織」:錯。行政法人是公法人,不屬非營利組織;名稱不像政府機關的(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也要留意。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就是公法人」:錯。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仍是私法人。 「公司法人可以是非營利組織」:錯。公司屬營利法人,從事公益也不改變其性質。 「大學、基金會、研究院屬社團法人」:錯。私立大學、基金會、經濟研究院都是財團法人;律師公會等職業團體才是社團法人。 「商會與職業團體屬捐贈型」「政治團體屬權利型」:錯。商會、職業團體屬商業互益型,政治團體屬捐贈互益型;醫院屬商業企業型。 「政治團體可為勸募團體」:錯。勸募團體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勸募未達目標依法須退款」:錯。期間限制、開立收據、必要支出上限才是法律規範。 「集會遊行法與非營利組織責信高度相關」:錯。在財團法人法、公益勸募條例、遊說法、集會遊行法中,集會遊行法相關性最低。 記憶口訣 「社看人、財看產;行政法人是公法,公司營利都不算。」非營利組織只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公校、行政、公益社、財團;政治團體靠邊站。」勸募團體四類,政治團體排除。 「期限、收據、支出限;未達目標不用還。」勸募規範三要點,退款不是法定要求。 「政府民間皆公益,效益不彰可解散。」破解財團法人法常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