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兩大法系的名稱、起源、代表國家與主要法源,掌握「大陸重成文、英美重先例」。 理解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並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掌握羅馬法從編纂、研究、繼受到各國法典化的發展,避免把歐洲法律全部歸因於單一法典。 確認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含民法、刑法)主要屬於大陸法系,並區別固有法、繼受法與成文法、不成文法。 辨別法官產生方式、法院組織及成文憲法等制度差異,遇到「全部」「一律」「並無」應特別檢查。 核心觀念 一、世界主要法系的名稱與分類 法系是依法律的歷史淵源、制度、概念與思考方法,將具有共同特徵的法律體系加以歸類。由於世界貿易往來頻繁,各國多少都接納源自歐美的法律制度,因此當代真正具有支配力的兩大法系為羅馬日耳曼法系與普通法系。除此之外,傳統上常見的法系分類還有中華法系(東亞法系)、伊斯蘭法系(回回法系)、印度法系,近代另有社會主義法系等說法。至於籠統的「神學法系」,則不是通行的法系分類名稱。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常見別稱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羅馬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歷史淵源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日耳曼法等傳統發展發源於英國,後傳播至美國等地 主要法源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與法典;判例僅有補充法律的效力法院判決及判決先例(判例法) 典型思考方式由法典抽象規定出發,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結論重視具體案件與先例的比較、區辨及推理 傳統特色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重視公法與私法分類特別重視程序法,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發展信託制度 法官多採職業法官常自執業律師中遴選;產生方式有任命,也有選舉 代表國家德國、法國、奧地利、日本、巴西、我國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以上是典型特色,並非各國制度完全一致。重視成文法不等於排除裁判;重視判例也不等於沒有制定法。各法系會互相影響、吸收制度。 二、大陸法系的核心:民法、債法與成文法 大陸法系傳統上以私法中的民法為核心,而債法是其民法最重要的部分。債法處理特定人間請求給付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與侵權行為所生的權利義務。因此,「以公法為傳統重心」「以程序法為優先」「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都不是此法系的特徵。 大陸法系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並透過法典建立有體系的規範。考試問「大陸法系(或我國)最重視的法源」,答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我國即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法律;習慣、法理、判例只居補充地位。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正反映成文法優先、不成文法補充的順序。 在法院制度上,大陸法系國家多採職業法官,且常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設的司法二元制(如德國、法國及我國)。因此不能說大陸法系「一律採司法一元制,無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別」。 三、羅馬法的編纂與繼受 大陸法系主要繼受自羅馬法(不是希臘法、巴比倫法或漢摩拉比法典)。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羅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保存並整理大量羅馬法資料,是後世研究、傳播及繼受羅馬法的重要基礎。 中世紀歐洲的大學法學研究推動羅馬法的整理、解釋與傳播;近代歐洲的自然法運動也促成各國對羅馬法的繼受與研究。歷經長期繼受過程,羅馬法成為當今歐洲各國法律的共同始祖。 其後,成文法(法典化)運動結合民族主義,各國紛紛制定本國法典,使原本跨地域的羅馬共同法轉化為各自的國家法律,嚴重傷害了羅馬法的統一性。 須注意:羅馬法是歐陸法律的共同基礎,但各國同時受日耳曼法、地方習慣、教會法及本國立法影響。「歐陸各國的法律都源於《羅馬法大全》」過度絕對化,是錯誤敘述。 四、普通法、衡平法與美國制度 普通法系發源於英國,不是美國;以法院判決與先例為主要法源,並特別重視程序法。英國在普通法之外另發展出衡平法,信託制度即是衡平法的重要成果;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典型特色。 普通法系的違憲審查通常由普通法院行使,單獨設立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系的特色(設憲法法院是德國、奧地利等歐陸國家的作法)。 英美法系法官常從具實務經驗的律師中遴選,產生方式依國家及法院而異:美國聯邦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部分州法官則經選舉產生。因此「英美法系法官都是經由選舉產生」是錯誤的。 關於美國:美國屬普通法系,但有成文憲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之一);美國是聯邦國家,有聯邦法與州法;未設歐陸式的獨立行政法院體系,行政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故一般說美國「並無行政法院」。沒有成文憲法典的是英國,不是美國。 五、我國的法系歸屬與中華法系 我國自1902年清廷與英國續訂通商行船條約(英方允諾俟中國律例改善後放棄領事裁判權)後展開清末修律,民初續行立法,大量參考德、日等國法制,主要繼受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現行民法、刑法均深受大陸法系影響,法源以成文法為主、不成文法居次要地位。不能因條約的締約對象是英國,就誤判我國繼受英美法。 歷史上的中華法系以禮教倫常為核心,重禮教輕法律、講究身分等差,行政與司法合一,由地方官兼理審判。因此「傳統上重視法律規範」「以平等主義為基礎」「曾存在獨立的法院」都是錯誤敘述。我國現行法律已不屬中華法系。 六、固有法與繼受法 以法之淵源(歷史來源)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以法的表現形式區分,才是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適用範圍區分為普通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依適用領域區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 分類判斷關鍵重要提醒 固有法沿襲本國固有文化、制度或風俗習慣所形成的法律不是沿襲外國的法律制度;也不等於成文法 繼受法仿效、採用外國法制而制定的法律包含立法的繼受與習慣法的繼受,而以立法的繼受為主 固有法與繼受法是依來源所作的分類,與普通法和特別法、母法和子法都不是同一回事。法律繼受也不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現代仍持續發生。 常考陷阱 「普通法系發源於美國」:錯,發源於英國;美國是重要的繼受與發展地。 「歐陸法系以判例法為主、以程序法為優先、以公法為重心」:皆錯,應為成文法、民法核心、債法重點。 「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放在大陸法系:錯,這是英美法系的特色。 「美國為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憲法」:錯,美國有成文憲法;法系歸屬與憲法形式是兩回事。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是普通法系特色:錯,這是部分歐陸國家的制度。 「英美法系法官都是選舉產生」「大陸法系一律司法一元」:均為絕對化錯誤。 「歐陸各國法律都源於《羅馬法大全》」:錯在「都」;但「羅馬法是歐洲各國法律的共同始祖」「法典化結合民族主義傷害羅馬法統一性」是正確敘述。 把大陸法系來源寫成希臘法、巴比倫法、漢摩拉比法典:錯,應為羅馬法。 最重視的法源選判例、習慣、風俗、法理:錯,應選立法機關(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繼受法「是沿襲固有文化」「是本國風俗習慣產生的習慣法」「只見於二戰前」:皆錯;繼受法是仿效外國法制所定之法。 固有法「沿襲國外固有制度」「即成文法」:皆錯;固有、繼受與普通/特別法、母法/子法也無對應關係。 我國法系選英美、印度、社會主義、伊斯蘭、中華法系:錯,我國現行民、刑法屬大陸(歐陸)法系。 代表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屬英美法系;奧地利、日本、巴西屬大陸法系。 「神學法系」:不是通行的法系分類;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則是。 記憶口訣 「陸成民債、公私分;英例程序、衡平信。」大陸法系:成文法、民法、債法、公私法區分。英美法系:先例、程序、衡平法與信託。 「英國生普通,美國有憲法;查帝編大全,國族裂統一。」普通法源自英國;美國有成文憲法;查士丁尼編《羅馬法大全》;法典化結合民族主義,打破羅馬法的統一性。 「固有看本土,繼受看外來;淵源分固繼,形式分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