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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系與羅馬法繼受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4
世界主要法系與羅馬法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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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辨認兩大法系的名稱、起源、代表國家與主要法源,掌握「大陸重成文、英美重先例」。 理解大陸法系以羅馬法為基礎,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並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掌握羅馬法從編纂、研究、繼受到各國法典化的發展,避免把歐洲法律全部歸因於單一法典。 確認我國現行法律體制(含民法、刑法)主要屬於大陸法系,並區別固有法、繼受法與成文法、不成文法。 辨別法官產生方式、法院組織及成文憲法等制度差異,遇到「全部」「一律」「並無」應特別檢查。 核心觀念 一、世界主要法系的名稱與分類 法系是依法律的歷史淵源、制度、概念與思考方法,將具有共同特徵的法律體系加以歸類。由於世界貿易往來頻繁,各國多少都接納源自歐美的法律制度,因此當代真正具有支配力的兩大法系為羅馬日耳曼法系與普通法系。除此之外,傳統上常見的法系分類還有中華法系(東亞法系)、伊斯蘭法系(回回法系)、印度法系,近代另有社會主義法系等說法。至於籠統的「神學法系」,則不是通行的法系分類名稱。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常見別稱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羅馬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歷史淵源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日耳曼法等傳統發展發源於英國,後傳播至美國等地 主要法源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與法典;判例僅有補充法律的效力法院判決及判決先例(判例法) 典型思考方式由法典抽象規定出發,運用邏輯推理得出結論重視具體案件與先例的比較、區辨及推理 傳統特色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重視公法與私法分類特別重視程序法,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發展信託制度 法官多採職業法官常自執業律師中遴選;產生方式有任命,也有選舉 代表國家德國、法國、奧地利、日本、巴西、我國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以上是典型特色,並非各國制度完全一致。重視成文法不等於排除裁判;重視判例也不等於沒有制定法。各法系會互相影響、吸收制度。 二、大陸法系的核心:民法、債法與成文法 大陸法系傳統上以私法中的民法為核心,而債法是其民法最重要的部分。債法處理特定人間請求給付的法律關係,例如契約與侵權行為所生的權利義務。因此,「以公法為傳統重心」「以程序法為優先」「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都不是此法系的特徵。 大陸法系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並透過法典建立有體系的規範。考試問「大陸法系(或我國)最重視的法源」,答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我國即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法律;習慣、法理、判例只居補充地位。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正反映成文法優先、不成文法補充的順序。 在法院制度上,大陸法系國家多採職業法官,且常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設的司法二元制(如德國、法國及我國)。因此不能說大陸法系「一律採司法一元制,無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別」。 三、羅馬法的編纂與繼受 大陸法系主要繼受自羅馬法(不是希臘法、巴比倫法或漢摩拉比法典)。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羅馬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保存並整理大量羅馬法資料,是後世研究、傳播及繼受羅馬法的重要基礎。 中世紀歐洲的大學法學研究推動羅馬法的整理、解釋與傳播;近代歐洲的自然法運動也促成各國對羅馬法的繼受與研究。歷經長期繼受過程,羅馬法成為當今歐洲各國法律的共同始祖。 其後,成文法(法典化)運動結合民族主義,各國紛紛制定本國法典,使原本跨地域的羅馬共同法轉化為各自的國家法律,嚴重傷害了羅馬法的統一性。 須注意:羅馬法是歐陸法律的共同基礎,但各國同時受日耳曼法、地方習慣、教會法及本國立法影響。「歐陸各國的法律都源於《羅馬法大全》」過度絕對化,是錯誤敘述。 四、普通法、衡平法與美國制度 普通法系發源於英國,不是美國;以法院判決與先例為主要法源,並特別重視程序法。英國在普通法之外另發展出衡平法,信託制度即是衡平法的重要成果;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典型特色。 普通法系的違憲審查通常由普通法院行使,單獨設立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系的特色(設憲法法院是德國、奧地利等歐陸國家的作法)。 英美法系法官常從具實務經驗的律師中遴選,產生方式依國家及法院而異:美國聯邦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部分州法官則經選舉產生。因此「英美法系法官都是經由選舉產生」是錯誤的。 關於美國:美國屬普通法系,但有成文憲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之一);美國是聯邦國家,有聯邦法與州法;未設歐陸式的獨立行政法院體系,行政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故一般說美國「並無行政法院」。沒有成文憲法典的是英國,不是美國。 五、我國的法系歸屬與中華法系 我國自1902年清廷與英國續訂通商行船條約(英方允諾俟中國律例改善後放棄領事裁判權)後展開清末修律,民初續行立法,大量參考德、日等國法制,主要繼受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現行民法、刑法均深受大陸法系影響,法源以成文法為主、不成文法居次要地位。不能因條約的締約對象是英國,就誤判我國繼受英美法。 歷史上的中華法系以禮教倫常為核心,重禮教輕法律、講究身分等差,行政與司法合一,由地方官兼理審判。因此「傳統上重視法律規範」「以平等主義為基礎」「曾存在獨立的法院」都是錯誤敘述。我國現行法律已不屬中華法系。 六、固有法與繼受法 以法之淵源(歷史來源)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以法的表現形式區分,才是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適用範圍區分為普通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依適用領域區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 分類判斷關鍵重要提醒 固有法沿襲本國固有文化、制度或風俗習慣所形成的法律不是沿襲外國的法律制度;也不等於成文法 繼受法仿效、採用外國法制而制定的法律包含立法的繼受與習慣法的繼受,而以立法的繼受為主 固有法與繼受法是依來源所作的分類,與普通法和特別法、母法和子法都不是同一回事。法律繼受也不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現代仍持續發生。 常考陷阱 「普通法系發源於美國」:錯,發源於英國;美國是重要的繼受與發展地。 「歐陸法系以判例法為主、以程序法為優先、以公法為重心」:皆錯,應為成文法、民法核心、債法重點。 「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放在大陸法系:錯,這是英美法系的特色。 「美國為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憲法」:錯,美國有成文憲法;法系歸屬與憲法形式是兩回事。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是普通法系特色:錯,這是部分歐陸國家的制度。 「英美法系法官都是選舉產生」「大陸法系一律司法一元」:均為絕對化錯誤。 「歐陸各國法律都源於《羅馬法大全》」:錯在「都」;但「羅馬法是歐洲各國法律的共同始祖」「法典化結合民族主義傷害羅馬法統一性」是正確敘述。 把大陸法系來源寫成希臘法、巴比倫法、漢摩拉比法典:錯,應為羅馬法。 最重視的法源選判例、習慣、風俗、法理:錯,應選立法機關(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繼受法「是沿襲固有文化」「是本國風俗習慣產生的習慣法」「只見於二戰前」:皆錯;繼受法是仿效外國法制所定之法。 固有法「沿襲國外固有制度」「即成文法」:皆錯;固有、繼受與普通/特別法、母法/子法也無對應關係。 我國法系選英美、印度、社會主義、伊斯蘭、中華法系:錯,我國現行民、刑法屬大陸(歐陸)法系。 代表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屬英美法系;奧地利、日本、巴西屬大陸法系。 「神學法系」:不是通行的法系分類;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則是。 記憶口訣 「陸成民債、公私分;英例程序、衡平信。」大陸法系:成文法、民法、債法、公私法區分。英美法系:先例、程序、衡平法與信託。 「英國生普通,美國有憲法;查帝編大全,國族裂統一。」普通法源自英國;美國有成文憲法;查士丁尼編《羅馬法大全》;法典化結合民族主義,打破羅馬法的統一性。 「固有看本土,繼受看外來;淵源分固繼,形式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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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下列何者非普通法系之主要特色? (A)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B)單獨設立憲法法院 (C)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 (D)發展財產信託制度
  2. 24. 債法是何種法系之民法的最重要部分? (A) 普通法系 (B) 羅馬日耳曼法系 (C) 伊斯蘭法系 (D) 東亞法系
  3. 16 下列關於世界主要法系的敘述,何者錯誤? (A)羅馬日耳曼法系又常被稱作歐陸法系,重視成文法 (B)歐陸法系重視公...
  4. 17 關於固有法及繼受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固有法為成文法,繼受法為不成文法 (B)繼受法包含習慣法的繼受...
  5. 28 法系之分類,下列何者不屬之? (A)大陸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華法系 (D)神學法系
  6. 26 我國現行民法以及刑法,主要是受到那一個法系的影響? (A)英美法系 (B)印度法系 (C)大陸法系...
  7. 50 下列有關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論述,何者錯誤? (A)大陸法系較重視成文法 (B)英美法系較注重判決先例 (C)大陸法系國家多採職...
  8. 49 下列有關美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美國並無行政法院 (B)美國之法官常從律師遴選 (C)美國為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