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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變法修律與民國法典制定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1
清末變法修律與民國法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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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為沈家本、伍廷芳,兩人於1902年受命擔任修訂法律大臣。 清末民初法律近代化主要繼受歐陸法系,亦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日本是重要的學習管道。 區分「法系來源」與「外國顧問國籍」:制度主要屬歐陸法系,協助起草民、刑律的外國專家則以日本人為主。 我國基本六法體系完成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清末修律是奠基階段,不能直接視為現行六法已經完成。 掌握主要法律時序:民法各編、現行刑法、憲法、行政程序法;其中行政程序法最晚。 核心觀念 一、清末修律:人物、職務與改革方向 清末面對內外局勢變化,其中一項重要動機是希望改革法制,以期收回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因此開始參考外國制度推動法律近代化。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負責參酌各國法律,制定「中外通行」的新法。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核心人物,伍廷芳則具有外交與外國法律方面的經驗。 考試應將「年代、人物、職稱」整組記憶: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修訂法律大臣。收回領事裁判權是修律的動機之一,並不是職稱;康有為、梁啟超雖是清末變法的重要人物,卻不是這項任命中的修訂法律大臣。 改革的重要方向,是由傳統律例逐步走向近代的法律部門分立與成文法典制度,例如分別編訂民事、刑事與訴訟方面的法律。惟起草、公布與施行是不同階段,清末留下的許多新法屬於草案(例如民律草案),不能一概當成已經施行的法律。 二、繼受法系:歐陸法系與日本的中介角色 清末民初變法修律,基本上以歐陸法系的成文法典為主要學習對象,尤其受到德國、日本相關制度的影響。判讀選項時,應辨認下列名稱的對應關係。 名稱或類型考試辨識重點 歐陸法系、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指相同的法系分類,是清末民初修律的主要繼受方向。 「參考日耳曼法系成文法典」強調歐陸法系中德國法的影響,屬正確敘述。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判例法為特色,不是清末新法草案主要採取的方向。 伊斯蘭法系(回回法系)、印度法系不是本次法律近代化的參考對象。 東亞法系(中華法系)是傳統中國律例所屬的法系,正是修律所要改革的舊制,而非學習對象。 日本在明治維新後較早吸收歐陸法律,且與中國地理接近、文字文化具有共通性,因此成為清末學習近代法律的重要管道。向日本學習,與繼受歐陸法系並不矛盾;前者說明學習的管道,後者說明制度的法系歸屬。 三、外國顧問:主要來自日本 清末起草近代民、刑律時,主要延聘的外國顧問為日本法學家,例如協助起草刑律的岡田朝太郎、協助起草民律的松岡義正。清廷於1906年延聘日本法學家從事刑法起草工作,是這段法律西化過程的重要事實。 因此,遇到「協助起草的專家是哪一國人」或「主要外國顧問的國籍」,應選日本;若問「所學習的法系」,則選羅馬日耳曼法系、歐陸法系。不能因德國法具有重要影響,就推論主要顧問是德國人。 臺灣曾受日本統治,法制發展亦受日本法影響,此為正確敘述。但不能據此將我國基本六法體系的完成,歸到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四、民國法典制定與基本六法體系 清末修律奠定法律近代化的基礎,民國初年北京政府時期多援用清末法律並由大理院以判例補充;我國現行六法全書的「基本六法」體系完成時期,應掌握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立法院成立後陸續制定各主要法典)。 基本六法通常指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其中「行政法」是法律領域的統稱,包含多部法律,並非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因此基本六法體系的形成,不代表行政程序法當時就已制定。 法律主要時間作答關鍵 民法民國18年至19年(1929年至1930年)陸續公布各編採分編完成,屬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民國24年(1935年)公布施行主要參考德國、日本。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5年(1946年)制定;民國36年(1947年)公布並施行制定、公布與施行時間應分清楚。 行政程序法民國88年(1999年)公布;民國90年(2001年)施行四者中最晚制定。 常考陷阱 把修訂法律大臣寫成康有為、梁啟超:兩人與清末變法有關,但1902年受命修律的是沈家本、伍廷芳。 把與伍廷芳搭配的人換成胡適、張君勱、孫科:胡適為新文化運動人物,張君勱與1946年憲法草案有關,孫科曾任立法院長,三人皆非清末修訂法律大臣。 把職稱換成憲政籌備大臣、廢除領事裁判大臣、翻譯法律大臣:收回領事裁判權是修律動機、翻譯外國法是工作內容,正確職稱只有「修訂法律大臣」。 看見日本顧問或東亞地理,就選東亞法系:東亞法系是被改革的傳統律例,主要繼受方向是歐陸(羅馬日耳曼)法系。 看見德國法影響,就把顧問選成德國人:清末主要外國顧問為日本人。 把基本六法完成時間提前到清末資政院或民初大理院時期:作答關鍵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把行政法等同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遲至1999年才公布,在民法、刑法、憲法、行政程序法中最晚。 把民國24年刑法的參考國家換成英、美或俄國:應記住德國、日本這一組。 記憶口訣 「沈伍修律,日人協助;法承歐陸,六法南京。」沈家本、伍廷芳任修訂法律大臣;主要顧問來自日本;主要繼受歐陸法系;基本六法體系完成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民、刑、憲、行程,年代往後排。」民法1929至1930年,刑法1935年,憲法1947年施行,行政程序法1999年公布、2001年施行。 「民國刑法德日來。」民國24年刑法參考德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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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清帝國在 1902 年後著手制定現代化的新法,請問清朝末年留下的新法草案主要以下列何法系為學習對象? (A)普通法系 (B)羅馬日...
  2. 28 清末法律改革,係以何法系作為參考對象? (A)普通法系 (B)羅馬日耳曼法系 (C)伊斯蘭法系 (D)東亞法系
  3. 17 協助清朝起草民、刑律之制定,是何國的專家? (A)日本 (B)德國 (C)美國 (D)英國
  4. 28 下列有關清末民初法制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清廷於 1902 年派康有為、梁啟超為修訂法律大臣 (B)清廷於 1902 年起之修...
  5. 42 下列法律何者最晚制定? (A)民法 (B)刑法 (C)行政程序法 (D)中華民國憲法
  6. 1902年,清末為實施法制變革,曾經指派沈家本、伍廷芳擔任何種職務? (A)憲政籌備大臣(B)廢除領事裁判大臣(C)修訂法律大臣(D)翻...
  7. 50 清末法制變革,曾經指派兩位修訂法律大臣,參考各國法律,制定中外通行的新法。一位為伍廷芳,另一位是誰?(A)胡適(B)張君邁(...
  8. 17 我國現行六法全書的「基本六法」,完成於下列那個時期? (A)清朝末年的資政院時期 (B)民國初年的大理院時期 (C)南京國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