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基本位階:憲法>法律>法規命令;低位階規範不得牴觸高位階規範,下級機關的命令也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從名稱辨認法律與命令:「法、律、條例、通則」是法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是命令;「要點、基準」多屬行政規則。 分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地方自治規範低於法律與中央法規,但直轄市不是縣(市)的上級自治團體。 理解法律保留與母法、子法關係: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子法不得牴觸、超越母法。 掌握凱爾生的規範階層理論:法規範逐層追溯,最終溯源至基本規範(Grundnorm)。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律與命令的位階 我國法規範的基本結構為憲法>法律>命令。憲法是國內實定法體系的最高規範,可稱為國內法的根本大法或母法。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等都是法律,位階相同,不因規範領域不同而有高低之分,也都低於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是憲法的一部分,具有憲法位階,不能由法律加以修正。增修條文變更原憲法條文的部分,依增修條文適用。 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要特別注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只規定在第171條,針對的是法律與憲法的關係。第172條只規定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沒有「命令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的文字。法官審理個案時,可以審查命令是否違法並拒絕適用。法律是否違憲由司法院解釋,現行制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不是由行政法院解釋。 二、法律的制定與其他法源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案不限於行政院提出,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與立法委員也可以提案;公布者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長。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也可以基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兩者效力都低於法律,行政規則並不會因為是依職權訂定而高於法律。 判例:判例制度由法院選編裁判,使其具有類似法規的拘束力,被認為有司法權侵犯立法權的疑慮,因此已經廢除判例制度。現行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 三、從名稱辨識法律與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名稱是作答的重要線索,但也要看制定機關。「自治條例」雖然帶有「條例」二字,卻是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自治規範,不是法律。 類型例子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海商法、行政執行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收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地方稅法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行政規則(要點、基準等)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防疫勤務費發放要點、衛生局作業要點 地方自治規範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通則」與「條例」都是法律,所以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位階相同。「特別條例」也是法律,在這類比較中位階最高;「特別」二字表示特別法優先適用,不代表位階高於其他法律。「施行細則」雖然冠有母法名稱,仍屬命令。在憲法、條例、通則、規程四者中,規程屬命令,位階最低。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依據基於法律授權基於職權 效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 限制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不得牴觸上位規範,不能單獨限制人民權利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因此,「國家各級機關之組織均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是錯誤的敘述。 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管收條例、行政執行法都是法律,可以作為依據。司法院會議規則屬機關內部議事運作規範,不能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的法源。 五、地方自治規範的效力關係 地方制度法區分三種地方自治規範: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也不得牴觸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除上述規範外,也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綜合排序如下: 憲法>法律>中央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在法律、中央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四者中,自治規則位階最低。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規則,包括直轄市的委辦規則。 縣與其所轄鄉(鎮、市)有上下級自治團體關係:法律>縣(市)自治條例>鄉(鎮、市)自治條例>鄉(鎮、市)自治規則。 直轄市與縣(市)是平行的地方自治團體,不能排成「直轄市自治條例>縣(市)自治條例」。 例如:地方稅法通則(法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中央命令)>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基隆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六、母法與子法 作為其他法規訂定依據的法規,稱為母法;依據母法訂定的法規,稱為子法。例如公平交易法是母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是子法。就國內法整體而言,所有法規最終都以憲法為依據,因此憲法是國內法的母法。刑法、私法是法律或法律類別,國際法不屬於國內法,都不是答案。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也不得超越母法的授權範圍。 母法修正時,子法的相關規定必須隨同修正。 子法修正時,母法不必隨同修正。母法是子法的依據,依據關係不能倒過來。 七、凱爾生的階層理論與基本規範 凱爾生(Kelsen)的純粹法學把法秩序理解為具有層級結構的規範體系。下位規範的效力來自上位規範,例如命令依據法律,法律依據憲法。逐層追溯到最後,是不再由更高規範制定的基本規範(Grundnorm)。基本規範是為說明整體法秩序效力而預設的規範,不是實定法條文。 作答時要分清兩種問法: 問實定法中位階最高的規範,答憲法。 問凱爾生理論中法律規範最終溯源到哪裡,答基本規範。 常見的干擾選項:「一般精神」與孟德斯鳩有關,「社會契約」與盧梭等社會契約論者有關,「國民(民族)精神」與歷史法學派有關,都不是凱爾生的答案。 常考陷阱 「法律高於憲法」「法規命令高於法律」:順序顛倒。正確順序是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命令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這是錯誤的敘述。由司法院解釋的是「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的疑義(第171條);第172條只規定命令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行政法院解釋」:錯誤,應由司法院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效力低於憲法,可由法律修正」:錯誤,增修條文屬於憲法本身。 「法律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長公布」:錯誤。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提案機關也不限於行政院。 「行政規則依職權訂定,效力高於法律」:錯誤,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都低於法律。 「各級機關組織均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定之」:錯誤,國家各機關的組織屬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自治條例也叫條例,所以是法律」:錯誤,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規範,位階低於法律。 「施行細則屬於法律」「綱要、準則與通則同位階」:錯誤,細則、綱要、準則都是命令。 「直轄市自治條例>縣(市)自治條例」:錯誤,兩者平行。縣與鄉(鎮、市)之間才有上下級關係。 「子法修正時,母法必須隨同修正」:錯誤。應是母法修正時,子法隨同修正。 「凱爾生的法律最終溯源於社會契約、一般精神或國民精神」:錯誤,應為基本規範。 記憶口訣 「憲、法、命,下不牴上。」記住基本位階與不得牴觸原則。 「法律條通;規規細辦綱標準。」法律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法律、中央、自條、自規。」地方規範的排序;直轄市與縣(市)平行,縣管鄉(鎮、市)。 「母改子跟,子改母不動。」記住母法與子法的修正關係。 「凱爾生,溯基本。」規範效力的最終來源是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