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形式意義法律的判準:依憲法第170條,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與命令的七種名稱,特別區分「通則/準則」、「條例/自治條例」、「施行法/施行細則」。 理解命令的發布機關、送立法院程序、效力限制,以及定有施行期限時的延長規定。 辨別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並掌握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應登載政府公報的要求。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定義:程序與名稱要一起看 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這是形式意義的法律,判斷重點在制定及公布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因此,不能只把名稱以「法」結尾的規範當成法律;「條例」及「通則」也可能是法律。 名稱辨識例子與重點 法民事訴訟法、所得稅法、行政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行政罰法、法官法等,均屬法律。 律屬法律得使用的法定名稱之一。 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各種特別條例等,不能因名稱不是「法」就排除。 通則地方稅法通則屬法律;名稱中的「地方」不代表它是地方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不等於中央法律。自治條例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地方自治法規,不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因此不屬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判斷時應看完整名稱及制定程序,不能只看到「條例」二字就下結論。 二、命令的七種名稱與其他實務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各類收費標準、給付標準、管理辦法、管理規則及施行細則,均不能只因具有一般規範性,就認為是形式意義的法律。 容易混淆的名稱判斷關鍵 通則/準則通則是法律名稱;準則是命令名稱。 條例/規則條例是法律名稱;規則是命令名稱,但自治條例須另依地方自治法規判斷。 施行法/施行細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屬法律;法律的施行細則屬命令。 綱要/綱領第3條列的是「綱要」,沒有「綱領」。 規程/規章規程是命令名稱;規章不是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 標準/要點標準是第3條所列命令名稱;要點不是法律名稱,也不在第3條七種命令名稱之列。 「要點」、「注意事項」不在第3條所列的七種名稱中,但實務上可用作行政規則的名稱,例如法官遷調作業要點、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仍屬廣義的行政命令。因此,「不是第3條列舉的命令名稱」與「絕對不是廣義命令或行政規則」,是不同判斷。 機關函釋也不是因具有解釋法律的內容,就成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其性質仍應依內容及規範對象判斷。 三、命令的發布機關、送立法院與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各機關」不只限於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考試機關也可能發布命令,例如就其職掌事項訂定相關規範。因此,不能將「命令」一律理解成只有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才能發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這是命令訂定後的送交程序,不能誤認為命令也須先經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布,也不是送行政院、司法院或監察院。 效力方面,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不是效力未定、限期失效或暫停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則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屬於法律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屬於命令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考試應記住期限是「一個月前」,不是十五日前。 四、法規命令的意義及無效事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其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的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後,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應特別區別:實際上沒有法律授權,與已有法律授權但未明列授權依據,不是同一件事。明列授權依據雖是法定要求,但「未依法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非第158條列舉的無效事由。 五、行政規則的下達與登載政府公報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其類型可作以下區分: 類型內容及例子第160條的要求 內部管理規定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例如員工差勤管理要點、機關編制對照表、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例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除下達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裁罰參考表以統一裁罰金額或倍數為目的,屬裁量基準,會間接影響人民權益,所以要公開於政府公報。是否應登載政府公報,應依內容判斷,不能只看名稱是「要點」、「表」或「規則」。 常考陷阱 「名稱有『法』字就是法律」:錯。施行細則即使名稱包含母法名稱(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仍屬命令;「施行法」則是法律。 「通則、準則都屬命令」:錯。通則列於法律名稱,準則列於命令名稱。題目問「何者為法律而非命令」時,四個選項中只有通則是法律名稱。 「自治條例也是憲法第170條的法律」:錯。不能略過「自治」二字及地方制定程序。 「條例是命令名稱」:錯。條例是法律名稱,問「何者非命令名稱」時常以條例出現。 「規程、規章、標準、要點可當法律名稱」:錯。法律只有法、律、條例、通則四種。 「要點、綱領是第3條的命令名稱」:錯。第3條是綱要,不是綱領;要點也不在七種名稱中。 「要點不是七種名稱,所以不可能是行政規則」:錯。第3條的名稱列舉與廣義命令的實務分類,須分開判斷。 「命令發布後送行政院」:錯。第7條規定的是應即送立法院,也不是送請總統公布。 「命令只能由行政機關發布」:錯。司法機關、考試機關也可能發布命令。 「延長施行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發布即可」:錯。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辦理。 「未明列授權依據,法規命令必然無效」:錯。這不是第158條列舉的無效事由;牴觸上位規範、無授權限制人民權利、應經核准未經核准,才是無效事由。 「所有行政規則都須登載政府公報」:錯。第160條特別要求首長簽署、登載公報的是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差勤、編制、檔案分類等內部管理規定只須下達。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通則是法律,準則是命令;施行法看法律,施行細則看命令。命令下達發布,即送立法院;延長施行期限,記住一個月前。無效三事:牴觸上位、無權限權、未經核准。解釋、裁量兩類規則:首長簽署,公報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