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依適用範圍區分,區別實益在於決定適用先後,且二者關係具有相對性。 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仍可能補充適用;不能將「優先」誤認為「排除普通法全部規定」。 熟悉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常見配對,並區分特別法關係、實體法與程序法關係、法律與施行細則關係。 解題先確認是否規範同一事項,再判斷何者為特別規定,避免只看法律名稱、制定時間或規定多寡。 核心觀念 一、法條依據與適用要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這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也可稱為「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判斷時應掌握三個重點:兩個規範涉及同一事項、其中一個規範具有較特殊的適用範圍、具體案件符合該特別規定的適用要件。符合後,即先適用特別規定,不能任由主管機關或法院自由挑選。 特別關係可以存在於兩部法律之間,也可以落在具體條文之間。例如假設A法某條為B法某條的特別規定,比較的就是這兩個條文。因此,不能一認定某部法律是特別法,就認為該法所有條文均排除其他法律;仍須針對所爭執的同一事項比較。 二、區分標準與相對性 普通法與特別法以法律適用範圍為區分標準:普通法處理較一般的事項,特別法則針對特定人、事、地等作較特殊的規範。若題目從「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詢問法律分類,應選普通法與特別法,而非公法與私法、民事法與刑事法或實體法與程序法。 此種區分具有相對性。公司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相對於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就相關特別規範事項而言,公司法又居於普通法地位。不能說公司法既是民法的特別法,也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法。 區分依據不是法條數量,也不是法律名稱是否看起來專門。民法規範內容較廣,正因其範圍一般,才是普通法;並不因內容較多而成為土地法的特別法。 三、優先適用與補充適用 特別法有規定,先用特別法;未規定之處,再補充適用普通法。特別法優先處理的是適用順序,並不使普通法整體失效,也不當然排除普通法補充適用。 例如,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都有送達規定,處理稅捐文書送達時,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其規範不足之處,再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不能因行政程序法規定較完整就全部改用,也不能認為只能適用稅捐稽徵法。 同理,民法與土地法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土地法的特別規定優先;民法與勞動基準法就僱傭(勞動)契約事項均有規定時,勞動基準法優先;民法與公司法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公司法優先;公司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金融控股公司法優先。 四、修法先後不改變特別規定的優先地位 第16條後段的「其他法規修正後」,是指作為普通規定的其他法規修正後,特別規定仍優先適用。所以,即使特別法制定在先、普通法制定或修正在後,也不能只因普通法較新,就改用普通法,更不能套用「後法廢止前法」或「新法優先」的想法。 若特別規定本身修正,修正後仍是特別規定,當然仍優先適用。換言之,不論修正的是普通規定或特別規定,答案都是特別規定優先。題目僅交代修法先後時,不得自行推論特別規定已遭廢止,也不能改以何者對當事人有利或由法官決定作為選法標準。 五、常見普通法與特別法配對 普通法特別法判斷重點 民法土地法、公司法、勞動基準法就土地、公司或勞動關係的相關事項設有特別規定。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就相關民事事項而言,具有特別規範性質。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就證券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等相關事項作特別規範。 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稅捐文書送達先用特別規定,不足時補充適用普通規定。 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程序設有特別規範。 刑法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針對特定身分或犯罪事項設特別刑事規範。 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在軍事審判法適用範圍內,涉及特別刑事程序規範。 以上配對均須以相關事項及適用範圍為前提,不能理解成特別法的每一條規定都與普通法形成競合。 六、與其他法律分類及位階關係的區別 關係類型典型例子解題關鍵 普通法與特別法民法與公司法重點在同一事項的適用先後。 實體法與程序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與強制執行法分別處理權利義務與權利實現程序,不能當作普通法與特別法配對。 法律與施行細則消費者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涉及法規位階及授權關係,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下位規範不能牴觸上位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法與公司法都是法律,前者不是公司法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或子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就同一事項設有不同規定,不會因與公司法不同而無效,而是優先適用。 其他不宜配成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組合,包括公司法與票據法、海商法與票據法、票據法與海商法、破產法與訴願法、商標法與證券交易法、公證法與行政執行法、土地法與地方制度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屬某個法律領域,不代表彼此具有一般與特殊的包含關係。 訴願法規範行政救濟程序,屬公法,一般不歸類為民法的特別法;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能僅因都涉及制裁,就認定為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常考陷阱 「普通法修正後,改用修正後的普通法」:忽略第16條後段「仍應優先適用」。普通法較新,不推翻特別規定的優先地位。 「先有特別法,後有普通法,適用後法廢止前法、新法優先」:錯。同一事項仍是特別法優先適用,不因制定先後改變。 「只能適用特別法」:把優先適用誤寫成完全排除。應注意特別法規範不足時,普通法補充適用。 「普通法規定較完整,應僅適用普通法」:規定是否完整、條文多寡,都不是選法標準。 「特別法與普通法矛盾,所以特別法無效」:混淆適用順序與效力位階。民法與土地法、公司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間的不同規定,應依特別法優先處理,而非認定無效。 「兩者效力相等」或「普通法原則上優於特別法,例外時特別法優先」:都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效力關係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由主管機關、法院或施行細則決定用哪部法」:適用先後由法律明定,不是任意選擇,也不由施行細則決定。 「選較有利於當事人的規定」:那是從新從優原則的思考,不能取代特別關係判斷。 「公司法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普通與特別的方向寫反,屬常見錯誤選項。 「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公司法授權訂定的子法」:錯,兩者都是法律,屬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 「例示優於普通,列舉優於例示」:例示與列舉是規定方式,並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內容。 「原則法與例外法、任意法與強行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問民法與公司法的關係,應選普通法與特別法。 「法律保留、明確性、不溯及既往、從新從優、新法改廢舊法、從一般到特殊」:看到「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應優先適用」,應直接辨認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記憶口訣 「同事特別先,誰修都仍先;特別未規定,普通補其間。」 「同事」指同一事項;「誰修都仍先」指不論普通規定或特別規定修正,特別規定都優先。解題依序檢查:同一事項 → 特別規定 → 優先適用 → 不足時普通法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