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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與增修條文架構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7
修憲程序與增修條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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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修憲流程: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公告半年、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憲提案權只屬於立法院,複決權屬於人民。 記熟立法院的三道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辨認公民複決的期間與分母:公告半年,期滿後三個月內投票;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比較修憲、領土變更、總統罷免與彈劾的立委提議門檻,並理解釋字第499號的修憲界限。 掌握增修條文對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規定,並區分增修條文直接規定的事項與依法律設置的機關(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核心觀念 一、增修條文的架構與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是憲法的一部分,具有憲法位階。現行增修條文共12條,內容包括人民複決、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地方制度、基本國策及修憲程序等事項。增修條文已作特別規定或明定原憲法相關規定停止適用時,應依增修條文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原憲法的舊制度。 修憲尤其要連讀增修條文第1條與第12條:第1條規定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第12條規定立法院提出修正案的門檻與人民複決的通過標準。國民大會已停止運作,現行制度不再由國民大會複決或議決,原憲法第174條的修憲規定不適用。 二、修憲提案權: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現行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提出,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總統、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均無提案權,人民也不能藉由連署或公民投票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人民在本程序中的角色是「複決」,不是「提案」。 須區分「立法委員提議」與「立法院提出」:先由一定比例立委提議,再經立法院以特別出席及決議門檻通過,才形成交付人民複決的憲法修正案。立法院議決通過,尚不代表修憲完成,仍須經人民複決通過。 三、立法院階段的門檻與人數 階段法定門檻計算基準 提議立法委員四分之一全體立法委員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全體立法委員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實際出席委員 以全體立委113人計算,至少須29人提議、85人出席;若恰有85人出席,至少須64人同意。出席人數增加時,所需同意人數也隨之增加,64票並非固定門檻。人數計算遇到小數須進位,才能達到法定比例。 注意:出席門檻是全體四分之三,不是二分之一;決議門檻以出席委員為分母,不是全體立委。 四、公告與公民複決:半年、三個月、總額過半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先公告半年;公告期滿後,應於三個月內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半年是公告期間,三個月是公告期滿後的投票期限,兩者不可混淆。 通過標準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分子是有效同意票,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領票人數、實際投票人數或有效票總數。例如選舉人總額為1,000人,至少須501張有效同意票;正好500票仍未通過。即使投票率過半、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只要有效同意票未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仍不通過。 修憲程序只有「立法院提出→公告→人民複決」,不包括行政院院長副署、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同意或提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審查、憲法法庭事前審查。總統不能對複決結果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也不能以窒礙難行為由,將憲法修正案當作一般法律案移請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對未獲複決通過的修憲案,沒有設一年、三年或永久不得再提出相同內容的限制;立法院仍可依法重新提議並完成修憲程序。 五、與領土變更、總統罷免及彈劾比較 事項立委提議門檻後續重要程序 憲法修正案全體四分之一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交人民複決 領土變更案全體四分之一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交人民複決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四分之一全體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以113席計算,35名立委已達修憲、領土變更及總統罷免的提議門檻(29人),但未達總統彈劾所需的57人。領土變更案與修憲案程序相同,其人民複決通過標準同樣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罷免案的「總額過半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是另一套標準,不可與修憲複決混用。 六、釋字第499號:修憲也有程序與實質界限 修改憲法是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的行為,也是延續憲法生命、使憲法與時俱進的方式,但並非必須定期修改。修憲應以公開透明方式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的條件,讓人民得以了解並監督修憲內容。 程序界限:修憲程序瑕疵須達明顯重大的程度,才不生修憲應有的效力;並非任何輕微瑕疵都當然使修憲無效。 實質界限: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構成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內容,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不得任意修改。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長任期,與利益迴避原則相違,亦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七、大法官、憲法法庭與國家人權委員會 依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大法官待遇須注意例外: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因此,「非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是正確敘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確實存在,但其設置依據是法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題目問「增修條文之規定內容」時,必須分清「制度存在」與「是否由增修條文直接規定」;該委員會也不是修憲案的審查機關。 常考陷阱 「總統、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提出修憲案」或「人民連署、公民投票提出修憲案」:均錯,唯一提案機關是立法院。 「立法院提出並決議即完成修憲」、「交國民大會複決」、「國民大會代表一定人數提議與決議」:均錯,現行須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人民提出、交立法院複決」:主客顛倒,應是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二分之一出席」或「全體四分之三同意」:混淆門檻與分母;正確是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 「公告三個月」或「公告半年後六個月內投票」:均錯,應公告半年,期滿後三個月內複決。 「投票率過半,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有效票過半」、「實際投票數過半」:均錯,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也不是三分之二。 「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同意」、「行政院會議議決」:均非修憲程序的一環。 「總統對複決結果得移請覆議」、「行政院認窒礙難行得移請覆議」:錯,覆議是一般法律案的制度,不適用於修憲。 「修憲案須先送憲法法庭或國家人權委員會審查」:錯,非必經程序。 「複決未通過,一定期間或永久不得再提同一內容」:錯,增修條文無此限制。 「修憲有任何瑕疵,不論輕重均無效」:錯,須達明顯重大瑕疵。 「為與時俱進,憲法應定期修改」:錯,修憲可延續憲法生命,但沒有定期修改的義務。 「35名立委可提議總統彈劾案」:錯,彈劾須全體二分之一以上(57人);修憲、領土變更、罷免只要四分之一(29人)。 「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應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錯在法源層級,不能因委員會確實存在就判為正確。 記憶口訣 「立院提、人民決;一四提、三四到、到者三四票;公告六、期滿三、同意過總半。」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全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修領罷四一,彈劾要一半。」修憲、領土變更、罷免的提議門檻都是全體立委四分之一;總統彈劾提議則須全體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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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我國現行憲法對於修憲程序之規定為何? (A)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進行公民複決 (B)行政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由全體立法委員...
  2. 1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B)修憲機關提...
  3. 1 下列何者得提出憲法修正案? (A)總統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立法院
  4. 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 (A)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 (B)國民大會 (C)總統...
  5. 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 35 人,未達下列何者之提案門檻? (A)提議總統彈劾案 (B)提議憲法修正案 (C)提議...
  6. 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現行憲法之修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經公民複決 (B)由立法院提出...
  7.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擁有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 (A)立法院(B)行政院(C)監察院(D)司法院
  8. 21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修憲應經何種程序? (A)國民大會之決議 (B)行政院會議議決 (C)總統同意 (D)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