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23條的四項限制目的,並區分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依「目的正當、手段適當、侵害必要、利益均衡」順序判斷基本權限制。 辨認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的差別:前者比較替代手段,後者衡量損害與利益。 理解比例原則適用於租稅、行政罰、刑罰、保安處分、工作權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 注意大法官解釋的具體範圍,避免將部分違憲誤認為整項制度均應廢除。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23條:保障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揭示人權保障為原則、人權限制為例外。它是基本權限制的一般規定,規範的是立法者限制基本權時須遵守的要件,並不是直接列舉個別基本權的保障條文,因此不宜說本條採「直接保障之體例」。 本條同時包含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不是只規範比例原則:「以法律限制」涉及限制的法規依據;「所必要」依大法官向來的理解,即是比例原則的表現,要求限制不得過度。四項目的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維護國家尊嚴」與「人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均不是條文明列事由。 法律保留所稱法律,不限於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自治條例在自治權限及法制容許範圍內,也可作為限制權利的依據,但仍須遵守憲法、中央法律及事項保留的要求。 二、比例原則的審查順序 先確認目的正當性,再審查三項子原則。司法機關得審查限制目的是否合憲、正當,不能以立法或行政裁量為由,宣稱目的完全不受審查。 子原則判斷標準辨識關鍵 適當性,又稱適合性、合目的性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有沒有幫助?無須保證完全成功;若反而妨害目的,即不符合。 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中,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是否有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 狹義比例性,又稱衡量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顯失均衡。付出的權利代價,是否相對於公益過重? 行政程序法第7條即明定上述三項要求。國家縱為公益,也不得過度侵害基本權;侵害愈重大,所需公益理由原則上也應愈重大。題目中的「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都可對應到比例原則的審查要件(限制妥當性即手段適當性的另一種說法);授權明確性、信賴保護、誠實信用均非比例原則的內涵。 三、必要性的實例與替代手段比較 違規車輛尚未移動,駕駛人到場且經查核後,可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以疏通交通,就無須採行較重的拖吊,這是必要性的適用。維護飛安只需限制建物不超過20公尺,卻限為6公尺;興建捷運只需徵收一半土地,卻徵收全部,均屬超過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 替代手段必須同樣有效。菸害防制教育雖可能比要求菸品標示成分侵害更小,但對提供消費者產品資訊而言,未必具有相同效果,因此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 四、財產權、行政罰與工作權 釋字第746號指出,遺產稅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就滯納金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不符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爭點不是租稅法律主義、正當程序或平等權。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資力,屬比例原則的具體化。即使法律設有裁量幅度,若法定最低額度仍使輕微個案受罰過重,仍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不能說「不論額度高低,只要預留裁量空間即合憲」。 拒絕酒測吊銷駕照,以維護交通安全、促使接受酒測為目的,具有正當性與適當性,大法官認為未違憲。不能僅因涉及工作權,就推論應受嚴格審查、吊銷只能作為最後手段;解釋亦提示立法機關宜審酌駕駛人過去有無酒駕或拒測紀錄,增設不同處理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一律終身禁止再任教職,則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五、人身自由:刑罰與非刑罰措施都受拘束 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須符合比例原則;剝奪人身自由尤其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是否構成人身自由限制,不以措施名稱或是否屬新刑罰為準。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仍限制受假釋人的人身自由,須符合比例原則;它可以由法律規定,並非憲法保留事項,也不是撤銷後就不得執行殘刑。 刑罰須符合罪責相當,法定刑度應與行為所生危害、行為人責任輕重相符。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比例原則。刑法所定最低法定刑,如使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而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於此範圍內亦違反第23條比例原則。 釋字第790號針對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原規定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能就情節輕微者設適當減刑規定,認為違反人身自由保障與比例原則(非財產權、非平等原則)。 強制工作具有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的性質,其規定內容應受比例原則規範。槍砲相關犯罪刑後一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未區分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社會危險性的必要,有違比例原則;刑前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亦經認定違反第23條比例原則。不能以「學習技能、協助重返社會」的良好目的,直接證成手段合憲。 少年被安置於不得外出的感化教育機構,屬人身自由的限制,也涉及人格發展。對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施以收容及感化教育,解釋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但這不等於所有少年感化教育制度都須全面廢除。 六、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釋字第803號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受憲法保障,但仍可為野生動物保育等公益受到合比例的限制。解釋就當時規定分別判斷: 事前申請核准制:本身不違反比例原則。 定期性祭儀活動應於獵捕前20日申請:不違反比例原則。 非定期性狩獵活動應於獵捕5日前申請:欠缺合理彈性,違反比例原則。 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種類與數量: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七、其他基本權的審查實例 依相關解釋,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設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的規定,尚符合比例原則。相對地,換發身分證強制按捺指紋、以「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作為拘提管收要件,以及不分是否在臺設籍一律須經許可始得入境,均經認定違憲。作答須掌握各解釋針對的具體規範。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保障。商業言論也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只是保護程度可與學術言論不同。以刑罰限制傳布兒童性交易訊息,在解釋限定的適用範圍內符合比例原則;不能據此說這類商業言論不受憲法保障。 常考陷阱 「選擇最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忽略侵害大小。必要性是在同樣有效的方法中,選擇損害最少者。 「狹義比例就是最小侵害」:錯置概念。最小侵害屬必要性;狹義比例(衡量性)比較公益與權利損害。 「司法機關不得審查目的」:錯誤,目的的正當性與適法性同樣受審查。 「目的具體明確就是比例原則」:目的正當與文字明確應分辨。法律明確性著重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信賴保護、授權明確性、誠實信用屬比例原則」:皆為其他原則,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 「有裁量範圍就不違反比例原則」:法定最低處罰仍可能過苛。 「不是新刑罰就沒有限制人身自由」:撤銷假釋、強制工作與封閉式感化教育,都應依實際拘束效果判斷,並受比例原則審查。 「涉及工作權就一律嚴格審查」:拒絕酒測吊銷駕照經認定合憲,吊銷並非只能作為最後手段。 「商業言論完全不受保障」:仍受保障,只是可容許的限制範圍與學術言論不同。 釋字第803號期間:定期祭儀20日前申請「合憲」;非定期5日前申請「違憲」,兩者不要對調。 記憶口訣 「目的正、方法行、侵害省、輕重衡」:目的正當、手段有助達成、同效選最小侵害、損益不得失衡。 「他、危、序、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不得方枘圓鑿」提醒手段適合;「殺雞焉用牛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提醒不得過度。「偷雞不著蝕把米」描述得失結果,並非比例原則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