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基本權最初、最主要的防禦權功能,並能區分給付請求、分享請求、國家保護義務與制度性保障;能辨認「健全民主」「程序分享」等不屬於基本權功能分類的說法。 區分憲法本身的明文規定與大法官解釋所引介的學說,例如制度性保障、比例原則審查密度、人性尊嚴;並理解基本權兼具主觀權利與客觀價值秩序的面向。 辨識基本權保障程度的差異,尤其是內在信仰自由受絕對保障,外在宗教行為則受相對保障;並理解哪些權利需要立法形成其具體內涵。 掌握憲法直接限制(憲法保留)、法律保留及憲法內在限制等限制方式,並區分直接限制與單純事實上的影響。 遇到人民權利彼此衝突時,能指出衝突的權利,以及國家得有條件限制的依據與界線。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解釋引介的基本權學理 基本權不只是個人對國家提出的權利主張,也具有客觀價值秩序的意義,會指導立法、行政與司法。大法官透過解釋,引介並發展制度性保障、比例原則及其審查密度、人性尊嚴等重要學理。 制度性保障:憲法除保障個人權利,也要求維護特定制度的核心,使基本權得以實現。例如大學自治與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保障密切相關,釋字第380號即闡明大學自治屬於制度性保障。 比例原則與審查密度:限制基本權須有正當目的,手段並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審查密度是審查的嚴格程度,會依權利性質、限制強度等因素有所不同,並非所有案件一律使用相同標準。 人性尊嚴:尊重人作為自主主體的地位,是基本權保障的重要基礎,不能將人僅當作達成國家目的的工具。 「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則是憲法第7條原本就有的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是經由大法官解釋引介的學說。判斷時應區分「憲法原有的明文」與「解釋所發展的學理」,不能只看內容是否重要。 二、基本權利的主要功能 功能核心意義判斷關鍵 防禦權人民得對抗國家公權力對基本權的不法侵害。要求國家停止或避免侵害,是基本權最初、也是最主要的功能。 給付請求權人民在憲法及法律所定條件下,請求國家積極提供維持或實現基本權所需的措施。不能解讀為國家應依個人的身分地位,提供「合乎身分地位」的給付。 分享請求權國家已設置公共設施或提供給付時,人民得依平等原則及法定條件請求參與利用。重點是既有資源的平等參與,不當然包含要求國家新設設施。 國家保護義務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第三人侵害人民的基本權。侵害來源是第三人,國家負有積極保護責任。 制度性保障保障與基本權密切相關的制度及其核心。立法者得形成制度,但不能任意掏空其核心。 此外,基本權可彰顯憲法上的特定價值秩序(客觀法功能),並具有透過組織與程序確保權利實現的面向,例如提供有效的權利救濟程序。 以下說法不是學理上通常承認的基本權功能分類: 「程序分享」:是把「程序保障」與「分享請求權」拼接而成的混淆名稱,不要被字面相似騙到。 「健全民主」:可能是基本權保障產生的效果或憲法整體目標,但不是基本權的功能分類。 問「最初、最主要的功能」時,答案是防禦權;分享請求權、制度性保障等是後來發展出的功能,「指示性規定」也不是基本權最主要的功能。 三、基本權是否需要立法形成 立法形成是由法律建構權利行使所需的制度、組織、資格或程序,不等於立法者可以任意限制基本權。例如訴訟權的實現,需要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服公職權涉及任用資格、考試及相關制度;大學自治也涉及大學組織與制度安排。 相較之下,個人相信何種宗教、是否信教,並不以國家先制定法律為前提。因此,在大學自治、宗教信仰自由、訴訟權及服公職權之間,宗教信仰自由最無須由立法形成其具體內涵。這不表示宗教活動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四、保障程度:絕對保障與相對保障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並非全部受到相同程度的保障,也不是一律不得限制。釋字第490號區分內在信仰與外在宗教行為: 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信念等內心層次,包括是否信仰、信仰何種宗教,應受絕對保障,國家不得強迫或禁止。 外在宗教行為:宗教活動可能影響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受相對保障,得在符合憲法要求下依法限制。不能僅以宗教信仰為由,主張當然免除一般法律義務;例如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立法者得以法律形成的事項。 生存權、人身自由及人格權雖受憲法保障,但仍可能在符合憲法要求下受限制,不是絕對保障。 另須注意: 基本權不限於憲法明文列舉者;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 基本權具有憲法位階,不能說僅受法律位階的保障。 五、限制基本權的方式與界線 各國憲法對基本權的限制方式,通常可歸納如下: 限制方式內容與辨識方式 憲法直接限制(憲法保留)憲法本身直接設定權利界線或限制條件,普通法律不得變更其要求,非經修憲不得改變。 法律保留限制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授權命令亦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 憲法內在限制(隱藏限制)憲法雖未明文,但從憲法整體秩序,尤其其他基本權或憲法法益,理解權利本身的界線。 權力分立原則是國家權力配置與制衡的原則,不是基本權限制方式的分類。 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是憲法本身直接明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普通法律不能改成更長的移送期限,非經修憲不得變更。相對地,公務人員考試資格、因宗教信仰申請服替代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取得程序,都是由法律形成的事項,立法者得以修法調整,不必修憲。 憲法第23條列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四項限制目的,並要求「所必要者」,且須以法律為之。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須分別檢驗;有法律依據,不代表限制必然合憲。 六、直接限制與事實上影響 判斷是否為直接限制,應看國家措施是否直接對權利行使設定禁止、許可、核定或其他法律上的障礙。例如: 人民團體的會議紀錄須送主管機關核定 → 直接涉及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 直接涉及集會自由。 書籍須送主管機關審查始得出版 → 直接涉及出版自由。 認定是直接限制,與認定該限制合憲,是兩個問題。 主管機關廢止公園公用,屬公共設施用途的調整,可能使人民減少休憩場所,但並非直接禁止或管制特定基本權的行使,因此不是對基本權的直接限制。不能只因人民感到不便,就認定存在直接限制。 七、基本權衝突與國家的限制 基本權衝突是不同權利主體行使基本權時彼此牴觸。此時國家得依法、有條件地限制其中一方,以調和雙方權利。 典型例子是誹謗他人: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與被指涉者的名譽權相衝突,國家得以法律設定合憲的限制,在兩者之間求取平衡。 相對地,以下情形不是人民基本權彼此衝突的典型: 自殺、吸毒:主要涉及行為人本身的權益,以及國家對生命、健康的保護等問題,並沒有另一位權利人的基本權與之衝突。 殺害野生動物:涉及生態保育等公共利益,動物並非基本權主體,不構成人民基本權之間的衝突。 常考陷阱 「所有基本權都不得限制」或「基本權受相同程度保障」:錯。基本權保障程度有差異,內在信仰自由才是絕對保障的典型,生存權、人身自由、人格權都不是絕對保障。 「宗教自由受絕對保障,所以宗教行為也完全不受限制」:錯。內在信仰與外在宗教行為必須分開。 「基本權以憲法明文列舉者為限」:錯。憲法第22條保障未列舉的權利。 「基本權僅受法律位階保障」:錯。基本權具有憲法位階。 「給付請求權係請求國家為合乎人民身分地位之給付」:錯。重點在基本權實現所需及法定條件,不是依身分給予相稱待遇。 「保護義務就是人民對抗國家侵害」:錯。對抗國家侵害是防禦權;保護義務著重國家防止第三人侵害。 「健全民主功能」「程序分享」是基本權功能:錯。看到這兩個名稱要直接排除。 「人民不分黨派,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大法官引介的學說:錯。這是憲法第7條原本的明文規定;制度性保障、審查密度、人性尊嚴才是解釋引介的學理。 「權力分立是限制基本權的方式」:錯。限制方式是憲法直接限制、法律保留、憲法內在(隱藏)限制。 「凡涉及考試、資格、替代役的程序都要修憲才能改」:錯。這些屬法律形成事項;只有憲法直接明定者,例如第8條的24小時移送法院,才是非經修憲不得變更。 「廢止公園公用是直接限制」:錯。這是公共設施用途的調整,只是事實上影響;須送核定、須經許可、須經審查才是直接限制。 「自殺、吸毒、殺害野生動物屬於基本權衝突」:錯。基本權衝突必須是兩個人民的權利相互牴觸,典型是誹謗(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最須立法形成的是宗教信仰自由」:錯。宗教信仰自由最無須立法形成;訴訟權、服公職權、大學自治都需要制度與程序配套。 記憶口訣 「防國家、護第三;內信絕對、外行可限。」防禦權防國家侵害,是最初、最主要的功能;保護義務防第三人侵害。內在信仰絕對保障,外在宗教行為得依法限制。 「功能五兄弟:防、給、分、護、制;民主、程序分享是冒牌。」防禦權、給付請求權、分享請求權、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健全民主」「程序分享」不屬於功能分類。 「限制三招:憲直、法保、內藏;分權不算。」憲法直接限制、法律保留、憲法內在限制;權力分立不是限制方式。 「八條二十四,修憲才能改。」憲法第8條24小時移送法院屬憲法保留,普通法律不得變更。 「衝突要兩人:誹謗=言論對名譽。」基本權衝突須有兩個權利主體的權利相互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