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7條保障實質平等、相對平等,並非禁止所有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以及對弱勢者的合理優惠,都可以合憲。 解題時依序找出:比較對象、分類標準、差別待遇、規範目的,以及手段與目的之關聯。 審查密度取決於三項因素:分類特徵、受不利群體的處境、受影響的權利。分類是否為第7條所列舉者,或屬於直接或間接歧視,都不影響審查寬嚴。 熟記各類案件的結論:性別、身心特徵、租稅、考試與職業、公職、選舉。同類議題可能因制度目的不同而結論相反。 核心觀念 一、平等不是一律相同,而是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保障的是實質平等,並非機械式的絕對平等,也不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國家得基於事物本質、個案差異及憲法之價值體系作合理區別,但不得恣意對人民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反過來說,法律對所有人一體適用,不代表必然合乎平等。對本質不同者作相同處理,也可能侵害平等權。 平等原則拘束立法、行政、司法一切國家權力。立法機關不能以立法裁量為由免受拘束。國家以私法形式從事的行為同樣受拘束,並非只拘束公法行為。平等原則只保障合法權利,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立法者可以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分配,也可以透過法律對弱者給予合理的優惠待遇。不過,「資源有限」或「扶助弱勢」都不會讓分類當然合憲,以扶助弱勢為目的的法律仍可能違反平等權。 二、審查基準:目的與關聯必須一起看 法規範是否合乎平等,不只看差別待遇的目的是否正當,還要看分類與目的達成之間的關聯程度。 審查密度目的手段與目的之關聯代表案例 寬鬆審查合法或正當公益合理關聯釋字第768號(雙重國籍者任公立醫院醫師) 較嚴格(中度)審查重要公共利益實質關聯性別分類、身心障礙、生存權相關案件(如釋字第666、694、701、807號) 會提高審查密度的因素: 分類涉及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生理特徵。 受不利待遇者是孤立隔絕的少數,長期受刻板印象影響,屬政治上的弱勢。 差別待遇涉及人格發展、人性尊嚴、生存權、受教權等重要基本權利。 事項涉及憲法基本國策所課予國家的積極保護義務。 不影響審查密度的因素: 分類事由是否為憲法第7條所列舉。 差別待遇屬於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 依應考人學經歷所作的考試分類(釋字第682號),法院對其中的專業判斷較為尊重,並非提高審查標準的理由。因此,應考試服公職的差別待遇不能一概說「僅受寬鬆審查」,也不能說一律從嚴,須依個案判斷。 三、性別與身心特徵 性別分類並非當然違憲。只要所追求的是重要公共利益,且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即可合憲。例如男子有服兵役義務而女子無此義務,未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490號)。 反之,以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須照顧家庭、保護女性健康等理由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807號)。避免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是所有勞工共同的需求,不能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同理,消防人員的身高標準若只憑男女平均身高差異就區分男女,屬於以刻板印象取代實質關聯的論證,不能直接認定合憲。 以下舊制均違反男女平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釋字第365號)、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釋字第452號)、妻原有財產所生孳息歸夫所有。 視障按摩業: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雖以扶助視障者為目的,仍違反平等權(釋字第649號)。 警大色盲限制(釋字第626號):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入學資格,未違反平等權。色盲雖屬非人力所得控制的生理缺陷,會提高審查密度,但不等於「不得作為差別待遇標準」。本號解釋另有以下重點: 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屬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的問題。 警大自治權受其功能本質限制,為確保達成國家賦予的政策功能,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的國家監督。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不包括請求給予入學許可的權利。 四、租稅、考試職業與社會政策 制度結論判斷關鍵 社會秩序維護法僅罰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不罰支付對價者違憲(釋字第666號)以有無意圖得利區分處罰,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 長期照護者醫藥費,限付與特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釋字第701號)涉及生存權,欠缺實質關聯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違憲(釋字第694號)排除中間年齡而無謀生能力者,欠缺實質關聯 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不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違憲(釋字第745號)與其他所得者相比,形成不合理差別 依學經歷分類考試、採不同考試內容及及格標準;中醫特考一科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標準不予及格合憲(釋字第682號)尊重考試專業判斷 藥事法的執業處所規範與其他醫事人員不同合憲職類不同,規範不必相同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合憲(釋字第802號)大法官未認定欠缺實質關聯,勿與性交易案混淆 經解釋認為未違反平等原則的差異還有: 勞工與公務人員的退休生活保障不同。 公營事業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年資併計規定不同。 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方式不同。 僅對設廠機製的清涼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菸品須以中文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酒類及食品無類似規定。 菸品業者不得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活動,酒類無此限制。 勞動基準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給付義務。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約期滿收回耕地時須補償承租人。 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五、公職、選舉與其他重要案例 兩岸關係條例: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理由是其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與臺灣人民有所差異,此限制合憲(釋字第618號)。 釋字第768號: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對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享有較大裁量空間,因此採寬鬆審查,只要求追求合法公益且手段與目的具合理關聯。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雙重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的公立醫院醫師,不違反平等原則。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大法官未認定違反平等原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校職務且薪酬總額超過基本工資者停發退休金,再任其他私人機構職務卻無此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選舉保證金要分清兩種制度: 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無政黨推薦者須繳較高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340號)。因此,「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的設計同樣不符平等。 依連署方式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與政黨推薦方式不同,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第468號)。 其他違反平等的案例: 因軍事審判所致的冤獄不予賠償(釋字第624號)。 同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即不予徵收補償。 其他未違反平等的案例: 九二一震災慰助金以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發給標準。 有特定前科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 以刑事制裁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婚姻忠誠義務,目的正當,但手段違憲。 性自主權為個人自主權之一環,受憲法第22條保障。 國家以刑事追訴介入婚姻關係,屬於干預個人隱私。 此類涉及重要基本權的限制,不採寬鬆審查。 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常考陷阱 「平等原則只拘束司法、行政」或「只拘束公法行為」:錯。立法機關及國家的私法行為同樣受拘束。 「平等只保障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平等權禁止任何差別待遇」:錯。平等保障的是實質平等,合理差別待遇可以合憲。 「法律對所有人一體適用,即不侵害平等權」:錯。對不同情況作相同處理,也可能不平等。 「限定性分配福利資源即違反平等」:錯。立法者有分配形成空間。 「是否合乎平等,只看目的是否正當」:錯。還要審查手段與目的的關聯;目的正當不等於合憲,通姦罪即為一例。 「分類是否為第7條列舉事由」「屬於直接或間接歧視」會影響審查密度:錯,兩者都不影響。 「依學經歷分類考試是提高審查標準的理由」或「依學經歷分類考試違反平等」:錯。 以經濟誘因、「不等者不等之」為理由,主張只罰意圖得利一方合憲:錯。釋字第666號認定欠缺實質關聯而違憲。 「色盲非人力所能控制,警大不得以此為差別待遇標準」:錯。釋字第626號認定合憲。 「為照顧視障者,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合憲」:錯,違反平等權。 「以保護母性、照顧家庭為由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不違憲」:錯。以男女平均身高差異直接正當化性別分類,也不能認定合憲。 雙重國籍醫師未設例外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錯。釋字第768號認定不違反。 選舉保證金題目:政黨推薦減半者違憲,總統連署保證金合憲,要看清制度別。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收費:合憲,不在「欠缺實質關聯」的違憲案例之列。 記憶口訣 「先比人,再找線;看目的,驗關聯。」先找比較群體與分類標準,再依特徵、處境與權利決定審查密度(寬鬆用合理關聯,從嚴用實質關聯),最後判斷差別待遇的理由是否足夠。 違憲案例速記「娼長扶薪,夜按父妻,軍冤黨金,退私校」:娼(666只罰得利者)、長(長照醫藥費)、扶(扶養年齡)、薪(薪資必要費用)、夜(女性夜間工作)、按(視障按摩)、父妻(父權優先、妻從夫住所及孳息歸夫)、軍冤(軍事審判冤獄不賠)、黨金(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退私校(退休再任私校停發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