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性別平等與優惠性差別待遇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9
性別平等與優惠性差別待遇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平等權保障的是實質平等。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優惠性差別待遇都可能合憲,判斷時看分類、目的,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程度。 性別差別待遇只在特殊例外時才被容許,必須基於生理差異,或由此產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標準表面上對男女都適用,若實際上排除女性的比例明顯較高,也構成不利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 熟記性別平等案例:親權由父決定、妻從夫住所、兵役、性交易只罰一方、同性婚姻、祭祀公業、消防警察身高限制。 比較工作權相關案例:原住民進用(合憲)、視障按摩業保留(違憲)、大陸地區人民任公務員須設籍滿10年(合憲)、計程車駕駛前科限制。 區分憲法明文的婦女保障條款與 CEDAW 的保障內容,並分清「暫行特別措施」與「母性保護措施」。 核心觀念 一、平等權的基本審查架構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不是形式上的齊頭式平等。法律可以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的差異及立法目的,作出合理的不同處置;立法者若沒有正當理由,就不得進行差別待遇。 大法官判斷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常用說法是:看所採取的分類與規範目的的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這句話不是「是否存有實質關聯性」。審查密度依分類與受影響的權利而有寬嚴之分,性別等可疑分類才會提高到要求實質關聯的較嚴格審查。 體系正義要求維持法律體系的一貫性,違反時原則上即違反平等原則;立法、行政、司法部門都應遵守。 二、性別平等的規範依據 規範內容 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53條第2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保護。 憲法第156條國家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保障女性在教育上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是 CEDAW 的保障內容,不是我國憲法的明文規定。 大法官作為促進兩性實質平等依據而援引的,有憲法第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並曾參考 CEDAW 第2條、第5條。憲法第156條尚未被援引作為依據。大法官也指出,增修條文「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規定,源自人格尊嚴維護等憲法理念。 各種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是憲法促進男女實質平等的設計,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雇主在勞動契約締結與履行各階段以性別差別對待,落實的是憲法上的男女平等。 三、性別差別待遇的重要解釋 案例結論與理由 釋字第365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違憲。性別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方為憲法所許,必須基於男女生理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此後民法親屬編修正(親權、夫妻財產制等)深受男女平權(性別平等)思想影響。 釋字第452號: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違反平等權。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不能推出應以某一方的住所為共同生活地點,住所應由雙方協議。 釋字第457號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的行為,也應遵循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誡命。 釋字第490號:兵役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義務合憲。理由有三:基於男女生理差異、基於因此所生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軍隊員額限制」不是理由。 釋字第666號:只處罰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的一方違反平等原則。規定表面上未依性別分類,但實際受罰者多為女性。 釋字第748號:民法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保障。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身高限制,女性160公分、男性165公分違憲。在消防警察類別範圍內,該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意旨不符。 消防警察身高案的判斷關鍵在差別待遇的「實際效果」,屬於間接歧視的審查。以下三種說法都不是判決理由: 判決沒有要求男女一律改為160公分。 判決沒有以體檢「必要時」複檢違反明確性作為理由。 「高個子在部分救災有優勢」不足以正當化這項門檻。 四、祭祀公業:新舊見解要分清楚 釋字第728號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維護傳統規約,依循傳統宗族觀念約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使女子不得為派下員,是基於私法自治,尚不違反性別平等。 112年憲判字第1號則認定,祭祀公業條例中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排除女子的規定,違反性別平等。 作答時看題目脈絡: 題目明示「依釋字第728號」或「依規約、私法自治」的舊題型,祭祀公業男系約定應判為不違反性別平等。 題目問「下列何者違憲」,又把祭祀公業男系差別待遇與性交易只罰一方並列時,依新判決應一併選為違憲。 五、工作權與優惠性差別待遇 釋字第649號(視障按摩業):「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屬於職業保留,也是對視障者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對非視障者而言,這是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不是主觀條件)。大法官認為此限制違反比例原則,抵觸工作權與平等權,所以違憲。 釋字第719號(原住民進用):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大法官的見解如下: 這是立法者對原住民的優惠性差別待遇,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符合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原住民地位的精神,不違反平等原則。 以百人為分界,是因為這種規模的廠商較有能力分擔國家促進原住民發展的義務,用意在降低進用比例的影響。原住民因此獲得更多就業機會並改善生活,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 此規定確實會限制得標廠商的營業自由,但仍屬合憲。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也不違憲。 代金額度屬於營業自由與比例原則層次的問題。大法官提醒,代金在特殊情形下可能過重,要求有關機關檢討。因此不能說「代金以基本工資計算,並不造成過重負擔」。 其他工作資格案例: 釋字第584號:曾犯故意殺人等特定罪名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目的在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合憲,未逾越必要程度。若規定改為「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一律不准登記」,打擊範圍過廣,可能違反工作權與平等原則。 中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區分高等考試與特種考試,是因應考人接受的醫學教育與訓練不同,屬合理差別待遇。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在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一定臨床實作訓練,大法官未認定違反平等權。 六、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釋字第618號)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大法官的見解如下: 這項規定鑒於兩岸目前分治與對立的狀態,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並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設,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作差別對待,屬合理正當,不違反平等原則。 以10年為期,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範圍內,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規定雖未區分公務員職務與類型,尚無明顯重大瑕疵。 七、其他平等原則比較案例 違反平等原則:同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都辦理徵收,卻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不辦理徵收補償。 合憲:九二一震災慰助金以設籍、實際居住受災屋與否作為發給標準。 合憲:菸品須以中文標示尼古丁與焦油含量,酒類、食品則無相同規定。 八、CEDAW 的保障內容與特別措施 CEDAW 保障婦女的範圍包括平等受教育、消除就業與經濟生活上的歧視、提供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等。「資訊隱私權」不是公約提及的保障項目。 類型性質例子 暫行特別措施(第4條第1項)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而採取,不視為歧視;機會與待遇平等的目標達成後即應停止法律規定國會女性人數不得少於一定比率;提供女性民意代表參選人物資及經費;提供彈性工時以保障婦女就業 母性保護措施(第4條第2項)保護母性的特別措施,不視為歧視,不因平等目標達成而停止一定規模以上營業場所設置哺(集)乳設施 常考陷阱 「實質平等的判斷,應視分類與目的間是否存有實質關聯性」:錯。大法官的一般用語是「一定程度之關聯性」。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故應以妻(或夫)之住所為共同生活地點」:錯。住所規定依性別決定,違反平等權(釋字第452號)。 「親權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決定,不違反性別平等」:錯。釋字第365號宣告違憲。 「通姦罪、子女從父姓因違反男女平等被宣告違憲」:錯。因違反男女平等而被宣告違憲的是「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兵役限男子的理由包括軍隊員額限制」:錯。理由只有生理差異、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非為宗教而設。 「國家以私法形式行為,就不受兩性平等誡命拘束」:錯。仍應遵循(釋字第457號)。 「憲法第156條曾被大法官援引為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的依據」:錯。被援引的是第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及 CEDAW 第2、5條。 「憲法明定女性教育平等權」:錯。那是 CEDAW 的內容;憲法明文的是婦女當選名額、女性勞動特別保護、母性保護。 「婦女保障名額與男女平等原則無關」:錯。它正是促進實質平等的手段。 「消防身高限制違憲,是因為男女都應改為160公分,或因『必要時』複檢不明確」:錯。理由是排除女性的比例明顯較高,形成不利差別待遇。 「優惠性差別待遇一定合憲」:錯。視障按摩業保留就違反比例原則,抵觸工作權與平等權。 「視障按摩業保留屬主觀條件限制」:錯。對非視障者而言是客觀條件限制。 「原住民進用違反平等原則、違憲」或「繳代金代替僱用違憲」:錯。兩者都合憲。至於「代金以基本工資計算,不造成過重負擔」也是錯誤說法。 「釋字第618號認為差別對待違反平等原則、10年期間過長、未區分職務即違憲」:都錯。該號全部判為合憲。 「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逾越必要程度」:錯。這項限制合憲(釋字第584號)。 「哺(集)乳設施屬暫行特別措施」:錯。它屬母性保護措施;彈性工時、參政比例、候選人經費支持才是暫行特別措施。 「CEDAW 保障婦女資訊隱私權」:錯。公約未提及。 記憶口訣 「生理角色可區分,員額不是兵役因;住所親權都違憲,私法形式也要平。」 原住民進用:「逾百人、百分一、履約期,繳代金也合憲」。 大陸人民任公職:「618、設籍十年、全合憲」。 視障按摩:「649、客觀限制、工作平等雙違憲」。 CEDAW:「暫行措施達標停,哺乳母性長保護;隱私不在公約中」。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4 司法院 113 年憲判字第 6 號認定,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有關消防警察身高限制,女性 160 公分及男性 165...
  2. 5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大法官解釋該規定合憲,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 (A)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B)軍隊員...
  3.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實質平等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所定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
  4. 18 關於促進性別平等之規範,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 (A)各種選舉,應以法律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B)女性勞動者應予以特別...
  5.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性別平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
  6. 27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關於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達一...
  7.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A)配偶...
  8. 15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未提及下列何種權利或保障? (A)保障婦女享有資訊隱私的權利 (B)保障婦女平等受教育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