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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資訊隱私與個資及數位法規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8
隱私權、資訊隱私與個資及數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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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隱私權的憲法依據:隱私權非憲法明文列舉,由大法官解釋以憲法第2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則有憲法第12條明文,並屬隱私權的具體態樣。 區分生活私密領域、公共場域隱私、秘密通訊與資訊隱私(資訊自主)四種類型。並理解「公共場所仍有隱私」「非私密資訊、加密資料、曾同意蒐集都不當然失去保障」。 熟記國家蒐集個資的要求:法律保留、明確目的、比例原則、組織與程序防護。私密敏感資訊採較嚴格審查,但非敏感資訊不代表審查標準當然降低。 辨別個資法的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例如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屬非公務機關;並能判斷哪些法律是因應數位科技而制定。 核心觀念 一、隱私權的憲法基礎 依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但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並促進人格自由發展,屬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不是第15條。其內涵包括兩部分: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也就是資訊隱私權。 資訊科技高度發展,使私人活動受侵擾的可能大增,隱私權的保障需求也隨之提升。國家掌握的指紋等生理特徵資料、醫師持有的病歷,以及銀行持有的存款與往來資料,都屬隱私權保障的對象。醫師未經同意洩漏病歷,病患即使是公職候選人,仍屬侵害隱私權。地方議會調閱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或銀行無法律依據洩漏顧客資料,同樣侵害隱私權。存款人雖然是自願把資料提供給銀行,資料仍受保障。 類型保障重點典型例子 生活私密領域私密空間不受任意侵擾警察在住處裝設攝影機窺視(侵害隱私權);餐廳包廂、客車內部也可構成私密空間 公共場域隱私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釋字第689號:記者跟追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憲法第12條)隱私權保障之具體態樣之一 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捺指紋錄存、健保資料、戶籍資料更正 二、合理隱私期待與公共場域 判斷是否受隱私權保障,以是否存在合理的隱私期待為標準。這項期待須包含兩點:一是當事人主觀上表現出隱私期待,二是該期待依社會通念屬客觀合理。因此不能以「身在公共場所」直接否定隱私。釋字第689號明示,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 同號解釋也調和新聞自由與隱私:報導具公益性,且跟追行為未逾越社會容忍範圍者,並未過當侵害隱私權,得不予處罰。 資料利用應受目的拘束。為治安目的裝設的道路監視器,所得影像不得任意轉作取締違規停車的證據;考題將此敘述列為正確。 三、資訊隱私權的內涵 依釋字第603號,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此外也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使用的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時的更正權,例如請求更正戶籍資料。 依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控制權包括兩個階段: 對資料是否被利用的事前控制權(同意與否)。 資料受利用中、利用後的事後控制權:曾經同意蒐集,事後反悔要求退出(停止利用),仍在保障範圍內。 同判決並指出,個資經加密處理,若仍可透過解密識別特定當事人,仍屬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健保資料承載大量個人資訊,深入解讀即可能探知極私密敏感事項,相關規範應適用嚴格審查。 保障範圍以外的情形須能辨認: 保障範圍不以私密資訊為限,非私密資訊亦受保障。 資訊隱私權不包含「禁止任何人儲存個人資料」的絕對權利。 「公開場域不受注視、接近」屬一般隱私(公共場域隱私),不是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 「請求記者刪除先前自願接受採訪的影片」不屬於隱私權保障範疇:當事人是自願對媒體公開,而且涉及新聞自由。這和對國家主張健保資料「退出權」不同,須區辨。 四、國家蒐集個資的合憲要件(釋字第603號) 國家強制取得人民個資,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並須符合下列要求: 基於公益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目的明確,並以符合蒐集目的的方式正當使用。 就蒐集目的、範圍、程序、救濟等層面,授權蒐集私密敏感資訊的法律應受較嚴格審查。但授權蒐集非私密敏感資訊時,不能推論審查標準「即應降低」或「法院應採低密度審查」。 請領身分證須按捺指紋並錄存,否則不發給,構成對資訊隱私權的侵害而違憲。國家若要大規模蒐集指紋並建立資料庫,須同時具備: 基於特定重大公益目的。 有法律明確規定。 蒐集與重大公益目的的達成之間,具密切必要之關聯;僅有「合理關聯」不足。 主管機關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五、其他相關解釋 釋字第535號(臨檢):臨檢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不是只影響行動自由。臨檢處所以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限,公共場所亦須符合此要件。對住宅的臨檢嚴重影響隱私,授權規範應受嚴格審查。 釋字第585號(立法院調查權):受調查者遇有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且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得拒絕證言。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通姦罪的追訴與審判過程,必然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秘密通訊自由:屬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主體不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也包括法人。這項自由並非只要「內容有保密價值」就一律保障,仍得依法律合比例限制。 接近使用媒體權:屬言論自由範疇,不是隱私權的內涵。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將適用對象分為兩類: 分類定義判斷提醒 公務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重點在「依法行使公權力」 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國營事業)屬非公務機關 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法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資,依過渡規定應向當事人告知後,才能處理或利用。 七、因應數位科技的法律 電子簽章法:確立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前身,修法後保護範圍不再限於電腦處理的資料。 光碟管理條例:管理光碟製造,防止盜版。 獎勵投資條例:屬早期促進投資的經濟法規,並非因應數位科技而立法。 常考陷阱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受第15條保障」:錯。隱私權是未列舉權利,依據是第22條。 「個人在公共場域不得主張隱私/行走街道不受隱私權保障」:錯。關鍵字是「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 「公開場域不受注視屬資訊隱私權」:錯。這屬一般隱私,資訊隱私權著重的是個資的自主控制。 「非私密資訊不受保障」「加密後不屬保障範圍」「自願提供給銀行就不受保障」:均錯。 「非私密敏感資訊,審查標準即應降低/採低密度審查」:錯。私密敏感資訊採較嚴格審查,但非敏感資訊不能反推為低密度審查。 「蒐集與目的具合理關聯性即合憲」:錯。須具密切必要關聯,並有重大公益、法律明確規定與防護措施。 「禁止任何人儲存個資」「請求記者刪除自願受訪影片」:均不屬隱私權保障範圍。 「臨檢僅影響行動自由」「公共場所臨檢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均錯。 「受立法院調查,縱屬與公共事務無關的隱私仍不得拒絕證言」:錯,得拒絕證言。 「秘密通訊主體限有行為能力人/不含法人/有保密價值一律保障」:均錯。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屬公務機關」:錯,屬非公務機關。 同類綜合題的其他選項:釋字第748號的依據是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不是增修條文;外國人並不享有所有基本權;工作權不包含國家提供工作機會的義務。 記憶口訣 「隱私二二、通訊十二;公共仍保護,加密、同意、非私密都不放棄。」 資訊自主記「揭、知、控、更」:決定揭露、知悉使用、事前事後控制、更正錯誤。 指紋建庫記「重大公益、法律明確、密切必要、組織程序防護」。 個資法對象記「有公權力才算公務機關,國營事業算非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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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資訊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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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B)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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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隱私權包含資訊隱私權及接近媒體使用權 (B)對於住宅...
  7. 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關於國家蒐集人民指紋並建立資料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為蒐...
  8.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應保護個人私密空間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