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國家行為「是否干預言論自由」,再判斷「限制是否合憲」。受憲法保障,不代表國家完全不得限制;有所限制,也不代表必然違憲。 商業言論(商品標示、商業廣告、促使性交易訊息)受言論自由保障,但保障程度與政治、學術言論未必相同。強制標示限制的是「不表意自由」。 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商業言論也適用。化粧品廣告採最嚴格標準,受刑人文稿審查則另有判斷,兩者標準不可混用。 新聞採訪自由源於言論自由與工作權,須與被採訪者的一般行為自由、隱私等權利衡平。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須以法律定之,並兼顧媒體編輯自由;電波頻率應公平合理分配,不限於公營事業使用。 核心觀念 一、言論自由的範圍與是否構成干預 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包括積極表達意見、傳遞資訊,也包括不表意的消極自由。國家禁止發言、限制傳播管道或方式,或強制人民表達特定資訊,都構成干預。構成干預後,仍應依憲法第23條檢驗是否有法律依據、目的是否正當,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藝術表現自由是表現自由的一環。人民透過藝術表演表達創作理念、實踐自我,屬高價值言論。但街頭表演使用公共空間,國家可就場所、時間、方式作合理管理。因此「限定街頭藝人須於指定空間表演」不當然違憲。政府審查街頭藝人活動是否適合在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即使與表意內容無關,仍屬對言論(表現)自由的干預,須接受憲法檢驗。 以下各項是判斷是否干預言論自由的典型例子: 國家行為是否干預言論自由 監獄以X光檢查受刑人書信、包裹有無夾帶違禁品不涉及。僅檢查內容物,並未閱讀或審查表意內容。 道路交通法規處罰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進最不可能涉及。屬交通秩序管理。 審查街頭藝人活動是否適合指定公共空間(與內容無關)涉及 禁止菸品業者以品嘗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活動促銷菸品涉及(商業言論)。大法官認為合憲。 使用無線電波頻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違者處刑罰涉及(利用電波傳播資訊的自由)。大法官(釋字第678號)認為合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散布謠言涉及 菸品容器強制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涉及(不表意自由) 政治獻金法禁止宗教團體捐贈政治獻金涉及(政治性表意) 二、經大法官宣告合憲的言論限制 藥物廣告須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播:釋字第414號,合憲。 對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科以刑事誹謗罪:釋字第509號,合憲。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菸品容器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釋字第577號,合憲。 以刑罰限制散布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釋字第623號,合憲。 「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未曾經大法官解釋宣告合憲,作答時不可列入上述清單。 三、事前審查:原則與不同情境 事前審查指言論須先經國家審核許可才能發表,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違憲。這項原則商業言論同樣適用,不能因為保障層級較低就排除。 情境大法官見解重點 化粧品廣告(釋字第744號)事前審查須同時符合:①目的是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②手段與目的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③賦予人民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若僅為審查廣告是否虛偽誇大就事前禁止播出,違憲。 藥物廣告(釋字第414號)刊播前須經核准的規定合憲。不可據此推論所有商品廣告都能事前審查。 受刑人文稿(釋字第756號)監獄對受刑人言論的事前審查,並非原則上違憲,但仍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審查標準不採化粧品廣告「特別重要公益+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的最嚴格要求。 受刑人的基本權:受刑人僅人身自由及與其相關的權利受必要限制。其隱私權、財產權、秘密通訊自由、表現自由等仍受保障,不因同監服刑、受監督或人身自由受限而喪失。受刑人的表現自由與其人格發展自由密切相關。 過去施行細則規定,受刑人文稿「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投寄報章雜誌。大法官認定: 以施行細則限制表現自由,欠缺法律授權,整體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無礙監獄紀律即准投寄」的規定也不是合憲。 「題意正確」與「監獄信譽」部分涉及言論的事前內容審查,另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不符,違憲。 四、商業言論與強制標示 商品標示是提供商品客觀資訊的方式,屬商業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釋字第414號、第577號意旨)。商業廣告同樣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廣告雖然是為獲得財產而從事的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但也具有商業上意見表達的性質,不能說它與言論自由無關。 商業言論若與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無關,所受保障與政治性言論未必相同,國家可受較嚴格的規範。 釋字第577號:菸害防制法要求菸品容器以中文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限制的是菸品業者的言論自由(不表意自由)。但此規定是為提供消費資訊、維護國民健康的重大公益,屬對言論自由依法所為的合理限制,合憲。此規定不屬於單純私法自治下的容器處分,也不因酒類不須標示而違反平等原則。 五、性言論、性資訊與性交易訊息 釋字第617號: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均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但並非絕對保障。是否具教育目的、是否以未成年人為對象,都不是「有無憲法保障」的分界,只是限制時須考量的因素。 釋字第623號: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屬商業言論,仍受憲法保障,不能說它「並非憲法保障的對象」。國家為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以刑罰限制散布此類訊息,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保障,商業言論與學術言論的保護範疇也應有所不同。 六、新聞採訪自由(釋字第689號) 新聞採訪自由源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第15條工作權。其保障不限於受僱於新聞媒體或持有記者證的人。 以跟追方式採訪,必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才受新聞自由保障: 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且具公益性; 跟追行為不是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無正當理由的跟追,是在衡平跟追者的新聞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的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隱私及個人資料自主等),規定合憲。 採訪權不當然優於隱私權,記者也不能任意進入國會議場或法院採訪。偵查不公開,檢察官在偵查中不得任意對外揭露案情。記者違法採訪仍應負法律責任。 七、廣電資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接近使用媒體權(釋字第364號) 以廣播及電視表達意見,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廣播電視對社會影響重大,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電波頻率屬有限的公共資源,國家應公平合理分配,並不是只能分配給公營廣播電視事業。 我國設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維護通訊傳播自由與多元意見。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為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確實、公正,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表達意見。此權利須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的原則下予以尊重,並以法律定之,人民不能直接依憲法向媒體主張。法律可設計的內容包括: 報導錯誤時的更正請求; 要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政見辯論。 若無條件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媒體,將過度干預編輯自由。 常考陷阱 「限定街頭藝人於指定空間表演,違反表現自由」:錯。公共空間可作合理的場所管理,這種限制不當然違憲。藝術表現屬高價值言論這一點則是正確的。 「X光檢查書信違禁品干預言論自由」:錯。沒有審查表意內容,不構成干預。對照組:與內容無關的街頭藝人審查、菸品促銷活動限制、無線電頻率許可制,都涉及言論自由。 「交通號誌規定限制言論自由」:最不可能構成言論自由限制。 「公務員發表職務談話須經許可,經大法官宣告合憲」:錯。藥物廣告核准、誹謗罪、菸品標示則都曾經宣告合憲。 「政府得事前審查化粧品廣告是否虛偽誇大並禁播」:錯。事前審查須符合特別重要公益、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立即司法救濟三項要件。 「事前審查原則違憲,但不適用於商業言論」:錯。商業言論同樣適用。 受刑人投稿:「題意正確」才准投寄的規定違憲;「無礙監獄紀律」即准投寄的規定也非合憲(欠缺法律授權)。監獄事前審查「原則違憲」、「須特別重要公益且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兩種說法都錯。 「受刑人不得主張隱私權、財產權、秘密通訊自由」「表現自由與人格發展無關」:都錯。 「商品標示、廣告只涉及財產權,與言論自由無關」或「單純私法自治」:錯。兩者都屬言論自由。商品標示涉及的權利不是健康權、知的權利、學術自由或隱私權。 菸品標示:結論是「合憲,屬依法的合理限制」,不要選「違憲侵害不表意自由」或「違反平等原則」。 「性言論須非營利(或具教育目的、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才受保障」或「受絕對保障」:錯。正確答案是無論營利與否都受保障,但非絕對保障。 「促使性交易訊息不受憲法保障」:錯。這類訊息屬商業言論,受保障,只是可以依法限制。 跟追衡平的對象:是被跟追者的「一般行為自由」,不是遷徙自由或言論自由。 新聞採訪自由的來源:是「言論自由+工作權」,不是生存權、勞動權或結社自由。 「電波頻率僅得分配給公營事業」:錯。應公平合理分配。 「接近使用媒體權得由人民直接向媒體主張」:錯。須以法律定之,並兼顧的是「編輯自由」,而不是營業、契約或發行自由。 「採訪權優於隱私權」「記者可任意進入議場、法院」「檢察官偵查中可受訪」:都錯。違法採訪應負法律責任。 記憶口訣 「先看干預,再審合憲;標示廣告皆言論,性訊營利照樣保。」 事前審查:「化粧三要件(特重公益、絕對必要、立即救濟),監所非原則違憲;題意正確違憲,紀律欠授權。」 新聞與媒體:「採訪=言論+工作,跟追對上一般行為;近用靠法律,尊重編輯權;頻率公平分,不限公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