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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之保障、社會義務與土地徵收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3
財產權之保障、社會義務與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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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區分財產利益與人格權、職業資格等其他基本權。 理解財產權兼具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同時負有社會義務。財產權並非絕對保障,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辨別一般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不是所有公益限制都要補償,也不是保有所有權就不必補償。 熟記土地徵收在憲法上的四項要求:法律依據、公益必要、正當程序、合理補償。補償須儘速發給,但不以市價為憲法要求。 認識社會保險給付、股權及金錢處罰涉及的財產權問題,並了解相關大法官解釋的結論。 核心觀念 一、財產權保障什麼?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使個人能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維持生存及人格自由發展所需的物質基礎。保障不限於生活必需的財產。依法取得的資本型財產,包括因支配他人勞動力所取得者,也受保障。財產制度以所有權為核心,經濟活動須先確立所有權制度,但財產權保障範圍不限於所有權。 類型舉例 物權及債權所有權、地上權、租賃權、耕地租賃權。 智慧財產商標專用權(包括商標保護期間的修改)、音樂著作權。 企業及營業利益股東股權;營業自由也屬財產權的保障內容,並可能同時涉及工作權。 公法上財產利益依法享有的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公務員考績獎金。 不屬財產權名譽人格屬人格權;中醫師資格屬職業自由(工作權);人體器官移植不屬財產權。 財產權具有防禦權性質,人民得排除國家的不當干預,但國家仍得依法律限制。財產權同時是制度性保障,立法者對財產制度的形成享有一定裁量空間。 經大法官明白承認涉及財產權的例子如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未依規定報明登記,予以沒入。 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釋字第763號)。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須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釋字第719號,涉及營業自由及財產權)。 相對地,「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規定於憲法第24條,大法官尚未明白承認其屬於財產權的保障範圍。 二、存續保障、價值保障與限制 存續保障是指人民得保有財產並加以使用、收益、處分。國家因公益依法剝奪財產時,必須以相當補償提供價值保障。因此,「財產權僅保障存續狀態而不保障價值」是錯誤的說法。 財產權的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以下各例都涉及財產權: 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釋字第578號)。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處交易金額一定倍數的罰鍰(釋字第716號)。 限制土地所有人在私有土地上擺設攤位。 外幣未申報即予沒入。 涉及財產權限制不等於違憲。例如外幣未申報而沒入,大法官認為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三、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為公益所作的一般、輕微、合理限制,由所有權人自行承受,不必補償。負擔若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就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即使所有權沒有喪失,只要構成特別犧牲,仍應補償。 情形定性與效果 騎樓禁止設攤(釋字第564號)為維持交通秩序而禁止設攤,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限制尚屬輕微,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須補償。注意:這仍是對財產權的限制,不能說「對財產權並無妨礙」。 菸品容器標示(釋字第577號)要求以中文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及警語,是對商品資訊「不表述自由」的限制。對菸品財產權的限制尚屬輕微,未逾越社會義務,也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私有既成道路(釋字第400號)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所有權人的負擔已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不能說這屬於社會責任範圍而無須徵收或補償。 道路用地地下設施(釋字第440號)在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地下埋設設施物而不徵購用地,若構成特別犧牲,應給予補償,否則侵害財產權。 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公共設施依法穿越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時,應給予相當代價。這項代價屬於行政補償(損失補償),是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時的補償,並非政府德政。它也不同於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前提是違法侵害;它同樣不是民事賠償。 四、土地徵收的憲法要求 土地徵收是國家因公益需要,依法強制取得人民土地,對財產權構成最嚴重的剝奪或限制。例如為闢建公共設施或興建科學園區而徵收農民土地,直接限制財產權。若徵收而完全不給補償,即違反財產權保障。 法律依據:徵收須有法律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將「公用徵收」列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 公益必要:徵收須基於公益,且以必要範圍為限。捷運毗鄰地區開發所需、但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的土地,不得徵收。主管機關也不得依職權將被徵收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正當法律程序:徵收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程序保障。徵收後,主管機關負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後續使用情形的義務,使其能適時行使收回權。 相當、合理補償:人民因徵收所受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不得視財政狀況決定是否補償。 有兩點容易誤解,須特別注意: 憲法第15條條文只寫「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並未明文規定徵收須以公益為目的或有徵收必有補償。這些要求是由大法官解釋從財產權保障導出的。 憲法增修條文並無「為促進產業升級得徵收土地設置園區」的規定。 憲法要求的是合理、相當的補償,並不要求以市價補償。現行土地徵收條例雖規定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但這是法律層次的標準,不是憲法要求。區段徵收以徵收後可供建築的抵價地折算抵付補償費,也是合法的補償方式之一。 五、補償發給的期限與補正 徵收補償費應儘速發給,這本身就是財產權保障的憲法要求。 所謂「相當期限」,應由立法機關本於儘速發給的憲法要求,以法律明定。 補償費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或徵收處分即失其效力,會影響徵收處分的合法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事後發現原發給的補償費短少,應依職權撤銷原補償處分並補發差額,並非自由裁量(釋字第652號)。 六、股權與社會保險給付 現金逐出合併(釋字第770號):舊企業併購法使因現金對價合併而喪失股權的股東,無法及時獲得合併利弊影響的資訊,也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設置有效救濟機制,因此侵害股東的財產權。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釋字第766號): 依法享有的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保障範圍,其內容及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不得由行政權決定。 國民年金雖是強制性社會保險,立法者有形成空間,但不代表審查密度一律寬鬆。 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算,若是基於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的行政便宜考量,不屬於重要公益。 以節省財政支出為由限制起算點,同樣不符合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財產權是絕對保障」:錯。財產權得依法限制,但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財產權只保障存續,不保障價值」:錯。徵收時以補償提供價值保障。 「因公益所受負擔,國家均應補償」:錯。只有特別犧牲才須補償,一般社會義務應自行忍受。 「未喪失所有權就不必補償」:錯。地下設施、既成道路、古蹟指定都可能構成特別犧牲。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屬社會責任,無須徵收補償」:錯。國家應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菸品標示已逾越社會義務」:錯。該限制尚屬輕微。 「騎樓禁止設攤違憲」「騎樓禁止設攤構成特別犧牲」「騎樓禁止設攤對財產權無妨礙」:三種說法都錯。正確定性是輕微的社會義務,符合比例原則。 「外幣未申報沒入違反比例原則」:錯。大法官認為合憲。 「補償費儘速發給並非憲法要求」「逾期發給不影響徵收合法性」「可視財政決定是否補償」:三種說法都錯。 「補償短少時,機關得自由裁量是否撤銷」:錯。機關應撤銷並補發。 「須以市價補償」是憲法要求:錯。憲法只要求相當、合理補償。 「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有徵收必有補償」「明文規定徵收須以公益為目的」:錯。憲法明文提到「公用徵收」的是第108條。 「為公益可將徵收土地移轉第三人」「捷運毗鄰非必需土地亦得徵收」:錯。 易混淆的權利歸類:名譽屬人格權,中醫師資格屬工作權,器官移植不屬財產權,國家賠償請求尚未被大法官明白承認屬財產權。相對地,商標、著作權、租賃權、考績獎金、營業自由、股權都屬於財產權。 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的代價:屬行政補償,不是國家賠償、民事賠償或政府德政。 記憶口訣 「存值皆保非絕對,輕微忍受特犧賠;徵收法益程序補,儘速發給非市價;行政便宜非公益,國賠尚未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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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名譽人格 (B)商標專用權 (C)營業自由 (D)公務員考績獎金
  2.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徵收係屬對財產權之嚴重剝奪或限制 (B)就人民因徵收所受之犧牲,國家應...
  3.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
  4. 1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
  5.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舊企業併購法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資訊,亦未...
  6. 9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7. 6 有關徵收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有徵收必有補償 (B)憲法第 15 條明文規定徵收須以公益為目...
  8.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主管機關在 其地下埋設設施物得不徵購其用地之規定,係侵害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