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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平等、選區劃分與選舉委員會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9
選舉平等、選區劃分與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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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大選舉原則,能從選項描述辨認各原則保障的內容,並排除「公開原則」「比例選舉原則」等非屬基本原則的干擾選項。 平等選舉要求投票數相同,也要求選票價值儘量相等;選區劃分應特別注意平等原則。 區分投票程序中的秘密保障、投票後自願表態與候選人連署;通訊投票主要涉及秘密原則。 理解釋字第468號對連署與連署保證金的審查,以及釋字第769號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記名投票與中央、地方權限的判斷。 熟記中央選舉委員會的隸屬、委員選任、黨籍比例,以及選務人員中立義務與選區劃分機關。 核心觀念 一、四大選舉原則:先分清保障對象 憲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原則核心內容辨識關鍵 普通選舉符合一般法定資格的人民,原則上均得參與選舉,不因財產、教育程度、性別等受到不合理排除。重點是「誰可以投票」。 平等選舉每人一票、每票等值,選舉人享有平等投票權,各票價值亦應儘量相等。重點是「票數與票值」。 直接選舉選舉人直接投票選出當選人,不另透過中間選舉人決定。重點是「由誰決定當選人」。 無記名(秘密)選舉以秘密投票保障選舉人自由表達意志,避免投票內容遭他人掌握或控制。重點是「投給誰受到保密」。 「公開投票」「公開原則」與無記名原則正好相反,不是選舉基本原則;「比例選舉」涉及席次分配方法,屬選舉制度設計,也不是憲法第129條的基本原則。 二、平等選舉與選區劃分 平等選舉包括投票數的平等及選票價值的平等。同一投票類別中,不能因某人具有較高學歷或特殊身分,就給予複數票;制度設計也應儘量使每張選票對選舉結果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因此,「每人一票、每票等值」「儘量保障每張選票有相同價值」都是平等選舉的典型描述。現行選制可能設有不同種類的選票,判斷重點在於同類選舉人是否享有平等投票權,不能把「每人一票」理解成任何選舉都只能領取一張選票。 選區劃分會影響票值。例如,應選席次相同的兩選區,人口卻相差懸殊,會使不同選區選民的選票影響力產生差距。因此,主管機關劃分選區時應特別注意平等原則。但平等不等於不問地理、行政區域等因素,機械要求每區人口完全一致。 三、秘密投票:投票程序與投票後表態要分開 秘密投票不只是個人的利益,也是維護選舉自由與公正的制度要求。選舉人不能以「我自願放棄秘密」為由,在投票程序中公開出示已圈選的選票。將圈選內容展示他人後再投入票箱,俗稱「亮票」,違反無記名、秘密投票原則。 但選舉人完成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主動告訴他人自己投給誰,與在投票程序中亮票不同,並非秘密投票原則所禁止。 通訊投票使選票在投票所以外填寫、寄送,較難確保選舉人不受監看或干預,因此最可能涉及秘密原則的違反。直接選舉的「直接」,並不是要求選舉人一定親赴投票所。 候選人連署是支持某人取得候選資格,不等於正式投票。連署人身分須供查核,不代表公開其正式投票內容,不能據此認定連署制度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四、釋字第468號:連署與保證金並非當然違憲 釋字第468號涉及非政黨推薦者,須以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繳納新臺幣100萬元連署保證金等規定。其主要審查面向是被選舉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並非該解釋的爭點。 解釋認為,為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要求參選者具備一定支持基礎,在合理範圍內設置連署與保證金,屬適當規範,尚難認為是對被選舉權的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23條無違。政黨推薦者無須連署,與非政黨推薦者須連署,屬合理差別,也不違反平等權。 作答時應掌握:本號解釋結論是未侵害被選舉權、未違反平等權;參選資格可以受到合理規範,但仍須接受平等與比例原則審查。 五、釋字第769號: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得採記名投票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與人民直接行使選舉權的公職人員選舉不同。釋字第769號認為,法律規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採記名投票,不違反憲法第129條的無記名投票規定。記名投票也有使議員對選民負政治責任的意義。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地方議會組織及運作的重要事項,中央得以法律規範,不能僅因涉及地方自治,就斷言中央完全不得立法。 憲法第111條規定,未列舉事項依「事務性質」劃分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但此判準只適用於憲法未列舉事項,不是所有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一般標準;縣地方制度屬憲法已明定之事項,也不適用第111條由立法院解決爭議。 六、選舉委員會的組織與選務中立 中央選舉委員會是隸屬行政院的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隸屬總統府、立法院或考試院。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是行政院院長逕行任命、總統逕行任命,也不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或司法院院長任命。選項只列出上述錯誤方式時,應選「以上皆非」。 比較項目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選舉委員會 同一黨籍委員上限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及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為候選人宣傳或參與競選活動。為候選人站台、參與競選遊行、參與拜票等,均屬禁止行為。 個人捐贈競選經費,不屬於本條所列為候選人宣傳或參與競選活動的禁止行為;是否得捐贈、如何捐贈,另依政治獻金相關規範判斷。 七、選區由誰劃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區由選舉委員會依法劃分,即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地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其權責辦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區的劃分另有送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因此,選區劃分權限屬於選舉機關,而不是由行政院統一劃分、由行政院及各級地方政府為之,也不是由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直接劃定。 常考陷阱 「公開投票原則」「公開原則」「比例選舉原則」是選舉基本原則:錯。基本原則是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 「高學歷或特殊身分者可投複數票」:違反平等選舉,不是普通選舉;辨識重點是票數差別待遇。 「每票價值相同」選普通或直接選舉:錯。票值相同是平等選舉的內涵。 「秘密投票是個人權利,可自由放棄」「圈選後可出示他人再投入票箱」:錯。投票程序中的亮票違反無記名原則,不能以本人同意合理化。 「離開投票所後也不得透露支持對象」:錯。投票後主動告知他人投票內容,不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連署制度公開連署人投票內容,違反秘密投票」:錯。連署不是正式投票。 「通訊投票違反直接原則」:錯。直接選舉關注有無中間選舉人,通訊投票主要涉及秘密原則。 「釋字第468號認為連署、保證金違反平等權或侵害被選舉權、違反憲法第23條」:錯。大法官認為屬合理範圍內的適當規範;本號解釋較不涉及法律明確性。 「議長選舉記名投票,違反秘密選舉」:錯。釋字第769號認為不違憲。 「縣議會組織屬自治事項,中央不得以法律規範」:錯。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 「縣地方制度爭議依憲法第111條由立法院解決」「權限爭議一律依事務本質判斷」:錯。第111條只處理憲法未列舉事項。 「中選會隸屬總統府或立法院」:錯。隸屬行政院。 「中選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或由總統任命」:錯。須經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中央、地方同黨籍委員上限相同」:錯。中央三分之一,地方二分之一。 「選務人員不得個人捐贈競選經費屬第43條禁止行為」:錯。站台、遊行、拜票才是本條所列禁止的競選活動。 「選區由行政院或地方政府劃分」「由法律或自治條例劃分」:錯。由選舉委員會劃分。 記憶口訣 「普看資格、平看票值、直看選出、密防亮票。」「中央三一、地方二一」:同黨籍上限,中央三分之一、地方二分之一。「院長提名、立院同意、同意後任命」:中選會委員選任程序,隸屬行政院。「站台遊行拜票禁,捐錢不在此條中」:選務人員中立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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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69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地方制度事項如遇爭議,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應由立法院解決 (B...
  2. 21 選舉人因故不能親自到投票所投票時,由該選舉人所屬選舉事務單位預先將選票寄予該選舉人,該選舉 人依法投票後再將選票寄回...
  3. 8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解釋,下列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就連署與保證金之規定,較不涉及下列何 項憲法規定? (A)被選舉...
  4. 7 有關秘密投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投票為個人選舉權利,故選舉權人得放棄秘密投票 (B)在投票圈選確定後,選舉權人...
  5. 9 選民於立法委員選舉時亮票,係屬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普通原則(B)直接原則(C)平等原則(D)無記名原則
  6. 7 下列何者不是選舉權保障之一般原則? (A)普通選舉原則 (B)平等選舉原則 (C)秘密投票原則 (D)公開投票原則
  7. 12 選舉制度的設計儘量保障每一張選票均有相同的價值,是那一個選舉原則的內涵? (A)普通選舉原則 (B)平等選舉原則 (C)直接...
  8. 5 非政黨推薦者,必須依連署方式始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