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37條至第140條的國防規範:國防目的、國防組織法定、軍隊效忠國家、禁止以武裝力量從事政爭、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區分「軍隊國家化」與「軍人政治中立」:軍隊效忠的是國家。現役軍人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不得從事特定政治活動,但這不等於不得加入任何政黨。 理解軍人仍受憲法權利保障:否准續役可以救濟;軍事審判須受司法救濟制約;軍事審判造成的冤獄不得一概排除補償。 熟記憲法第141條外交的精神、原則、作法與目的,辨認「以德報怨」「永久中立」「接納難民」等錯誤替換。這些外交規定在學理上屬於方針條款。 分清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保障軍人退役後就業」規定在增修條文,不在本文國防一節。申論國軍轉任公務員時,要串聯第18條、第85條、第86條、第140條及增修條文。 核心觀念 一、國防目的與國防組織:憲法第137條 憲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兩項目的都要記住。維護社會秩序、捍衛司法正義、保護消費者安全,都不是該項明示的國防目的。 同條第2項規定:「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依憲法的國防體系,武裝力量屬於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政黨及個人都不得自行設置軍隊。 二、軍隊國家化:憲法第138條、第139條 條文規範內容作答關鍵 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排除個人化、地域化及政黨化,效忠對象是國家。 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這就是軍隊國家化的具體要求。 兩條共同體現軍隊國家化:軍隊不能成為個人私兵、地方勢力或政黨武力。題目若描述「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答案是「軍隊國家化」,不是「政治非軍事化」或「黨國分離」。 三、軍人政治中立(國防法) 依國防法,軍隊應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現役軍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的職務。 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迫使其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的活動。 在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從事其他政治性活動。 政治中立不等於全面禁止具有政黨黨員身分。作答時要區分「加入政黨」與「擔任政黨職務、介入政治活動」。另外,國軍依法在必要時協助災害防救,符合「愛護人民」的要求,是可以從事的行為。 四、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與退役轉任 憲法第140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條文沒有「經立法院同意即可兼任」之類的例外。本條禁止的是現役軍人身分與文官職務同時兼具,不能擴張解釋為軍人退役後永遠不得擔任文官。 「保障軍人退役後之就業」不是憲法本文國防一節的規定。它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申論「國軍轉任公務員」時,可依下列條文組織答案: 憲法依據內容與適用意義 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軍人也是人民,依法取得任用資格、擔任公職的機會受憲法保障。 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轉任原則上仍須經考試取得資格。 第86條第1款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第140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因此須先解除現役身分才能轉任,不得同時兼具兩種身分。 增修條文第6條第85條「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停止適用,但公開競爭考試原則仍然存在。 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對軍人退役後的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可作為辦理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等制度的憲法基礎。 結論應寫出:憲法保障退役軍人的就業與服公職機會,但不代表退役就當然取得文官任用資格,具體轉任仍須依法經考試及銓定。 五、軍人權利保障與軍事審判 否准續役:依釋字第430號,現役職業軍人不服否准續服現役的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能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排除救濟。 軍事審判: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因此現役軍人依法可以受軍事審判,不是平時、戰時一律不得受軍事審判。依釋字第436號,第9條並非賦予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的專屬審判權;軍事審判仍屬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應容許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依現行軍事審判法,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軍事冤獄:舊冤獄賠償法未將軍事審判的冤獄納入賠償範圍。釋字第624號認為這種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不是基於程序功能不同而為的合理差別待遇。現行制度已改稱刑事補償。 六、外交基本國策:憲法第141條 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分類應記內容 精神獨立自主 原則平等互惠 作法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 目的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本條在學理上稱為方針條款,用來指引國家的外交政策,不是主觀公權利條款,也不是制度性保障條款或憲法委託條款。 外交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有關:憲法第107條把外交列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另外,依釋字第329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的協議,不屬於該號解釋所稱的國際書面協定。 常考陷阱 把國防目的換成其他公共任務:第137條明示的只有「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把增修條文當成本文:「保障軍人退役後就業」出自增修條文第10條,不是憲法本文國防一節。 把政治中立寫成「不得參加任何政黨」:禁止的是擔任政黨職務、迫使他人入黨或參與政治活動、在軍中推展黨務。協助災害防救則是可以從事的行為。 替兼任文官添加例外:「經立法院同意得兼任文官」「現役軍人得兼任文官」都是錯的。 誤解軍事審判:「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有專屬管轄權」錯誤;「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皆不得受軍事審判」也錯誤。 把軍事冤獄排除補償說成合理差別待遇:這是錯的,該排除規定已被宣告違反平等原則。 混淆外交用語:憲法用的是「平等互惠」,不是「以德報怨」。「永久中立」「接納難民」不是第141條的內容,「保護僑民權益」才是明文。 兩岸協議與外交權限:兩岸協議不屬於國際書面協定;外交是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不能說與權限劃分無關。 混入其他基本國策: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不是資本主義;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的企業以公營為原則,不是民營;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不是不受監督。 可設置軍隊的主體:只有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政黨及個人都不得設置軍隊。 記憶口訣 「七保安和平,八超三關係,九禁政爭,四十禁兼文。」依序記住第137條至第140條。第138條要超出的三種關係是「個人、地域、黨派」。 外交:「獨立平互、敦邦尊約;護僑合作、正義和平。」「尊約」要連同「聯合國憲章」一起記。 退役四就在增修:就學、就業、就醫、就養都規定在增修條文第10條,不在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