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憲法第154條至第157條的關鍵字:勞資協調合作、社會保險與扶助救濟、保護母性及婦女兒童福利、衛生保健與公醫制度。 掌握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與「保險」有關的明文規定,辨別哪些內容憲法並未規定。 理解大法官對全民健保的見解:強制納保合憲、保費具分擔金性質並符合量能負擔、無力繳費者應予救助。 理解勞工保險的立法形成自由及其界限,並能找出勞保條例的憲法依據。 能區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補償,並辨別勞工保護法律、社會福利法律與強制保險。 核心觀念 一、社會安全基本國策:四個條文的關鍵字 條文規範重點作答關鍵 憲法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協調合作的主體是勞資雙方,原則是協調合作。 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前段是社會保險制度,後段是對無力生活者等的扶助與救濟;「殘廢」為憲法原文用語。 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目的是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手段是保護母性、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全民健康保險是實現本條的代表性制度。 基本國策具有拘束國家施政及立法的規範意義,但原則上不能直接轉化為人民請求特定給付的權利。例如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不等於人民得據此向國家請求提供工作機會。 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社會安全立法,是在落實民生福祉原則(基本國策中的社會國原則),而非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化。 二、勞工保護與特別照顧對象 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2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童工即屬之)。 增修條文第10條另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因此,婦女、軍人、童工都是憲法及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特別照顧、扶持的對象;外國人則不在這組明文所列之中(但這不代表外國人不受基本權保障)。 三、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關於「保險」的明文 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 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憲法沒有「國家應獎勵私人保險制度」的規定。 四、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補償 制度辨識重點 社會保險以法律強制特定群體納保,透過共同分擔風險及社會互助,保障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生活或醫療需求;保費依量能負擔計算,不須嚴守對價。 社會救助針對生活陷於困境者(如憲法第155條後段之無力生活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通常涉及經濟狀況的審查。 社會補償人民因國家行為或為公共利益而受有特別犧牲(如戰爭、犯罪被害、預防接種受害),由國家給予補償;不是對經濟能力較差者所受社會經濟待遇的補償。 我國社會保險中,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均以職業或工作身分為基礎;國民年金保險則以未參加職業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為對象,不屬於職業相關的保障機制。另應分辨: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人保險並非實現第157條衛生保健的制度,全民健保才是。 五、全民健保:強制納保、量能負擔與弱勢保障 依釋字第472號解釋:全民健保為社會保險,國家為實現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目的,得以法律強制全民參加,並非違憲。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已依法參加公保、勞保、農保者,亦得強制其加入全民健保,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全民健保制度之設計屬於立法裁量範圍。但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依釋字第473號解釋:健保保費具有分擔金性質,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投保薪資)計算,而非依將來受領給付之多寡計算,符合量能負擔之公平性,以維持社會互助功能。 社會保險為維持社會互助功能,不須如商業保險般謹守保費與危險間的對價原則。 六、勞工保險:立法形成自由及其界限 依釋字第609號解釋: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保險制度。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勞保條例中排除保險給付的規定,得由立法機關依保險法理並參酌其他社會安全制度形成之,但仍須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等要求。 大法官並認為:社會保險之效力、保險事故種類及給付等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並非絕對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 勞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不是由勞保局評估風險後決定是否承保的商業保險,也不能由勞保局與被保險人自由約定排除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更不以對價原則為核心。 勞保條例的憲法依據是第153條、第155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第152條(提供工作機會)不是其具體化之依據。 七、相關法律的分類 與社會安全基本國策、勞工保護直接相關: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舊稱勞工安全衛生法)等。 無直接關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處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廣義社會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屬就業平等、勞動法領域,不歸入社會福利法。 八、強制保險與任意保險 強制保險(法律規定應投保)非強制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動產火災保險、一般人壽保險、產物保險等商業保險 常考陷阱 「勞資應以勞工權益優先/確保生產進度/促進經濟成長」:第154條的原則是協調合作;地主與佃農、中央與地方、政黨間都不是本條的規範對象。 「國家應獎勵私人保險制度」或「實施產物、人壽、公共安全保險」:憲法只規定社會保險、全民健保及身心障礙者之保險。 「第155條扶助救濟對象是教師、軍人、公務員」:條文所列是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第156條為奠定宗教/性別/政黨基礎」或「女性獎學金、女性錄取比例、獎勵適齡生育」:正確是奠定民族生存發展基礎,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人民有向國家請求工作機會的權利」:基本國策原則上不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權。 「社會補償是補償經濟弱勢」:社會補償針對特別犧牲,經濟弱勢屬社會救助。 「立法者保護勞工有形成自由而不受拘束」:形成自由仍受憲法拘束。 「社會保險應謹守對價原則」:錯,社會保險採量能負擔,維持社會互助。 「強制全民參加健保違憲」「已參加公勞農保者再強制納保違反信賴保護」:皆錯,均屬合憲。 「無論有無資力均應繳費,未繳即拒絕給付」:錯,無力繳納者國家應予救助,不得拒絕給付。 「社會保險給付事項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錯,可以法律明確授權。 「勞保可自由約定、評估危險後決定承保」:錯,勞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 「勞保條例的憲法依據包括第152條」:錯,依據為第153條、第155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國民年金保險是職業相關保險」:錯,勞保、就保、公教保才是。 「外國人是憲法明定特別照顧對象」:錯,婦女、軍人、童工才是。 「不動產火災保險是強制保險」:錯,屬一般商業保險。 記憶口訣 「四協、五保救、六母幼、七衛醫」:154勞資協調合作;155社會保險與扶助救濟;156保護母性、婦女兒童福利;157衛生保健與公醫制度(全民健保)。 「472強制加救助,473分擔量能負擔,609勞保立法形成」。 「勞保靠三五增八,不靠一五二」:勞保條例依據第153條、第155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