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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赦免權與院際爭執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5
國家安全會議、赦免權與院際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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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安全會議的憲法依據與諮詢機關性質,分清總統、國安會及國安局的角色。 熟記國安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與諮詢委員的員額及任用方式,並理解國安機關仍受立法院監督。 辨識總統府所屬機關,並記住總統府戰略顧問須具上將資格。 比較大赦、特赦、減刑與復權的對象、效力及程序,尤其注意大赦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議決,特赦不須經立法院議決。 掌握院際爭執依憲法第44條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核心觀念 一、國家安全會議:協助總統決定國安大政方針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因此,國安會與國安局都有憲法層次的設置依據,具體組織則由法律規範。 國安會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判斷時抓住兩個重點:諮詢對象是「總統」;機關性質是「諮詢」,不能改成政策「執行機關」,也不是供國防部、調查局或軍事情報局決定大政方針的機關。 國安會以總統為主席。國安局是國安會所屬機關,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依法律規定,國安會及所屬國安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不能因其與總統的關係,就認為可以排除立法院的監督。 二、國安會組織與國家機密特權 職位員額與任用重點 秘書長1人,特任。 副秘書長1人至3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 國安事務具有機密性,不等於不受監督。國安機關仍須遵守憲法、法律與權力分立原則;不能以直屬總統或涉及國安為理由,否定立法院的監督。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基於國家元首地位及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資訊,享有國家機密特權。惟此特權有其憲法界限,不能理解為總統所掌握的一切資訊均可永久拒絕揭露。 三、總統府所屬機關與府內職位 依總統府組織法,總統府設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這是組織隸屬關係的固定考點,不宜憑機關名稱或業務性質猜測。 機關或職位辨識重點 中央研究院隸屬總統府。 國史館隸屬總統府。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 國立故宮博物院不隸屬總統府(屬行政院體系)。 國立歷史博物館不隸屬總統府,不能與「國史館」混淆。 科技部行政院所屬部會,已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非總統府所屬機關。 戰略顧問由總統任命,應具上將資格。 總統府置秘書長,承總統之命綜理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但秘書長不因此取得總統的憲法職權。資政、國策顧問、參議均無上將資格之要求,不能僅因名稱含有「顧問」或涉及國政,就套用戰略顧問的資格。 四、赦免權的種類與效力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權須依法律(赦免法)行使,並非總統得任意變更法院判決。 種類主要對象與效力作答關鍵 大赦針對一定犯罪:已受罪刑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罪名與刑罰一併赦免。 特赦針對特定受罪刑宣告之人,原則上免除其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原則免執行,例外使宣告無效。 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減輕其所宣告之刑;可為全國性減刑,也可對特定之人減刑。減輕刑罰,並非免除全部刑罰。 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回復公權,不等於消除罪刑宣告。 「總統對於刑事犯罪之罪名與刑罰加以赦免」是在描述大赦;「對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者免除刑罰之執行」則指特赦。褒揚是表彰功績,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均非憲法第40條列舉的赦免權。 五、大赦與特赦之比較 比較大赦與特赦時,可依「對象、時點、效力、程序」四個面向作答: 比較面向大赦特赦 對象一定種類之犯罪,屬一般性、全面性的赦免(著眼於「罪」)。特定之個人(著眼於「人」)。 時點罪刑宣告前、後均可適用。以已受罪刑宣告為前提。 效力已宣告者,宣告無效;未宣告者,追訴權消滅。原則免除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使罪刑宣告無效。 程序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憲法第58條),並經立法院議決(憲法第63條),再由總統依法宣告。由總統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後行使,無須經立法院議決。 程序辨識的核心是:憲法本文中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經立法院議決的赦免,只有大赦。依赦免法,全國性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但特赦、個別減刑、復權均不須經立法院議決。總統發布赦免命令時,仍應遵守憲法第37條的副署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議決的事項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題目若將特赦與戒嚴、預算、條約或媾和並列,問何者「無須經立法院議決」,答案就是特赦。 六、院際爭執:總統召集院長會商 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須掌握主體是總統、對象是有關各院院長、方式是會商,且以憲法未另有規定為前提。 條文使用「得」,並非要求所有院際爭執一律先交總統處理;「會商解決」也不表示總統可以單方面作成拘束各院的裁決。若屬憲法上的機關權限爭議,仍應依憲法及法律所定程序處理。 常考陷阱 把國安會寫成「執行機關」:錯在機關性質;正確是供總統決定國安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 「直屬總統,所以不受立法院監督」:錯誤;國安會及所屬國安局應受立法院監督。 把國安會當成國防部、調查局或軍事情報局的諮詢機關:其諮詢對象是總統。 「總統得設國家安全局」「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這兩句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國安會員額混淆:秘書長1人特任;副秘書長1至3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諮詢委員5至7人由總統特聘。 混淆國史館、國立歷史博物館與故宮:總統府所屬的是國史館;故宮、歷史博物館、科技部都不隸屬總統府。 把上將資格套用到資政、國策顧問或參議:應具上將資格的是戰略顧問。 認為所有赦免都須立法院議決: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議決的是大赦;特赦無此要求。 把特赦等同無罪:特赦原則只免除刑之執行;但也不能說絕無使宣告無效的例外。 把復權解作免刑或撤銷犯罪:復權回復的是受褫奪的公權。 把褒揚、假釋當成赦免:憲法第40條只列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四種。 院際爭執的召集者寫成總統府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或國民大會議長:憲法第44條的召集者是總統。 記憶口訣 「國安供諮詢,總統定方針;秘一、副一三、諮五七;受立院監督。」秘書長1人特任、副秘書長1至3人、諮詢委員5至7人。 「中研國史陵園會,三個屬總統府。」 「大赦罪刑全赦,過行政院會、過立院;特赦一人免執行。減刑減其刑,復權還公權。」特赦另記例外:情節特殊者,得使罪刑宣告無效。 「四十管赦免,四四會院長;戰略要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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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關於國家安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得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B)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
  2. 1 依據總統府組織法,下列何者不隸屬於總統府? (A)中央研究院 (B)國史館 (C)國立故宮博物院 (D)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3. 7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得依法律設置何種組織? (A)食品安全跨部會專責辦公室 (B)兩岸服務...
  4. 16 下列那一個機關隸屬於總統府? (A)中央研究院 (B)國立歷史博物館 (C)國立故宮博物院 (D)科技部
  5. 有關國家安全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6. 13 有關國家安全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B)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職務...
  7. 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安全會議之設立目的為何? (A)作為軍事情報局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 (B)作為調查局決...
  8. 18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A)總統 (B)國民大會議長 (C)最高法院院長 (D)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