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三讀的適用範圍:只有法律案、預算案須經三讀;條約案、大赦案、戒嚴案等其他議案原則上經二讀。 區分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的功能:二讀廣泛及逐條討論,三讀原則上僅作文字修正並全案表決。 分清常會與臨時會的召開方式,以及開會門檻(總額三分之一)與表決門檻(出席過半數)。 熟悉黨團與政團的組成人數、黨團協商規定,以及議會自律、多數決、議事公開等議事原則。 記住屆期不連續原則:法律案屆期不續審;預算案、人民請願案下屆繼續審議。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 依憲法第170條,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經立法院通過」是指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委員會審查通過、行政院決議,或送立法院備查,都不能取代院會三讀。 法律的修正與廢止,同樣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部分條文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後,修正草案仍是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不必再送憲法法庭審查,也不能由行政院決議後直接施行。 提案權方面,行政院及立法委員得提出法律案。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也有法律案提案權。立法院黨團也得以本身名義提案。人民沒有法律案提案權,只能透過請願等方式促成立法。 公布與生效須分辨:法律可另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二、三讀適用範圍與各階段功能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規定議決的議案,法律案及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其餘議案,除憲法另有規定外,經二讀會議決。條約案、大赦案、戒嚴案不因事項重大就須經三讀。人事同意權案另有專門程序。 階段主要功能與考點 第一讀會朗讀議案標題。法律案原則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經院會決定者,也可以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委員會審查由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業的實質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這個階段介於一讀與二讀之間。 第二讀會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再進行逐條討論,是決定法案實質內容的階段。 第三讀會原則上祇得為文字之修正,最後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法律案主要由委員會負責審查。黨團負責協商;法制局、預算中心是提供研究與分析的幕僚單位,不負責審查法律案。委員會審查不是二讀。另外,因為有逕付二讀的制度,並非所有法律案都必須經過委員會審查。 第三讀會原則上在第二讀會的下次會議進行。若出席委員提議並經連署或附議、表決通過,也可以在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三讀限制實質修改,只有一個例外: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因此,選項寫「僅得就法案為標點或文字之修正」的階段,就是三讀。寫「三讀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作廣泛討論」的選項是錯的,廣泛討論屬於二讀。 撤回議案有時間限制:議案在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撤回原案。說成「完成三讀前都可以撤回」就是錯的。 三、集會、開會與表決 依憲法第68條,立法院常會每年兩次,自行集會,不需要總統咨請,也不由行政院院長召集。 依憲法第69條,臨時會在兩種情形下召開: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行政院院長請求、黨團請求、立法院院長主動召集、五分之一立委請求,都不是憲法所定的要件。 開會門檻: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才能開會。 表決門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的法定開會形式有三種:立法院會議(院會)、全院委員會、委員會。「協調會」不是法定的開會形式。 四、黨團、政團與黨團協商 項目規定 黨團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黨團得以本身名義提案。 政團黨團未達五個時,未能組成黨團的委員得合組四人以上的政團,政團以一個為限。 數目因為有人數門檻和「一黨一黨團」的限制,黨團數目並非毫無限制。 黨團協商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成文法依據。協商由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主持,但不是每一個法律案都必須經過的階段。 協商結論須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並在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但簽名並不代表各黨團所屬委員在院會中一律不得再異議。 五、議事原則 立法院行使職權,受以下原則拘束: 議會自律原則:在憲法範圍內,自主決定內部議事程序。 多數決原則。 會期(屆期)不連續原則:考題所稱的「會期不連續」,即指下段的屆期不連續。 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是,限制人民權利等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拘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權。立法院本身就是制定法律的機關,所以法律保留不是拘束立法院職權行使方式的原則。 議事公開是民主國會應遵守的原則,與國民知的權利有關,也必須保障國民旁聽的自由。憲法本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議事公開,但不能據此認為立法院開會可以不公開。院會原則上公開舉行,必要時才得開秘密會議。 六、屆期不連續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預算案、人民請願案是明文例外,下屆繼續審議。 決算案涉及國家財政監督,也不屬於屆期就不予審議的議案。 法律案是屆期不連續的典型對象。下屆不會從一讀或二讀接續審議,要推動就必須重新提案。條約案、總統彈劾案也不在例外之列。 常考陷阱 「所有議案皆須經三讀」「條約案、大赦案、戒嚴案須三讀」:錯。須三讀的只有法律案、預算案。 「違憲法律修正後須經憲法法庭審查」「經行政院決議、送立法院備查即施行」:錯。仍須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三讀得就原案要旨廣泛討論」:錯。廣泛討論屬二讀;三讀原則上只作文字修正,並全案付表決。 「委員會審查就是二讀」「委員會審查介於二讀與三讀之間」「所有法律案都必經委員會審查」:均錯。委員會審查介於一讀與二讀之間,而且有逕付二讀的制度。 「完成三讀前,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撤回」:錯。只能在完成二讀前撤回。 「開會須總額二分之一出席」:錯。開會門檻是總額三分之一;決議門檻是出席委員過半數;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常會由總統咨請召開」「臨時會由行政院院長請求、立法院院長主動召集,或五分之一立委請求」:均錯。常會自行集會;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四分之一以上立委請求。 「黨團至少五人」「兩席即可組黨團」「政團三人以上」「黨團數目無限制」:均錯。黨團三人以上;政團四人以上;一黨限一黨團。 「黨團協商無成文法依據」「所有法案都須經協商」「簽名後所屬委員不得再異議」:均錯。協商由院長或副院長主持才是正確敘述。 「協調會是法定開會形式」:錯。法定形式只有院會、全院委員會、委員會。 「立法院行使職權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錯。受拘束的是會期不連續、議會自律、多數決原則。 「憲法未規定議事公開,所以開會可以不公開」:錯。 「法律案下屆從一讀或二讀接續審議」「預算案下屆不予審議」:均錯。法律案不續審;預算案、人民請願案下屆繼續審議。 記憶口訣 「法預三讀;一標、委審、二議、三文字。」法律案、預算案才須三讀。一讀朗讀標題,委員會實質審查,二讀廣泛及逐條討論,三讀只修文字並全案表決。 「常會自己來,臨時總統或四一;三一能開會,過半作決議,同數看主席。」 「黨團三、政團四,一黨一團;協商院長副院長主持。」 「屆滿法案斷,預算請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