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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特權與兼職限制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2
立法委員之特權與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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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委員的兩種憲法特權:言論免責權保障院內議事言論及表決;不受逮捕特權保障會期中的人身自由,兩者要件不同。 判斷言論免責範圍時,看行為是否與行使立法職權直接相關,不能只看發言地點;蓄意肢體動作不受保障。 區分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言論免責只免除院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不免除政治責任,選民仍可據以罷免。 熟記「不得兼任官吏」的範圍、未辭職就任官吏的效果(釋字第1號),以及報酬待遇「以法律定之、單獨增加自次屆實施」的規定。 辨別憲法明文的兼職限制,並連結立法院議事、預算審議等常見搭配考點。 核心觀念 一、言論免責權:保障民主議事的制度設計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目的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的職務地位,避免國會功能受到其他國家機關干擾,讓立委行使職權時無所顧慮,以維持民主制度的運作。這是為議事制度而設的保障,不是給予個人的全面免責待遇。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包括: 院會或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與上述行為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例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的發言。 超出上述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例如蓄意的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適當情節而侵害他人法益者,不在保障之列。不能因衝突發生在議場,就把暴力行為當成言論或表決。 憲法條文明定「院內」,因此免責權限於院內所為的言論及表決;但「院內」應從是否屬於職權行使來理解,而非單純以建築物為界。一般選舉政見會、電視談話性節目、選區服務處記者會、在法院所為的陳述等,與議事職權無關,不會僅因發言人具有立委身分就取得免責保障。 二、免除院外法律責任,不免除政治責任 責任類型是否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民事責任免除(院外不負責)。 刑事責任免除(院外不負責)。 行政責任免除(院外不負責)。 院內紀律責任不免除,仍得依立法院自律規範處理。 政治責任不免除,仍受選民評價與監督。 言論免責權是法律責任的豁免;罷免則是政治責任的追究。因此選民仍可以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時的言論或表決不當,作為罷免的理由。至於個別民意代表能否被罷免,仍依其產生方式及相關法律判斷(例如全國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 三、哪些人享有言論免責權 人員言論免責保障 立法委員憲法第73條明文保障。 直轄市、縣(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享有會議時言論及表決的免責保障(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的言論除外)。 鄉(鎮、市)民代表同樣依地方制度法享有保障。 考試委員不享有。考試委員不是民意代表,不涉及議會議事。 議事言論免責是民主議事制度上的保障,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一般言論自由性質不同。因此,立法限縮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的範圍,主要涉及議會制度及地方自治的問題,最不可能從言論自由的觀點進行合憲性審查。相對地,禁止律師公開招攬業務(商業言論)、禁止散布不實訊息、要求學生穿制服(象徵性表意)等,都可能從言論自由角度審查。 四、不受逮捕特權:會期中、非現行犯、須經立法院許可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74條停止適用。現行作答應以增修條文為準。 情況能否逮捕或拘禁 會期中,非現行犯須經立法院許可,始得逮捕或拘禁。 會期中,為現行犯無須立法院許可,可逕行逮捕。 會期外不享有此特權,依一般法律程序處理。 例如在警匪槍戰中被圍捕的匪徒,即使當場表明並證實是現任立委,因屬現行犯,檢警應立即逮捕,不必先經立法院許可,也不必另行聲請法院許可。 「通緝犯」「被檢舉為貪污犯」「向行政機關遊說」都不等於「現行犯」,不能據此不經立法院同意逕行逮捕(會期中)。 本項特權只是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不是整個任期內都不得逮捕,也不是任期內不受刑事追訴。憲法並未賦予立委刑事追究豁免權、拒絕作證特權、國家機密特權,更沒有無息貸款、保釋嫌疑犯之類的特權。憲法明定的立委特權只有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兩項。 五、不得兼任官吏及就任後的效果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此規範維持權力分立,避免監督者同時是受監督者。實務見解下的範圍包括: 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例如駐外大使。 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釋字第24號認為屬公職及官吏範圍),不是只有董事長受限制。 與立委職務性質不相容的職務,例如監察委員。 公司職務要先判斷是否屬於公營事業。已完成民營化的公司(如中華電信)的董事,不屬於官吏,不在憲法第75條的禁止範圍。會計師、大學兼任教授等,也不屬於官吏。 依釋字第1號,立委如願就任官吏,應先辭去立委;未辭職而就任官吏者,自就任官吏時起,視為辭去立法委員。因此立委經總統任命為行政院院長時,應辭去立委職務。不是「視同未就任官吏」,不是「保留立委身分,辭官後恢復」,也不能身兼二職。 六、報酬待遇:以法律定之,單獨增加自次屆實施 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 立法委員的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不能以命令定之。 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目的在避免當屆立委自肥。因為有年度通案調整的例外,「只要增加就一律次屆實施」是錯的;「個案特殊考量得隨時調整」也是錯的。 七、憲法明文的兼職限制 事項憲法是否明文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有(憲法第75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有(憲法第140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有(憲法第103條)。 行政院院長不得兼任政黨領袖無明文限制。 考題問「憲法有無明文」時,要與政治慣例、政策主張及其他法律的限制分開判斷。 八、立法院職權的搭配考點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依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依憲法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 常考陷阱 「院內發生的一切行為都免責」:錯。須與職權行使直接相關,蓄意的肢體動作不受保障。 「黨團協商、公聽會不是院會,所以不受保障」:錯。依釋字第435號,兩者屬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受保障。 「立委在任何場合發言都免責」:錯。政見會、電視節目、選區服務處記者會、法院中的陳述均不受保障;憲法限於「院內」。 「言論免責,所以選民不得以言論不當為由罷免」:錯。免責權免除法律責任,罷免追究的是政治責任。 「言論免責保障範圍包括政治責任」:錯。只免除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 「考試委員也可主張言論免責」:錯。考試委員不是民意代表;地方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則依法享有保障。 「任期中不論何時都不得逮捕」「會期中一律不得逮捕」「無論會期中或會期外都不得逮捕」:都錯。要同時注意會期中、非現行犯、立法院許可三個要件。 「通緝犯、被檢舉貪污即可逕行逮捕」:錯。只有「現行犯」可以不經立法院許可逕行逮捕。 「立委享有刑事追究豁免、拒絕作證、國家機密特權」:錯。憲法只規定言論免責與不受逮捕兩項特權。 「可兼任公民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只禁董事長」:錯。公營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都不得兼任。 「未辭職就任官吏仍保留立委身分」或「視同未就任官吏」:錯。自就任官吏時起,視為辭去立委。 「報酬以命令定之」「加薪一律次屆實施」:錯。應以法律定之;年度通案調整不受次屆實施限制。 「立委得對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錯。憲法第70條明文禁止。 「憲法明文禁止行政院院長兼任政黨領袖」:錯。憲法無此規定。 記憶口訣 「言論看職權,肢體不保護;免責免法律,政治責任仍要負。」 「逮捕三要件:會期中、非現行、經許可;現行犯當場抓,通緝不算數。」 「官吏不得兼,公營董監總都算;未辭就任官,視為辭立委。」 「待遇法律定,單獨加薪下屆領,年度通案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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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為維持下列何種制度之運作所設? (A)民主制度 (B)法治制度 (C)司法獨立制度...
  3. 14 依據相關憲法學理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規定最不可能從言論自由觀點進 行合憲性審查? (A)政府禁止律師公開招攬業務 (...
  4. 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立法委員享有下列何項保障? (A)國家機密特權 (B)會期中均不受逮捕 (C)限於...
  5. 2 下列何者為立法委員享有之憲法保障之特權? (A)不得逮捕特權 (B)刑事追究豁免權 (C)拒絕作證特權 (D)國...
  6. 18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B...
  7. 2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有權機關得不經立法院同意,逕行逮捕立法委員? (A)立法委員為通緝犯...
  8. 1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罷免係政治責任之追究 (B)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係法律責任之豁免 (C)民意代表既享有言論免責權,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