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三個期限: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決算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報告。 分清文件流向:行政院將預算案送立法院,將決算送監察院;審計長則將決算審核報告送立法院。 理解預算權限分工: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不得提議增加支出,也不得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行政院對預算案可以提出覆議。 記住審計長的任命程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以及地方審計並非地方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一、預算、決算與審計的功能 預算是政府對未來一定期間收支的計畫,重點在事前授權。決算是會計年度結束後,整理實際收支與預算執行結果,重點在事後呈現。審計則依法審核財務收支及其執行情形,發揮財政監督功能。作答時,先辨認題目談的是預算案、決算,還是決算審核報告,再判斷機關與期限。 事項提出者送交對象憲法上的期限 年度預算案行政院立法院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決算行政院監察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決算審核報告審計長立法院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報告 二、預算案的提出與審議 依憲法第59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僅得由行政院提出,審議權則屬於立法院。各機關雖然參與概算編製,並不因此取得直接向立法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權限。 司法預算另有保障: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應區別「司法院提出司法概算」與「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兩個層次。題目寫「行政院應將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正確敘述。 依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依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意旨,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以免實質上變更行政部門的施政計畫。 這項限制不能誤讀為「立法院完全不得刪減預算」。判斷關鍵在於:刪減支出屬預算審議權的範圍;增加支出、移動項目或以重組預算取代施政計畫,則受到限制。即使支出總額沒有增加,也不能只憑總額未變,就認定項目間的挪移必然合憲。 三、預算案可以成為覆議標的 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因此,「行政院不得針對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案提出覆議」是牴觸現行憲法規範的錯誤敘述。 此處的總統核可是覆議程序的一環,不能據此推論總統負責審查決算。預算覆議與決算審計是不同制度,應分別記憶。 四、行政院提出決算: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依憲法第60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這項規定包含三個不可互換的要素:行政院提出、監察院收受、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 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縱然參與財政或決算編製工作,也不能取代憲法明定的提出機關。題目若問「依憲法由何機關提出決算」,答案是行政院。審計長負責後續審核,也不是決算的提出者;總統更不負責審查決算。 五、審計長審核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報告立法院 依憲法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這個三個月的起算點是「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不是會計年度結束時。 兩個階段應連續理解:先由行政院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決算送監察院;再由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決算送監察院,審核報告送立法院,是本單元最重要的機關辨識。 四個月與三個月各有不同起算點,不可把「年度結束後七個月內」當成憲法第105條的文字。行政院若提早提出決算,審計長的三個月期限也隨之起算。 六、審計機關的地位與地方審計權 依憲法,審計權是監察院的職權之一,監察院設審計長,實際由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掌理。依憲法第104條,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總統逕行任命,也不是由監察委員兼任。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干涉;審計長亦應超然行使職權。但「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等於審計部是「獨立的合議制機關」。審計部由審計長綜理部務,屬首長制機關,不可混淆職權行使原則與機關組織型態。 審計權屬於監察院的國家權力,中央與地方各機關的財務審計,均由審計機關(審計部及其在地方設置的審計處室)依法辦理。因此,地方審計並非「地方立法並執行」的自治事項。地方設有審計單位,或審計對象是地方政府,都不表示審計權歸屬地方。 常考陷阱 把提出決算期限寫成三個月:行政院是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三個月是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完成審核的期限。看到「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決算」即為錯誤。 把預算與決算的時間方向混淆:預算是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決算是年度結束後四個月。 把決算與審核報告送交對象對調:行政院決算送監察院;審計長審核報告送立法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不代表審核報告送監察院。 以財政部、主計總處或審計長取代行政院:憲法明定的決算提出機關是行政院;編製、提出與審核是不同職責。 認為總統審查決算:總統參與審計長提名及覆議核可,均不等於取得決算審查權。 認為立法院不得刪減任何預算:不得增加支出、不得移動或增減項目,不等於不得刪減。 認為預算案不能覆議:預算案是法定覆議標的,行政院須經總統核可,並於決議送達十日內提出。 認為審計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或由監察委員兼任:應記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程序。 把「超然行使職權」誤推為「獨立合議制機關」:審計長超然行使職權正確,但審計部不是合議制機關。 把地方審計認定為地方自治權:審計權屬監察院,不能只看受審機關位於中央或地方。 記憶口訣 「預前三、決後四、審再三。」預算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出;決算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報告。 「行政送監察,審計報立法。」行政院將決算送監察院,審計長將審核報告送立法院。 「審計長:總統提、立院同、超然行。」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超然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