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以及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審判、公務員懲戒與司法行政等職權。 分清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的任命程序、任期保障、任免令副署,以及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的規定。 理解釋字第530號解釋所稱司法自主性的內容與界線,特別是規則制定權的範圍。 以法律關係的性質判斷審判管轄,並區別懲戒、懲處、糾舉、考試、罷免等易混淆事項。 理解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提案方式、當事人聲請要件、裁定拘束力,以及判例、決議制度已廢除。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地位、組織與人員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體系的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體系的終審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則是司法院的成員,三者都不是憲法所稱的「最高司法機關」。 依憲法第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的組織,以法律定之。法律由立法院制定,所以司法院組織法由立法院制定,不是由司法院、行政院或考試院自行訂定。 司法院所屬人員包括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以及懲戒法院(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法官(舊稱委員)。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所屬檢察體系,不是司法院人員。舊題出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仍應判斷為司法院人員。 二、大法官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本文原規定由監察院同意,已因增修條文而停止適用。 大法官任期8年,個別計算,不分屆次,不得連任。 大法官原則上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但由法官轉任者,仍適用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院長、副院長可以隨總統更替而更動,不能說院長「任期八年」。 依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司法院院長的任免令即屬此類。 司法院院長不兼任最高法院院長,也不以「由法官轉任」為資格要件。 三、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事項是否為院長職權判斷重點 綜理院務是院長為司法院首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是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含行言詞辯論)時,以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為審判長;院長不能擔任時,依法律規定由他人代理。 出席總統召集的院際爭執會商是憲法第44條:院與院間之爭執,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就自治法規施行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否(現行體制)憲法第115條原規定由五院院長組成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但增修條文已排除第115條的適用,現行憲政體制下已無此職權。 四、司法院的職權及界線 職權內容與判斷重點 審判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司法審理也包括非訟事件,不限於訴訟事件。 公務員懲戒懲戒屬司法權,現由懲戒法院審理。 解釋憲法憲法第78條賦予司法院解釋憲法之權,現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以判決行使。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第78條規定由司法院行使,不是最高法院、行政院或立法院。 司法行政包括司法行政監督權,以及本於司法自主性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依增修條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下列事項不是司法院職權: 公務員懲處及其復審:懲處是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行政處置;不服者提起的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所屬)審議,不屬於司法院。對復審決定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才進入行政法院。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不由司法院審理;不要與「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混淆。 糾舉:屬監察院職權。 律師考試:屬考試院的考試權。 直接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司法預算案:司法院只提出司法概算,由行政院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五、司法自主性與年度司法概算 釋字第530號解釋提出司法自主性,用意在維護審判獨立,內容包括: 法官之獨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行政監督權:司法院得發布命令,處理司法行政事務,並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資料或實務見解,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參考。 規則制定權:司法院得本於司法自主性,就審理程序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發布規則。 界線:上述命令或規則不得牴觸法律,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如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因此,「司法院不得發布涉及審判見解及程序之規則」的說法錯誤,司法院可以發布,只是法官不受其拘束。 「司法預算獨立」不是釋字第530號司法自主性的內容。關於預算,依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限制的對象只有行政院,立法院審議時仍得刪減。 六、司法二元制與爭議管轄 我國屬大陸法系,採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的司法二元制。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審理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行使司法權,屬於司法院體系,不是行政權的一環。 判斷管轄的關鍵是法律關係的性質,不是當事人是否為政府機關。法院向民眾承租房屋發生的租賃與賠償爭議、中央機關委託民間印刷廠印製手冊而遲延給付報酬,都屬私法契約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不是訴願、行政訴訟,也不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針對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 「級」是法院組織層級,「審」是案件可經歷的審判次數。普通訴訟並非所有案件都三級三審;行政訴訟現行為三級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分工,並未設立獨立的「地方行政法院」。所以「不論行政訴訟或普通訴訟皆三級三審」與「行政訴訟三級分別為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是錯誤敘述。 釋字第396號解釋認為,公務員懲戒程序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屬立法裁量範圍,不能謂與憲法第16條有所違背。因此「未設通常上訴制度即違背憲法第16條」是錯誤選項。現制則已改由懲戒法院審理,並設有上訴救濟。 七、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亦設大法庭。這是終審法院內部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在具體個案中處理法律爭議,不是另增一個審級。 (一)提案的情形 歧異提案:某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擬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應先以徵詢程序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有庭主張維持先前見解時,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不能自行改採不同見解,也不是召開庭長會議決議或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 原則重要性提案: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 (二)當事人聲請 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時,有權以書狀表明理由,聲請受理案件的庭提案予大法庭;受理庭不能以「當事人無聲請權」駁回。 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當事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 輔佐人即使具有律師資格,也不因輔佐人身分取得聲請權。 受理庭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一旦裁定提案,即由大法庭依職權處理法律爭議,「當事人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聲請」不是正確敘述。 (三)大法庭的裁判與效力 大法庭僅裁判法律爭議,且以裁定為之;不就本案作終局判決,本案仍由提案庭依大法庭見解裁判。 大法庭庭員評議時,不受原所屬庭意見拘束。 大法庭不得宣告法律違憲。法官確信所適用的法律違憲,應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有拘束力。法律並未規定其拘束最高法院所有法庭、下級審法院或各機關及人民;其他庭日後如欲採不同見解,應再依提案程序處理。 (四)判例與決議制度的廢除 舊制下,最高法院裁判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民事庭、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另以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決議統一見解。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選編與決議制度均已廢除:舊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其餘判例的效力與未經選編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院的「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處理不同機關或不同審判系統間的見解歧異,不是用來統一最高法院內部各庭的見解;院內各庭見解歧異,應由大法庭處理。 常考陷阱 把最高法院、大法官或最高行政法院當成最高司法機關:憲法第77條明定是司法院。 院長任命寫成「經監察院同意」:增修條文改為立法院同意;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並任,且不受任期保障。 說院長任期八年、須由法官轉任、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均錯誤;正確的是院長任免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立法院不得刪減司法概算」:不得刪減的是行政院;立法院仍得審議刪減。司法院也不是直接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 把「司法預算獨立」當作釋字第530號司法自主性的內容:其內容為法官獨立、司法行政監督權、規則制定權。 「司法院不得發布涉及審判見解及程序之規則」:司法院得發布,但涉及審判見解者法官不受拘束。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憲法第115條已被增修條文排除,現行非司法院院長職權。 罷免案與彈劾案混淆:彈劾由憲法法庭審理;罷免由人民投票決定。 懲戒、懲處、糾舉混淆:懲戒屬司法院;懲處復審屬保訓會;糾舉屬監察院;律師考試屬考試院。檢察官屬法務部。 看到政府機關就選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租賃、承攬報酬等私法契約爭議,走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說行政法院屬於行政權:行政法院行使司法權。 說懲戒程序未設通常上訴即違憲:釋字第396號認為不違背憲法第16條。 院內見解歧異時遵守判例、召開庭長會議或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均為錯誤,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 大法庭宣告法律違憲、作本案終局判決、拘束所有法庭或各機關人民:均錯誤;大法庭以裁定處理法律爭議,只拘束提案庭提交的案件。 當事人無聲請權、輔佐人可代為聲請:當事人有聲請權,須委任律師;本身具律師資格者得自行聲請。 記憶口訣 「最高司法司法院;組織法律立院定;院長大法官並任,立院同意無任期,任免不必閣揆署。」 「概算行政不得刪,立院照審可刪減;自主三寶:獨立、監督、定規則。」 「懲戒司法、懲處保訓、糾舉監察、考試考院;彈劾法庭、罷免人民。」 「歧異裁定提大庭;大庭裁定只拘束提案案;不判違憲不終局;律師當事人自己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