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80條的審判獨立與第81條的身分保障,並分辨哪些人屬於憲法所稱法官:大法官與懲戒法院法官屬之;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保訓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不屬之。 熟記第81條結構:免職限於「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停職、轉任、減俸則是「非依法律不得為之」,並非絕對禁止。終身職也不等於不得退休或不負刑事責任。 依釋字第539號解釋,區分法官本職、庭長(司法行政兼職)與審判長(合議審判職務);身分保障不及於庭長職務。 依釋字第601號解釋,立法院不得以預算案刪減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依釋字第665號解釋,依事先訂定的規範改分或併案,並不違憲。 掌握司法預算獨立: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核心觀念 一、審判獨立與憲法所稱「法官」的範圍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則透過身分保障,使法官不必因裁判結果而擔心遭到免職、調動或減俸。兩條規定分別從職權行使與身分安定兩方面,共同保障司法獨立。因此,「法官為終身職」本身就具有保障審判獨立的意涵。 判斷某人是否屬於憲法所稱法官,要看其是否實質行使審判權,不是看他是否任職於司法機關。 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稱法官不屬於憲法所稱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普通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含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舊稱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檢察官司法事務官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大法官解釋,公懲會委員行使公務員懲戒的審判權,屬於憲法所稱法官。題目若出現舊名稱,仍應判斷為法官。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保訓會隸屬考試院,處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性質屬於行政救濟,並非法院審判,所以不是法官。 檢察官:檢察官參與刑事司法程序,但職務是偵查、起訴,不是審判,因此不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稱法官。 司法事務官、司法院秘書長:前者辦理法院部分事務,後者處理司法行政事務,都不行使審判權,不適用法官身分保障。 二、第81條的身分保障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事項保障內容作答關鍵 終身職保障身分安定不排除退休、任期或淘汰等制度,也不代表法官不負刑事責任 免職限於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免職 停職、轉任、減俸法律保留符合法律規定時仍可為之,不是絕對保障;法院或司法院也不能自由決定 法官可能因職務行為構成犯罪而受刑事處分,不能主張終身職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終身職」的核心意義在於:非依法律,不得對法官停職、轉任或減俸。 凡足以影響法官身分的人事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才能為之。例如由地方法院調任高等法院、由刑事庭法官轉任民事庭法官,或因積案過多予以減俸,都屬於憲法身分保障所涵蓋的事項。 實任法官除非經本人同意,並符合法定要件,否則不得為審級調動。 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有特別排除的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相同的身分保障。 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依釋字第601號解釋,增修條文排除的只是終身職身分及相關待遇;大法官仍是憲法上的法官,仍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 三、減俸保障(釋字第601號解釋) 立法院曾因不滿大法官的解釋,以預算案刪除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釋字第601號解釋認為:大法官屬於憲法第81條所稱法官;司法專業加給屬於法官俸給的一部分,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立法院以年度預算案刪除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或職務加給,違反憲法第81條。立法院同樣負有遵守這項憲法義務的責任,不能以預算審議權或權力制衡作為理由。 情形是否合憲 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的職務加給(司法專業加給)違憲:不是依法律減俸 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俸給可以:屬於「依法律」所為 基於俸給公平性,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的月退休俸可以:以法律為之 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公務座車等級可以:座車不是俸給 因積案過多,以行政措施減俸屬於身分保障範圍,沒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四、庭長、審判長與法官本職(釋字第539號解釋) 庭長與審判長是功能不同的兩種職務。庭長於合議審判時得充任審判長,但不能因此認為兩者功能相同。 審判長除依法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的行使上,與庭員並無不同,不能要求庭員採取特定見解。 庭長屬於法官兼任的司法行政職務。憲法對法官身分的保障不及於庭長職務。 免兼庭長不違憲的理由: 免除的只是庭長行政兼職,對法官職司審判的本職沒有損害; 法官的職等未必較庭長為低,其在法律上得享有的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法官免兼庭長不是降調,法官兼派庭長也不是陞任職等較高的職務。 因此,司法院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範法官免兼庭長的人事行政行為,不違反憲法保障法官身分的意旨。 五、法官法定原則與司法行政監督(釋字第665號解釋等) 法官法定原則:案件應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分配承辦法官,不得事後針對個案指定法官。這項原則有助於維持司法的公正及審判獨立。 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未規定的分案事項,各法院得自訂補充規範。由依法組成的法官會議事先訂定分案、併案的一般抽象規範,並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 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而改分其他法官,合憲。 依事先訂定的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的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一位法官合併審理,並不違憲。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注意事項、實施要點等規範時,也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司法院發布的命令如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 六、司法預算獨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機關權限 司法院只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不能自行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 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案的提案權專屬行政院 立法院審議時得刪減;依憲法第70條,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行政院不得刪減概算」的保障只適用於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的概算都不適用。 預算案不需先經審計長審核才能送立法院;審計部也不參與司法預算的編列。 常考陷阱 「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保訓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是憲法所稱法官」:錯。關鍵在是否實質行使審判權。 「大法官或公懲會委員不是法官」:錯。兩者都是憲法所稱法官。 「大法官不是法官,所以不得領司法專業加給」或「立法院有預算審議權,可以刪除加給」:錯。以預算案刪減加給違反憲法第81條。 「法官減俸、停職受絕對保障」或「法院、司法院可以自由決定」:錯。正確說法是符合法律規定時仍可為之。 「以法律通案減俸、刪減退職法官月退休俸違憲」:錯。這兩者都是依法律所為。「降低公務座車等級違憲」也錯,因為座車不是俸給。 「終身職代表不得設任期、退休或淘汰制度」或「職務行為不受刑事處分」:錯。終身職的正確意義是「非依法律不得轉任」等保障。 「免兼庭長屬於身分保障範圍」或「身分保障及於庭長職務」:錯。反之,審級調任、刑事庭轉民事庭、因積案減俸都屬於保障範圍。 「審判長與庭長是功能相同的職務」:錯。兩者是功能不同的兩種職務。 「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範免兼庭長,違反身分保障」:錯。釋字第539號解釋認為不違反。 「將相牽連案件改分合併審理違憲」:錯。依事先規範改分併案,以及因法官調職而改分,均合憲;法院也得自訂分案補充規範。 「行政院得刪減司法概算」、「立法院不得刪減司法預算」、「立法院可以增加支出」或「司法院自行送立法院」:都錯。 記憶口訣 「審判才是官:大法官、懲戒官算;檢察、事務、保訓、秘書都不算。」 「免職三事由:刑、懲、禁治產;停轉減俸,依法可行。」 「法律可減,預算不可減;座車不是俸。」 「庭長行政兼,免兼不違憲;審判長、庭長,功能兩樣。」 「司提概算,政不刪、可加註;立院可刪不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