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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身分保障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4
法官之身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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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80條的審判獨立與第81條的身分保障,並分辨哪些人屬於憲法所稱法官:大法官與懲戒法院法官屬之;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保訓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不屬之。 熟記第81條結構:免職限於「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停職、轉任、減俸則是「非依法律不得為之」,並非絕對禁止。終身職也不等於不得退休或不負刑事責任。 依釋字第539號解釋,區分法官本職、庭長(司法行政兼職)與審判長(合議審判職務);身分保障不及於庭長職務。 依釋字第601號解釋,立法院不得以預算案刪減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依釋字第665號解釋,依事先訂定的規範改分或併案,並不違憲。 掌握司法預算獨立: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 核心觀念 一、審判獨立與憲法所稱「法官」的範圍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則透過身分保障,使法官不必因裁判結果而擔心遭到免職、調動或減俸。兩條規定分別從職權行使與身分安定兩方面,共同保障司法獨立。因此,「法官為終身職」本身就具有保障審判獨立的意涵。 判斷某人是否屬於憲法所稱法官,要看其是否實質行使審判權,不是看他是否任職於司法機關。 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稱法官不屬於憲法所稱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普通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含最高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舊稱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檢察官司法事務官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大法官解釋,公懲會委員行使公務員懲戒的審判權,屬於憲法所稱法官。題目若出現舊名稱,仍應判斷為法官。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保訓會隸屬考試院,處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性質屬於行政救濟,並非法院審判,所以不是法官。 檢察官:檢察官參與刑事司法程序,但職務是偵查、起訴,不是審判,因此不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稱法官。 司法事務官、司法院秘書長:前者辦理法院部分事務,後者處理司法行政事務,都不行使審判權,不適用法官身分保障。 二、第81條的身分保障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事項保障內容作答關鍵 終身職保障身分安定不排除退休、任期或淘汰等制度,也不代表法官不負刑事責任 免職限於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由行政機關任意免職 停職、轉任、減俸法律保留符合法律規定時仍可為之,不是絕對保障;法院或司法院也不能自由決定 法官可能因職務行為構成犯罪而受刑事處分,不能主張終身職使其免受刑事追究。 「終身職」的核心意義在於:非依法律,不得對法官停職、轉任或減俸。 凡足以影響法官身分的人事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才能為之。例如由地方法院調任高等法院、由刑事庭法官轉任民事庭法官,或因積案過多予以減俸,都屬於憲法身分保障所涵蓋的事項。 實任法官除非經本人同意,並符合法定要件,否則不得為審級調動。 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有特別排除的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相同的身分保障。 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依釋字第601號解釋,增修條文排除的只是終身職身分及相關待遇;大法官仍是憲法上的法官,仍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 三、減俸保障(釋字第601號解釋) 立法院曾因不滿大法官的解釋,以預算案刪除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釋字第601號解釋認為:大法官屬於憲法第81條所稱法官;司法專業加給屬於法官俸給的一部分,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立法院以年度預算案刪除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或職務加給,違反憲法第81條。立法院同樣負有遵守這項憲法義務的責任,不能以預算審議權或權力制衡作為理由。 情形是否合憲 以年度預算案刪減大法官的職務加給(司法專業加給)違憲:不是依法律減俸 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俸給可以:屬於「依法律」所為 基於俸給公平性,立法或修法刪減退職法官的月退休俸可以:以法律為之 以預算案降低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公務座車等級可以:座車不是俸給 因積案過多,以行政措施減俸屬於身分保障範圍,沒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四、庭長、審判長與法官本職(釋字第539號解釋) 庭長與審判長是功能不同的兩種職務。庭長於合議審判時得充任審判長,但不能因此認為兩者功能相同。 審判長除依法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的行使上,與庭員並無不同,不能要求庭員採取特定見解。 庭長屬於法官兼任的司法行政職務。憲法對法官身分的保障不及於庭長職務。 免兼庭長不違憲的理由: 免除的只是庭長行政兼職,對法官職司審判的本職沒有損害; 法官的職等未必較庭長為低,其在法律上得享有的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法官免兼庭長不是降調,法官兼派庭長也不是陞任職等較高的職務。 因此,司法院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範法官免兼庭長的人事行政行為,不違反憲法保障法官身分的意旨。 五、法官法定原則與司法行政監督(釋字第665號解釋等) 法官法定原則:案件應依事先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分配承辦法官,不得事後針對個案指定法官。這項原則有助於維持司法的公正及審判獨立。 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未規定的分案事項,各法院得自訂補充規範。由依法組成的法官會議事先訂定分案、併案的一般抽象規範,並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 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而改分其他法官,合憲。 依事先訂定的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的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一位法官合併審理,並不違憲。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注意事項、實施要點等規範時,也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司法院發布的命令如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 六、司法預算獨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機關權限 司法院只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不能自行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 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案的提案權專屬行政院 立法院審議時得刪減;依憲法第70條,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 「行政院不得刪減概算」的保障只適用於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的概算都不適用。 預算案不需先經審計長審核才能送立法院;審計部也不參與司法預算的編列。 常考陷阱 「檢察官、司法事務官、保訓會委員、司法院秘書長是憲法所稱法官」:錯。關鍵在是否實質行使審判權。 「大法官或公懲會委員不是法官」:錯。兩者都是憲法所稱法官。 「大法官不是法官,所以不得領司法專業加給」或「立法院有預算審議權,可以刪除加給」:錯。以預算案刪減加給違反憲法第81條。 「法官減俸、停職受絕對保障」或「法院、司法院可以自由決定」:錯。正確說法是符合法律規定時仍可為之。 「以法律通案減俸、刪減退職法官月退休俸違憲」:錯。這兩者都是依法律所為。「降低公務座車等級違憲」也錯,因為座車不是俸給。 「終身職代表不得設任期、退休或淘汰制度」或「職務行為不受刑事處分」:錯。終身職的正確意義是「非依法律不得轉任」等保障。 「免兼庭長屬於身分保障範圍」或「身分保障及於庭長職務」:錯。反之,審級調任、刑事庭轉民事庭、因積案減俸都屬於保障範圍。 「審判長與庭長是功能相同的職務」:錯。兩者是功能不同的兩種職務。 「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範免兼庭長,違反身分保障」:錯。釋字第539號解釋認為不違反。 「將相牽連案件改分合併審理違憲」:錯。依事先規範改分併案,以及因法官調職而改分,均合憲;法院也得自訂分案補充規範。 「行政院得刪減司法概算」、「立法院不得刪減司法預算」、「立法院可以增加支出」或「司法院自行送立法院」:都錯。 記憶口訣 「審判才是官:大法官、懲戒官算;檢察、事務、保訓、秘書都不算。」 「免職三事由:刑、懲、禁治產;停轉減俸,依法可行。」 「法律可減,預算不可減;座車不是俸。」 「庭長行政兼,免兼不違憲;審判長、庭長,功能兩樣。」 「司提概算,政不刪、可加註;立院可刪不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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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如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失效,立法院因而刪除大法官之司法專業加給,是否違憲? (A)不違憲,因為立法院有審議...
  2.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法定原則有助於維持司法之公正及審判獨立 (B)各地方法院得自訂補充...
  3. 13 下列何者不屬憲法有關法官身分保障之範圍? (A)從地方法院調任高等法院 (B)由刑事庭法官轉任民事庭法官 (C)免兼庭長職務 (D...
  4. 13 下列何者不適用法官身分及任期之保障規定? (A)司法院大法官 (B)司法院秘書長 (C)懲戒法院法官 (D)民...
  5. 13 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以法律通案刪減全國法官之俸給 (B)立法院基於俸...
  6. 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免兼庭長不違憲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庭長於合議審判時得充任審判長,而審判長與庭...
  7. 9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審判獨立與法官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庭長及審判長係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
  8. 4 有關憲法第 81 條所稱「法官為終身職」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不得設置任期制度 (B)法官不得設置退休制度 (C)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