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的特徵:集中審查、原則上事後審查、兼有抽象與具體法規範審查,違憲判決具一般效力;分散審查不是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的特徵。 區分「法律」與「命令」:法律是否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終局認定,法官不得自行拒絕適用;命令則各級法院法官均得審查,認違憲或違法時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熟記司法院大法官的審查客體:法律、命令、解釋函令、具規範性質的簡章、舊制判例、地方自治法規均可審查;行政處分、統治行為、政治問題則不屬實質審查對象。 理解政治問題與統治行為:釋字第328號(領土界定)、釋字第419號(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 掌握國會自律的例外:釋字第342號,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時,釋憲機關仍得宣告法律無效。 核心觀念 一、司法審查的源起與制度類型 司法審查是由司法機關審查國家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最早發展出司法審查制度的國家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法律違憲,使該法律對當事人不生拘束力。英國採國會主權,德國、法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發展較晚。 分類判斷標準制度重點我國 集中/分散審查由誰審查集中制由專責機關掌理;分散制(美國)由各級法院於個案審理時審查法律合憲性。集中制(司法院大法官) 事前/事後審查何時審查事前審查在法規生效前介入;事後審查針對已生效的法規。原則上事後審查 抽象/具體審查是否以具體案件為前提抽象審查不以個案爭訟為必要;具體審查因個案應適用法規的合憲性疑義而發動。兩者兼有 一般/個案效力裁判效力範圍一般效力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均有拘束力;個案效力僅於該案不適用。一般效力 上述分類是不同判斷面向,不可混為一談。違憲判決具一般拘束力,但法規何時失效,須看判決主文(例如定期失效),並非一律溯及失效。 二、我國審查機關與聲請途徑 依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依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現行制度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因此: 宣告法律違憲、就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有終局認定權限者,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普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院、立法院。 我國現制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的最高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不是國民大會、行政院或最高法院。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法院不得逕行拒絕適用,也不是交由立法院政黨協商,更不是人民可不經任何程序直接提出釋憲。 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應停止審理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不能自行宣告法律違憲失效。 我國容許符合資格的國家機關或立法委員依法聲請抽象法規範審查,不以具體個案為前提,所以「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是錯誤敘述。人民聲請則有法定要件及期限限制:現行人民聲請,原則上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審查客體:法律、命令、自治法規與裁判 法律採集中審查,命令則各級法院均得審查。法官審理個案,認為所適用的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時,得拒絕適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都有此權限。 規範性質法官確信違憲時 國家安全法、地方稅法通則、檢肅流氓條例等「法、律、條例、通則」法律不得自行拒絕適用,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土地登記規則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命令得於個案拒絕適用 憲法第172條只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未明文規定命令違憲的審查機關。各級法院得審查命令,是依司法院解釋而來,不是憲法明文。 法規範審查看實質,不看名稱。財政部解釋函令、具規範性質的考選簡章(如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以及舊制下具規範效力的最高法院判例,都曾是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行政處分是對具體個案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不是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 現行制度另有裁判憲法審查:人民符合要件時,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審查。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不是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考試院、立法院,也不是國民大會。 四、政治問題與統治行為 政治問題不審查,是司法審查的實體界限。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依權力分立原則應由政治部門決定並負政治責任,學理上稱為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但「涉及政治」不等於一律不審查:抽象法規範審查、機關權限爭議、政黨違憲解散都是大法官的職權,只有政治問題爭議不屬實質審查標的。 釋字第328號(領土界定):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對領土範圍採概括規定而不列舉,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是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重點有三: 大法官有受理並作成解釋,只是在解釋中表明不就領土範圍作實質判斷。所以「屬政治問題,大法官不應受理」是錯誤寫法。 界定領土屬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本號解釋所提出的政治問題概念,是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實體界限之一。 領土的「界定」與「變更程序」要分開。依憲法增修條文,領土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後,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始得變更。提案權在立法院,不是總統或行政院,也不是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釋字第419號: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屬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如何處理,是憲法上的裁量權,屬學理上的統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政策決定或行政命令,也不是釋憲機關的審查對象。同號解釋仍就「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作出解釋,認為與憲法設置兩職位分由不同人擔任的本旨未盡相符,可見它不屬政治問題。 以下事項都已由大法官作實質解釋,不屬政治問題: 何種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釋字第329號)。 憲法增修條文與具本質重要性之憲法規範是否牴觸(釋字第499號)。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釋字第419號)。 同理,人民單純不滿政府的兩岸關係政策,屬政治判斷,依法不得訴願或訴訟。建築執照申請未獲許可、交通違規罰鍰、可上訴的下級法院判決,都是具體權益爭議,可以依法救濟。 五、國會自律與立法程序瑕疵(釋字第342號) 依議會自律原則,立法院議事程序是否符合其內部規範,原則上由立法院自行認定、解決。這個原則的範圍包括法律案的審議,不限於行政庶務。 例外是:立法程序如果違反法律成立的基本規定,且屬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仍得宣告該法律無效。「明顯」是指不待調查即可認定;如果瑕疵是否存在尚有爭議、有待調查,就不屬明顯。因此: 法律已公布生效,不代表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並非任何程序違反都屬濫權而應受審查,也不是大法官可以不受限制地調查事實,一發現瑕疵就宣告無效。 程序與議事規範不符,不會使法律「暫時不生效力」。 大法官不只是形式審查總統公布與行政院院長副署。 六、民主法治發展的重要解釋 釋字第450號:大學法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違反大學自治,違憲。 釋字第261號: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終止行使職權,並適時辦理全國性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全面改選)。 檢肅流氓條例:多次被宣告違憲(如釋字第384、523、636號),理由是限制人身自由逾越必要程度、欠缺正當法律程序。 違警罰法:警察官署裁決拘留、罰役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被宣告違憲(釋字第166、251號)。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曾被宣告違憲(如釋字第445號)。 出版法:未曾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釋字第791號:刑法通姦罪規定違憲。 常考陷阱 「我國法律違憲審查採分散制」:錯。法律採集中制;各級法院得審查的是「命令」。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審查」:錯。我國設有抽象法規範審查。 「人民聲請沒有期限」「人民可直接提出釋憲」:錯。人民聲請有法定要件及期間限制。 「法律牴觸憲法有疑義時,法院逕行拒絕適用」:錯。應由司法院解釋;法院只對「命令」可以拒絕適用。看到選項先判斷是法律還是命令。 「命令違憲之審查機關為憲法明文規定」:錯。憲法第172條沒有規定審查機關。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不得審查命令」:錯。各級法院都可以。 「行政處分是司法院違憲審查客體」:錯。行政處分走行政爭訟;解釋函令、判例、考選簡章才是可審查的規範。 自治法規疑義交法務部、行政院、立法院或國民大會解決:錯。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聲請司法院解釋。 「釋字第328號:大法官不應受理」:錯。大法官已受理並作成解釋,只是不予實質界定。注意區分「不予解釋」與「不受理」。 領土變更由總統或行政院提出,或只需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決議:錯。由立法委員提議,並須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再經公民複決。 把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條約以外國際協定送審、修憲界限誤選為政治問題:錯。這些都已作實質解釋;屬政治問題的是領土界定。 總統對閣揆非義務辭職的處理是「行政行為」或「政策決定」:錯。屬統治行為。 「議會自律只限行政庶務」「程序瑕疵使法律暫不生效」「已公布就不得審查」「一有瑕疵即可宣告無效」:都錯。正解是「原則自律,但明顯重大瑕疵可宣告無效」。 大學法軍訓室寫成釋字第380號:錯。是釋字第450號。 「以上皆正確」選項:軍訓室、中央民代全面改選、檢肅流氓條例、通姦罪四項都有解釋,所以「以上皆正確」才是答案。 誤以為出版法曾遭宣告違憲:集會遊行法、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都曾被宣告違憲,出版法則沒有。 記憶口訣 「美國首創;我國集中、事後、抽象具體、一般效力。」 「法律找大法官,命令法官可不用;處分走訴訟,自治疑義也找司法院。」 「領土三二八,辭職四一九;國會自律三四二,明顯重大可無效。」 「軍訓四五零、改選二六一、通姦七九一;流氓違警集遊皆違憲,唯獨出版沒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