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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之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2
地方制度之憲法與增修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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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分清規範層級: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不可混為一談;題目寫「依憲法增修條文」時,只能以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作答。 掌握省制調整(民國87年底精省):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成人員都是任命產生,不是民選。 熟記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諮議會則是「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縣自治受憲法保障:縣議員與縣長均由縣民選舉,不能以法律改成中央指派;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比較地方首長、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的產生方式與任期,尤其注意首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與村里長「連選得連任」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地方制度的規範層級與民選保障 憲法第118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因此,直轄市自治制度的依據是法律(現行為地方制度法),不是由行政院自行決定,不是由五院院長組成委員會訂定,也不是召集市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該條所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並排除憲法本文中若干省縣自治相關條文的適用。立法者雖有制度形成空間,但不得違反增修條文明定的組織與產生方式。同條另明定,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增修條文第9條所列事項包括: 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由此可知,縣長與縣議員由縣民選舉,是增修條文明文保障的事項;將縣長改由內政部指派,為憲法所不許。相較之下,鄉、鎮、縣轄市並未規定在增修條文第9條,其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屬立法者得以法律調整的範圍,將其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並不違憲。 二、省的地位:保留省制,不再實行省自治 依司法院釋字第467號解釋,省制調整後,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省在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範圍內,仍可具有公法人資格,但已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實務上,臺灣省政府定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因此,應分清「省」、「省政府」與「縣」: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不能說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宜稱為中央的「委任機關」。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縣:仍是地方自治團體,不是中央的派駐機關。 增修條文規定,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命令來源是行政院,不是總統、內政部、立法院、考試院、省主席或省政府。 三、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織 比較項目省政府省諮議會 增修條文所定組成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 產生方式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是否民選否否 是否須經同意不須立法院或省諮議會同意不須立法院同意 省政府委員九人已包含主席,不是九名委員之外再加一名主席。省諮議會人數,增修條文僅規定「若干人」,沒有固定為九人;因此立法將其人數調整為十人,並不因人數本身而違憲。 依地方制度法,省政府委員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主席以外的委員為無給職。考題若改稱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直接任命,或另設副主席二人,均不符合現行規定。 精省後,取消省議會,改設的是省諮議會,不是省諮議局、省資政局或省府委員會。現行省的組織包括省政府(含省主席、省政府委員)與省諮議會(省諮議會議員);省議會、省議員、民選省長都已不存在。 四、縣自治組織與首長、民代的產生 增修條文第9條明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縣長不是由省主席任命、內政部指派,也不是由縣議會選舉產生。 注意「縣議員」與「縣議會議長」不同:縣民選舉的是縣議員;議長、副議長由縣議員互選,並非由縣民直接選舉。 依地方制度法的行政區劃,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劃分為區,鄉以內編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編為里。增修條文本身也沒有「縣下設區」的規定,因此「縣下設區」是錯誤敘述。 五、憲法明定與法律明定的民選職位 職位產生方式與規範依據 縣長、縣議員由縣民選舉;增修條文第9條明文規定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由市民依法選舉;規定在地方制度法,不是增修條文第9條的明文事項 鄉、鎮、縣轄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各該自治團體人民依法選舉;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村(里)長(含直轄市的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省主席、省政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非經選舉產生 若題目限定「依憲法增修條文」,應找增修條文本身明定的職位或機關,不能只憑「實際上也是民選」就選入。例如鄉鎮市長、村里長雖依法民選,卻不是增修條文明定的民選職位;鄉公所、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也不是增修條文第9條列舉的機關。增修條文提到的地方機關只有省政府、省諮議會、縣議會、縣政府。 六、地方首長與村里長的任期、連任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法律未限制僅能連任一次。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村(里)雖有民選村(里)長,本身並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常考陷阱 把「九人」套用到省諮議會或直轄市政府:九人是省政府委員總數;省諮議會議員為若干人;直轄市政府沒有「置委員九人」的規定。 把提請任命改成直接任命:省政府委員(含主席)及省諮議會議員,都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是行政院院長自行任命、省主席指派或內政部長提請。 加入同意權程序:選項出現「經立法院同意」或「經省諮議會同意」即為錯誤。行政院院長「提名(提請)」後由總統任命,不需任何議會同意。 混淆省議會與省諮議會:精省後的組織是省諮議會;省議會、省議員、民選省長已不存在。 把省諮議會議員當成民選:「下列何者非經選舉產生」,答案就是省諮議會議員(或省主席、省政府委員)。 認為省仍是地方自治團體:釋字第467號明示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縣才是地方自治團體。 把直轄市規定放進增修條文第9條:該條只規定省、縣;直轄市自治依憲法第118條以法律定之。 把縣議長寫成縣民直選:縣民選縣議員,議員再互選議長、副議長。 縣長由縣議會選舉或上級任命:縣長必須由縣民選舉,改成指派即違憲。 「縣下設區」:縣下設鄉、鎮、縣轄市;區設於直轄市及市。 把所有民選職位都當成憲法明定:先看題目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還是地方制度法。 省監督縣的命令來源:只有「行政院」正確,總統、內政部、立法院、省主席、省政府都是錯誤選項。 村里長套上連任一次限制:村里長「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直轄市長等首長才是「連任一次」。 記憶口訣 「省委九(含主席),諮議若干;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須同意。」省政府九名委員包含主席;省諮議會人數不固定;兩者均為任命制,不經立法院同意。 「縣民選長選議員,議員互選正副長;省承行政督縣治。」分清縣長、縣議員與議長的產生方式,並記住省監督縣自治事項的命令來源是行政院。 「省非自治、縣是自治;精省廢議會、改設諮議會。」釋字第467號: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縣仍為地方自治團體。 「首長四年連一次,村里四年可續選。」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有連任一次限制;村里長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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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A)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B)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C)將鄉(...
  2. 25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省縣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置委員 9 人 (B)直轄市議...
  3. 10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縣下設區 (B)縣設縣政府 (C)縣設縣議會 (D)縣長與縣議員由選民...
  4. 50 民國 87 年底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省諮議會議員係透過下列何種過程產生? (A)省政府主席指派(B)省政府...
  5.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省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省置省諮議會議員 9 人 (B)省政府置委員 9 人 (C)省政府委員由總統提名...
  6. 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由地方自治團體之人民選舉產生? (A)省主席 (B)鄉鎮市長 (C)縣長 (D)村里長
  7. 23 有關省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政府置委員 11 人 (B)省政府置副主席 2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 (C)省政府委員...
  8.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現行地方制度中省之組織? (A)省主席 (B)省政府 (C)省議會 (D)省諮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