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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地方之監督與地方民選人員停職解職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6
中央對地方之監督與地方民選人員停職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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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再決定監督範圍、監督機關與救濟途徑。自治事項只受適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兼受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區分核定(上級審查決定後才生效)與備查(已生效後陳報知悉),以及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 掌握違法自治行為的撤銷機關(多數須報行政院)、代行處理的要件、費用負擔(扣補助款)與救濟方式(行政救濟)。 熟記地方民選人員停職與解職的事由及處理機關,以及縣市長停職時的代理方式。 地方民選首長的懲戒準用政務人員規定,只有撤職與申誡兩種。 核心觀念 一、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界線 類型地方地位監督範圍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立法並執行,並自負其責僅適法性監督,不得進行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 委辦事項依上級政府指示,執行上級交付的事項適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都可以 釋字第553號解釋的重點如下: 自治事項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上級監督機關應尊重地方所為的合法性判斷。 地方的判斷若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上級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自治事項的具體個案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涉及中央法律的事項,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爭議不能由中央監督機關單方終局決定。 國家賠償責任:地方執行自治事項造成人民權利損害,應自行依法負擔賠償責任。執行委辦事項侵害人民權利,涉及委辦的上級,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負責。 其他觀念: 地方自治團體同時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地方並非對所有事項都享有獨立自主地位。 依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公務員可以拒絕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不得因此刪減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款作為制裁。 二、核定、備查與自治法規的監督 概念意義性質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下級陳報的事項並作成決定,才完成法定效力事前監督 核備陳報後經上級核可備案事前監督 備查下級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知悉事後監督 函告無效/宣告無效自治法規或議決已作成,因違法而宣告其無效事後監督 自治法規的報核: 自治條例定有罰則:直轄市的報行政院核定,縣(市)的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核定後才能發布。核定機關是行政機關,不是立法院。 委辦規則:地方政府為辦理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訂定,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違法法規或議決的處理: 直轄市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牴觸者無效,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時,監督機關得逕予函告無效。 地方對函告無效有疑義或不服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現行制度下,由憲法法庭審理。 三、辦理自治事項違法時的撤銷機關 辦理機關違背的規範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直轄市政府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為之 縣(市)政府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為之 鄉(鎮、市)公所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縣規章縣政府為之(不必報行政院) 判斷時要注意兩點: 直轄市與縣(市)的關鍵字都是「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撤銷,也沒有「轉請內政部」或「轉請監察院」的程序。 鄉鎮市公所違法,直接由縣政府處理,不必報行政院。 救濟途徑: 合法性監督的措施若屬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對委辦事項的合目的性監督,屬上下級指揮關係,地方不得依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 四、代行處理 要件:地方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該事項適於代行處理。 處理機關:直轄市由行政院,縣(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由縣政府。 程序: 原則上先命地方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才能代行處理。 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不必先限期。 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的機關及相關機關。 費用: 代行處理的費用由被代行處理的機關負擔。 被代行機關拒絕支付時,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的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不是扣統籌分配款,也不是由上級自行吸收或拒發補助款。 救濟:地方認為代行處理的處分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不是聲請司法院解釋。 五、權限與事權爭議的解決 爭議關係解決機關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間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行政院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縣政府 例如臺北市與新北市之間的事權爭議,屬於直轄市間的爭議,由行政院解決,不是內政部。 六、地方首長的停職事由 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地方民選首長的主要停職事由如下: 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例外: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才停職。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被拘提、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曾犯過失傷害罪判刑確定,都不是停職事由。 七、地方議員的解職事由 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只是第一審判刑,還不構成解職。 犯前兩類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判刑但宣告緩刑確定者,不解職。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裁判確定。 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停解職機關與首長停職時的代理 人員停職、解職機關首長停職時由誰代理 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行政院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縣(市)議員內政部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縣政府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九、地方民選首長的懲戒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時,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懲戒處分類型只有撤職、申誡兩種,不適用休職、記過等一般公務員的懲戒處分。 常考陷阱 「中央對地方一律只能合法性監督」:錯。這只適用於自治事項,委辦事項另有合目的性監督。 「委辦事項僅得為合目的性監督」:錯。委辦事項同時受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合目的性監督不服可提行政訴訟」:錯。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是屬於行政處分的合法性監督措施。 「中央與地方的爭議由中央監督機關決定」:錯。具體個案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不能由中央單方終局決定。 備查與核定混淆:「已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知悉」是備查;「審查並作成決定,才完成法定效力」是核定。宣告無效與備查都是事後監督,不是事前監督。 「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送立法院核定」:錯。應報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撤銷縣(市)政府違法行為的機關:選項寫「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撤銷」「轉請內政部」「轉請監察院」都錯,正確是報行政院。鄉鎮市公所違法則由縣政府處理。 代行處理的費用與救濟:拒付時扣「以後年度的補助款」,不是統籌分配款;對代行處分不服,走行政救濟,不是聲請司法院解釋。 「雙北的事權爭議由內政部解決」:錯。直轄市間的爭議由行政院解決。 停職事由的混淆:拘提不等於羈押;圖利罪須第二審判刑才停職,其他貪污罪第一審判刑即停職;縣長的停職機關是內政部,不是行政院或公懲會。 議員解職事由的混淆:組織犯罪「第一審判刑」不構成議員解職,要判刑確定;一般犯罪判刑但緩刑確定,也不解職。 縣(市)長停職的代理:副縣(市)長不能代理時,選項寫「由內政部派員代理」是錯的,應是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 首長懲戒的類型:只有撤職、申誡;選項出現休職、記過、減俸的組合都錯。 記憶口訣 「自治看合法,委辦兼妥適;核定才生效,備查已生效。」 「市縣違法報院撤,鄉鎮違法縣來撤。」 「代行地方付,拒付扣補助,不服走行政救濟。」 「市歸院、縣歸部、鄉歸縣、村里歸公所;縣長無副,部報院派。」 「首長懲戒只兩種:撤職、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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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地方自治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中央法律牴觸者,由行政院...
  2. 39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 (A)報備 (B)...
  3. 29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代行處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
  4. 複選題24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自治事前監督之方式? (A)核定 (B)宣告無效 (C)核備 (D)備查
  5. 25 關於地方自治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合法性監督,如屬行政處分,地方 得...
  6. 25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可自行立法並執行 (B)地方自治團體因執...
  7. 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由被代行處理機關支出之費用,被代行處理機關拒絕支付時,應如何解決? (A)上級政府自行吸收該費用 (B)...
  8. 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有關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