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務員懲戒的憲法歸屬:依憲法屬司法院職權,現行由懲戒法院審理。 區別懲戒法院的「懲戒」與行政機關的「懲處」,兩者的法源、作成機關、程序與救濟不同,不能因名稱重疊就認為相同。 熟記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但可受申誡;並能辨識哪些職務不隨政黨進退,尤其是監察院審計長。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分兩條路:行政處分走「復審」(向保訓會提起),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走「申訴、再申訴」,後者未獲救濟仍可能進入行政訴訟。 掌握大法官對免職的見解:構成要件應以法律規定,免職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確定後方得執行。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審理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題目問「依憲法屬於哪個機關的職權」,答司法院;問「現行由誰審理」,答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題目若寫「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是舊制名稱與用語,不是現行正確答案。 其他機關的角色要分清: 監察院:可以彈劾、移送懲戒,但不作成懲戒判決。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掌理人事行政與保障事件,不審理懲戒案件。 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不是公務員懲戒的起訴法院。 改制前的公懲會雖名為「委員會」,仍屬司法機關。依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公懲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議職權,屬於憲法上之法官。改制為懲戒法院是使組織更符合法院體制,不能由改制反推以往委員不是法官。 二、懲戒與懲處的區別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性質司法懲戒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處分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公務員之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 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令 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救濟依懲戒案件的訴訟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及行政訴訟程序 兩者都有「申誡」「記過」等名稱,但法源、構成要件、作成程序與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所以「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在構成要件與效力上並無不同」是錯誤敘述。 依釋字第491號解釋,行政機關依考績法所為的免職懲處,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具懲戒性質,因此: 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規定;以法律授權命令補充時,授權須具體明確。懲戒標準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作成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例如由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處分書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 公務員的懲戒涉及服公職權等憲法權利,不能說「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三、免職、停職與救濟實效 釋字第243號解釋確認,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公務員服公職之權利,受處分人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491號解釋進一步指出: 專案考績應予免職的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受免職處分者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停職只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免職則終止公務員身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四、政務人員的懲戒與進退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上表所列懲戒種類中,休職、降級、記過三種不適用於政務人員。政務人員沒有常任文官的職等、俸級與考績制度,所以不適用這三種。申誡、撤職、罰款等則仍可適用。因此「政務人員不受懲戒」或「政務人員不得申誡」都是錯的。 政務人員負政治責任,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例如各部會部長(如外交部部長)、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主計長。 監察院審計長則是例外。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第104條),並有法定任期(六年),目的是確保審計職權超然獨立,所以不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作答時要把「行政院主計長」(屬內閣,隨政策進退)與「監察院審計長」(任期保障)分開。 公務人員保障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其保障對象是依法任用的常任文官。 五、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處置性質救濟程序後續 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如免職、記大過免職、不予晉級)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未獲救濟而認權利受違法侵害者,仍得依措施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向誰提起復審」的答案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書雖應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但決定機關是保訓會。原服務機關、其上級機關或銓敘部都不是復審機關。 依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的職務關係不影響其憲法上的訴訟權。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經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若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不因「非行政處分」而被一律排除。 開放救濟不等於任何不滿都能起訴。仍須有權利受違法侵害,並符合訴訟要件。公權力干預顯屬輕微時,不能只因當事人主觀上不服,就要求一律准許提起行政救濟。 六、司法權相關解釋的延伸觀念 依釋字第585號解釋,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的核心機能,但其制度涉及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仍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要件。不能從「屬於司法核心」推論出「由司法自主形成、不受法律保留拘束」。 常考陷阱 「公務員懲戒屬監察院(或考試院、行政院)職權」:監察院只有彈劾、移送;依憲法第77條,懲戒屬司法院。 「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應經保訓會審議」「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現行由懲戒法院審理。公懲會是舊制,保訓會管保障事件,行政法院不審懲戒。 「由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可知,以往委員並非憲法上法官」:錯。依釋字第162號,公懲會委員屬憲法上之法官。 「懲戒與懲處的構成要件與效力並無不同」:錯。兩者法源、權限、程序與效果都不同。 「懲戒標準得由行政機關訂定」:錯。構成要件應由法律規定,或由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 「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錯。懲戒涉及服公職權,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 「免職處分確定前不得停職」或「免職處分作成即可執行」:正確是確定前得先行停職,確定後方得執行。 政務人員可受「休職、降級、記過」:都不適用。選項出現「申誡」才是可對政務人員實施的懲戒。 「審計長隨政黨進退」:錯。審計長有任期保障;主計長、部長、政務委員才隨政策進退。題目問「不屬於」時,要選審計長。 「復審向原服務機關、上級機關或銓敘部提起」:錯。復審機關是保訓會。 「申訴、再申訴後即不得再向法院救濟」:錯。權利受違法侵害時仍得提起行政訴訟。 「干預縱顯屬輕微,只要人民不服仍應許其救濟」:錯。救濟以權利受侵害為前提,不是看主觀感受。 「保全制度屬司法核心,不屬法律保留範圍」:錯。依釋字第585號,仍屬法律保留範圍。 記憶口訣 「懲戒歸司法,審理找懲院;彈劾是監察,不能下判決。」 「政務不休、不降、不記過;申誡照樣做。」 「主計跟內閣,審計有任期。」 「處分走復審,找保訓;管理走申訴,再申訴後仍可告。」 「免職先停職,確定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