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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與代理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6
意思表示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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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以雙方能否即時交換、了解意思,區分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並掌握各自的生效時點。 分辨表示行為錯誤、內容錯誤、動機錯誤及傳達錯誤,記牢錯誤撤銷的要件與「意思表示後1年」的期間。 比較詐欺、脅迫(得撤銷)、單獨虛偽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尤其注意第三人介入時的差異。 掌握代理的顯名原則、代理人行為能力、共同代理及複代理。 區別代理權限制、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判斷契約效力與無權代理人的責任。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的類型與生效 意思表示是將希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對話與非對話的區分,重點在於雙方能否即時交換、了解意思,不是是否使用聲音,也不是是否面對面。 類型判斷與例子生效時點 對話意思表示能即時了解,例如當面交談、電話、手語。依民法第94條,相對人了解時生效。 非對話意思表示通常不能即時交換意思,例如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依第95條,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原則上不以實際閱讀為必要。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撤回通知,若先於原通知或與原通知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這種撤回,與意思表示生效後因瑕疵而撤銷,是不同制度。 二、錯誤的類型、撤銷要件與期間 意思表示錯誤,是指表意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而表意人不知。 類型判斷重點 表示行為錯誤內心意思正確,表達時卻寫錯、說錯或按錯。例如本想報價1,000元,自己輸入成100元。屬意思表示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達的文字或符號符合原意,但誤解其意義或法律效果。屬意思表示錯誤。 動機錯誤形成意思的原因或預測有誤,意思與表示本身一致,原則上不能依錯誤規定撤銷。 重要資格或性質錯誤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依第88條第2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動機錯誤的例外)。 傳達錯誤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將意思傳錯,依第89條得比照第88條撤銷。自己誤植電子郵件,並非傳達錯誤。 依第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得撤銷;但須以錯誤或不知事情並非出於表意人自己的過失為限。認定屬於某種錯誤,不代表一定符合撤銷要件。 依第90條,錯誤及傳達錯誤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1年不行使而消滅,不是從發現錯誤起算。意思表示經撤銷,依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 依第91條,因錯誤或傳達錯誤撤銷時,表意人原則上須賠償相對人或第三人因信賴意思表示有效所受的損害;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詐欺、脅迫與虛偽意思表示 依第92條,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是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效力未定或確定有效。詐欺除積極說謊外,在負有告知義務時(例如買方明確詢問重要瑕疵)故意隱匿重要事實,也可能構成。 情形撤銷與第三人保護 第三人詐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第三人詐欺,才得撤銷。 第三人脅迫不以相對人知情為必要,受脅迫者仍得撤銷。 詐欺撤銷的效力不得以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2條此項限制並未包括脅迫。 交易相對人用來接洽、締約的代理人或受僱人,通常不是第三人詐欺規定所指的第三人。店員代表店家接待買方,對買方詢問故意隱瞞重要瑕疵,不能僅因店主不在場、不知情,就排除買方的撤銷權。 依第93條,詐欺、脅迫的撤銷權,須在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行使;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即不得撤銷。因此,締約已超過1年,不當然表示詐欺撤銷權消滅,要看何時發見。 依第86條,表意人無意受拘束而單獨作出虛偽表示(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原則上仍有效;但相對人明知其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務人為躲避查封而與他人共同假裝買賣、假裝移轉所有權,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均屬通謀虛偽,兩者均無效。若虛偽行為另外隱藏真正法律行為,則對隱藏行為適用其自身規定。 四、代理的基本要件與複代理 依第103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向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亦同。以本人名義稱為顯名原則,法律效果歸本人,而非代理人。 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為代理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受不利益,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不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也不是「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現行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成年人自行授權他人代為締約,無須父母同意;只要授權有效且在權限內,契約即對本人有效。 依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原則上應共同為之;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才有例外。 複代理是代理人選任他人,在原代理權範圍內代理本人。須區分「委任」與「代理權」:前者是內部事務處理關係,後者是對外使法律效果歸屬本人的權限,兩者可以分離;欠缺委任關係,不等於無代理權,更不等於行為無效。就委任事務而言,第537條原則上要求受任人親自處理,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不能認為代理人一律可以任意轉交他人。 五、代理權限制、撤回與家務代理 依第107條,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本人就已限制或撤回的部分,不負授權人之責任。因此,僅主張「我不知道」,仍須檢查有無過失。 依第108條,代理權的消滅依其所由授與的法律關係定之;代理權原則上得於該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但依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得撤回者,例外。依第109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授權者,不得留置。 依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濫用此權限,他方可以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為家務代理的特別規定,條文未設第107條的過失例外,也不以公證為要件。 六、無權代理的效力與責任 依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通常稱為效力未定,而非當然無效。本人承認後,原則上溯及行為時發生效力;本人拒絕承認,即確定對本人不生效力。 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本人逾期未答,視為拒絕承認。依第171條,本人承認前,相對人原則上可以撤回;但行為時明知欠缺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依第110條,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認為此為法定擔保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無過失責任)。本人拒絕承認,不會使無權代理人自動成為契約當事人;相對人也不能逕以該契約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此責任並非只能依侵權行為主張,也不適用侵權行為的2年短期時效。 另須辨別第169條表見代理:本人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才須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無代理權者,不受保護。一般無權代理,本人既未授權,原則上不負授權人責任。 常考陷阱 「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是對話意思表示」:無法即時交換意思,屬非對話;手語可即時了解,屬對話。 「動機錯誤就是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錯在形成意思的原因,意思與表示仍一致;表示行為錯誤與內容錯誤才是意思表示錯誤。 「電子郵件打錯金額就是傳達錯誤、內容錯誤或單獨虛偽表示」:自己輸入錯誤屬表示行為錯誤;須由傳達人或機關傳錯,才是傳達錯誤;單獨虛偽是故意說出非真意,與不知情的誤植不同。 「錯誤撤銷期間為6個月、2年或10年」:錯誤撤銷是自意思表示後1年。 「所有撤銷權都從發現後1年起算」:錯誤從表示後起算;詐欺、脅迫才從發見或終止起算,且另有10年上限。 「被詐欺、脅迫的意思表示無效或效力未定」:一律是得撤銷,被第三人脅迫亦同。 「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都要求相對人知情」:此限制只適用第三人詐欺。 「店員隱瞞事實只是第三人詐欺,店主不知情就不能撤銷」:參與接洽締約的店員,通常不屬該規定的第三人;有告知義務卻故意隱瞞,也可能成立詐欺。 「通謀虛偽買賣,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為通謀虛偽,均無效。 「代理人未成年,契約須父母承認或得撤銷」: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代理,代理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應檢查本人的行為能力、授權及代理範圍。 「代理權原則上不得撤回」、「代理權消滅後代理人可保留授權書」:原則得撤回;授權書須交還,不得留置。 「代理權限制可對抗因過失而不知的第三人以外的所有人」等混淆:原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時,本人才不負授權人責任。夫妻家務代理權的限制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公證無關。 「沒有委任就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一律無效」:委任與授權不同;真正無權代理原則上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有效、拒絕承認確定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本人雖未授權仍應負授權人責任」:只有符合表見代理要件才負授權人責任。 「本人不承認,代理人就要履行原契約」或「只能依侵權行為請求、2年時效」:無權代理人依第110條對善意相對人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不是自動承擔契約,也非侵權責任。 記憶口訣 「對話了解,非對話到達;錯誤表示一年,詐脅知停一年、表示十年。」 「詐脅得撤銷,通謀全無效;動機不算錯,手滑是表示。」 「代理看授權,效果歸本人;未成年可代理,無權等承認,善意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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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甲是 A 腳踏車所有人,計畫以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出賣之。甲以電子郵件告知乙:願出賣 A 腳踏車於乙,價金...
  2. 26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
  3. 35 稱意思表示錯誤者,乃表意人之意思與表示不一致。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表示行為錯誤,乃意思表...
  4. 42 下列何者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A)電報 (B)傳真 (C)手語 (D) E-Mail(電子郵件)
  5.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法律效果為: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有效
  6. 35.被第三人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7. 22.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車,遂問丙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
  8. 意思表示因錯誤而主張撤銷者,應自意思表示後多久期間內行使其權利?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