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契約所生的意定之債,以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生的法定之債;並能判斷代理權授與這類行為本身不發生債。 掌握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與性質(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並辨別適法管理、不適法管理與不法管理。 區分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理解善意取得後,原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可主張的請求權基礎與各自的範圍。 熟記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動物占有人、工作物所有人等特殊侵權責任的負責主體、免責要件與求償關係,並理解連帶責任的意義。 掌握人身傷亡的賠償範圍、近親請求權人、與有過失、消滅時效,以及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債之發生原因:意思合致與法定事實 債是特定人間得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係。民法上主要發生原因包括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 類型發生原因說明 意定之債契約依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發生,例如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交付標的物、移轉所有權及支付價金的債務。 法定之債無因管理未受委任、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例如銀行作業疏失,使存款無故增加,受領人應返還。 侵權行為例如開車闖紅燈撞傷行人,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代理權授與是本人授與代理人代理權限的單獨行為,只使代理人取得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資格,本身不發生任何給付之債,因此不是債之發生原因。授權背後若另有委任、僱傭等契約,債是由該契約發生,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二、無因管理:未受委任而管理他人事務 依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的要件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且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務。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性質,其效力不以管理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相對地,買賣、贈與等契約及捐助行為都是法律行為,須具備行為能力才能有效成立。 類型判斷效果 適法管理管理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得依第176條請求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並得請求清償所負債務或賠償所受損害。 不適法管理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不符合上述要件本人仍得享有管理所得利益;本人對管理人的償還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第177條第1項)。 不法管理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所得的全部利益。 不法管理其實欠缺「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本非真正的無因管理,法律是為了剝奪管理人的不法獲利,才使本人得準用規定取得管理利益。管理人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管理;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管理時,管理人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所生損害負責。 三、不當得利、無權處分與返還範圍 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要件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例如轉帳輸錯帳號,款項誤入第三人帳戶,轉帳人與該第三人間沒有契約,也不是為其管理事務,該第三人並無受領原因,轉帳人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必證明受款人有故意或過失。受領人善意時,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責任;受領時即知無法律上原因者,應附加利息返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概念名義重點 無權代理以他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欠缺代理權,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無權處分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例如將他人寄託之動產讓與並交付第三人;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但受讓人可能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 典型案例:受託照料市價10萬元的物品,卻為自己利益以20萬元出售,並交付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買受人。分析如下: 明知是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處理,屬不法管理。 買受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因而喪失所有權。 依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得請求所受損害,即物的客觀價值10萬元。 依不當得利,返還的是所受利益的客觀價值,即10萬元,不能請求全部售價20萬元。 若要取得全部售價20萬元,應依不法管理(第177條第2項)主張管理所得利益。 四、特殊侵權責任:誰負責、何時免責 類型責任原則免責或例外 法定代理人(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法定代理人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 僱用人(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僱用人賠償後,對侵權受僱人有求償權。 定作人(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應負責。 動物(第190條)由動物的占有人負責,不是所有人。依動物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的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 工作物(第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損害,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責,不是使用人。能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的相當注意,得免責。 連帶責任不是平均分攤:被害人得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賠償,例如公車司機撞傷路人,路人得選擇向客運公司或司機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也可向兩者主張連帶賠償,但不得重複受償。 受僱人代理他人職務,例如小客車司機奉命代開大客車,仍屬執行職務,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在車上指揮受僱司機超速而肇事,除第188條責任外,本身也參與加害行為,被害人得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成年年齡依行為時法律判斷: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即成年。行為人已成年者,由本人負侵權責任,父母不負第187條責任。舊法以20歲為成年,18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須與其連帶負責。不論適用新法或舊法,被害人都得向加害人本人請求全部賠償,且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絕不會是父母各負三分之一。 五、人身傷亡的賠償與責任界線 侵害身體、健康:除醫療費外,依第193條得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包括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等財產上損害,並得依第195條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不法致人於死: 第192條:為被害人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得請求賠償;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該第三人亦得請求。僱用人應就此與受僱人連帶負責。 第194條: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未婚夫或未婚妻不在範圍內。 死者本人與有過失時,近親依第192條、第194條請求,應承擔死者的過失,賠償義務人得主張減輕賠償金額,不因近親本身無過失而不得減輕。 消滅時效(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權利行使界線: 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違反公共利益者不得行使,並非取得相對人同意即可。 第150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的危險所為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危險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仍應負責。 第151條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且非於其時為之,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常考陷阱 「授與代理權也會發生債」:錯。代理權授與只賦予代理資格,本身不發生給付之債。 「侵權行為、無因管理是意定之債」:錯。只有契約是意定之債,其餘皆為法定之債。 「無因管理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錯。契約、捐助行為才須具備行為能力。 「以自己名義讓與他人寄託物是無權代理」:錯。看名義:以自己名義是無權處分,以他人名義才是無權代理。 「依不當得利可請求全部售價」:錯。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都以客觀價值計算;要取得高於市價的售價,須依不法管理請求。 「明知他人事務、為自己利益而管理,是誤信管理或幻想管理」:錯。這種情形稱為不法管理。 「誤轉款項依契約、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請求返還」:錯。與收款人之間沒有契約,也沒有管理意思,正確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 「被害人只能向公司或司機其中一人請求」「各請求一半」:錯。連帶責任可以擇一請求全部,也可以向兩者同時請求。 「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無求償權」:錯。依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有求償權。 「動物由所有人負責」「建築物由使用人負責」:剛好相反。動物看占有人,工作物看所有人。 「定作人原則上須負責」:錯。原則上不負責,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才負責。 「父母僅負三分之一」:錯。法定代理人責任是連帶責任,不是按人數分攤。 「傷害不得請求慰撫金」「只能請求醫療費」「時效1年」:皆錯。可請求慰撫金及收入損失,時效為2年及10年。 「未婚妻可請求死亡慰撫金」「近親不須承擔死者過失」:皆錯。 緊急避難「僅負十分之一責任」、自助行為「村里長或社工48小時內援助」:皆是虛構條件。緊急避難在必要且不逾越範圍時完全不負責;自助行為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為要件。 記憶口訣 「契約意定,管、利、侵法定;授權不生債。」 「明知他事圖自己=不法管理;利得照市價,全拿靠不法管理。」 「自己名義是處分,他人名義是代理。」 「僱用連帶可擇一,賠完還能找司機;定作原則不用賠,指示有過才負責;動物看占有,工作物看所有。」 「父子配偶得慰撫,未婚不在列;時效二年、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