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動產、不動產與不動產成分的區別,特別注意定著物、未分離的出產物及基於權利埋設的地下管線。 以「獨立性、常助效用、同一所有人」判斷從物,避免把物的成分誤認為從物,也不要把主物等同不動產。 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熟記「天然孳息看分離時的收取權」與「法定孳息按日數取得」。 依功能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並能依標的辨別不動產物權與以動產、權利為標的的物權。 理解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時效取得限制,以及需役或供役不動產分割後的存續規則。 核心觀念 一、動產、不動產與物的成分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部分。依第67條,不動產以外之物,均為動產。 定著物須非土地的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並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能只看「能否搬動」。房屋、廠房,以及非臨時敷設、長期專供運輸使用的輕便軌道,都是定著物;流動廁所只是臨時放置,不具繼續附著性,屬動產。 事物分類及判斷重點 土地上的花草、果樹、竹林尚未與土地分離時,為土地的一部分;分離後成為獨立的動產。 公寓內裝設的電梯與建築物結合並供其使用,屬建築物的重要成分。 非臨時敷設、長期專用於運輸的輕便軌道繼續附著土地並達經濟目的,屬定著物,即不動產。 基於不動產役權通過他人土地地下的光纖電纜係權利人基於權利而埋設,不因埋在地下就成為該土地的成分,既非不動產,也非不動產成分。 流動廁所、家中飼養的狗均屬動產;動物在民法財產分類上屬物中的動產。 土地與房屋各自為獨立的不動產,不具主物與從物關係。「一物一權」指一個獨立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皆然;數人共有時,是數人共享一個所有權,而非同一物上並存數個完整所有權。但同一物上仍可另有抵押權等其他物權。 二、主物與從物:先確認是不是獨立的物 依民法第68條,從物是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的物;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獨立性:從物本身須為獨立物。書桌的抽屜、原子筆的筆芯、腳踏車的輪胎,是該物的成分,不是從物。 常助效用:須持續協助主物發揮用途,不能只是偶然搭配或放在一起。 同一所有人:功能上配合使用,但分屬不同人所有,就不是從物。 典型例子是鎖與鑰匙、電視機與其遙控器、冷氣機與其遙控器(遙控器為從物)。主物與從物都可能是動產,不能說主物是不動產、從物是動產。 不具主從關係的常見選項:土地與房屋(各自獨立的不動產)、汽車與駕照(駕照是駕駛資格證明,不是助汽車效用的物)、書與書桌、住家與書桌(只是一起使用)。工廠與機器須依具體情形判斷,題目同時出現鎖與鑰匙等典型例子時,應選典型例子。 三、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依民法第69條,天然孳息是果實、動物的產物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法定孳息則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 類型常見例子判斷關鍵 天然孳息蘋果等果實、雞蛋、牛乳原物依通常用法產生或收穫的出產物,原物本身仍存在。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股息基於法律關係,以原物供他人利用而取得的收益。 不是孳息獎學金、宰殺牛隻取得的牛肉獎學金是獎勵給付,不是原物所生收益;牛肉是原物本體,不是原物的產物。 判斷時先找出原物,再看所得是原物產生的收益(孳息),還是原物本體本身(非孳息)。不要把「有經濟價值的收入」都當成孳息。 四、孳息由誰取得:天然看分離,法定按日數 依民法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關鍵是分離時誰有收取權,不是誰為原物所有人,也不是果實何時成熟。 例如甲將土地出租給乙種植果樹,乙依租賃契約對土地有使用收益權,租期內果實的收取權屬於承租人乙,不屬出租人甲,也不是甲乙共有。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則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收益期間跨越不同權利人時,依各自權利期間的日數分配,不是按月份,也不是全歸實際收款的人。 五、物權的分類:依功能與依標的 所有權是對物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依主要功能可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類型主要功能民法種類 用益物權使用、收益他人之物,重在物的使用價值。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受償,重在物的交換價值。抵押權(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另一個角度是依標的分類,兩者不要混淆: 標的物權種類 不動產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普通)抵押權。 動產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標的)。 權利權利質權、權利抵押權(以地上權、農育權、典權等權利為標的)。 地上權既是不動產物權,也是用益物權,是最典型的答案。質權、留置權不以不動產為標的;權利抵押權的標的是權利,不要看到「抵押」就當成典型的不動產物權。不動產役權屬用益物權,不是擔保物權。 六、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 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埋設管線等便宜之用的權利。享受便宜者為需役不動產,提供便宜者為供役不動產。 時效取得: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得因時效而取得,不能說一概不得因時效取得。 從屬性: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也不得單獨作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 需役不動產分割:為各部分的利益仍為存續;但依其性質只關於需役不動產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存續。不會因分割而消滅。 供役不動產分割: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依其性質只關於供役不動產一部分者,僅對該部分存續。 常考陷阱 「埋在土地裡就是不動產成分」:基於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埋設的光纖電纜,不成為土地成分。 「非臨時的輕便軌道是動產」:非臨時敷設、長期專用者是定著物;臨時放置的流動廁所才是動產。 「未分離的果樹、花草是動產」:未分離前是土地的一部分。 「主物是不動產,從物是動產」:錯。鎖、電視機、冷氣機都可為主物。 「兩物一起使用就是主從物」:先排除成分(抽屜、筆芯、輪胎),再檢查常助效用與同一所有人;土地與房屋、汽車與駕照都不是。 「牛肉是天然孳息」「獎學金是法定孳息」:都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成熟時取得」「原物所有人必定收取孳息」:以分離時有收取權者取得;土地出租種果樹,由承租人收取。 「法定孳息按月份取得」:法條明定按權利存續期間內的日數。 「抵押權屬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屬擔保物權」:兩者恰好顛倒。 「不動產役權可單獨讓與」「不得因時效取得」「需役不動產分割即消滅」:皆錯;供役不動產分割後就各部分仍存續才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從物三關:非成分、常助用、同主人。孳息取得:天然看分離,法定算日數。功能分類:地農役典屬用益,抵質留三保債權。役權重點:隨需役、禁分讓;表見繼續可時效;分割之後仍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