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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之取得與占有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1
所有權之取得與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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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要分別判斷:有權或無權、善意或惡意、自主或他主、直接或間接,以及是否只是占有輔助人。 先占只適用於無主的動產,而且是事實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取得。取得時效要分動產、不動產,以及一般期間、短期期間,並注意時效會中斷。 動產被自願交付後遭無權處分,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則可在二年內請求回復。 附合、加工、天然孳息、遺失物拾得各有歸屬規則,不能只看誰出力、誰委託、誰拾得。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有三種: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核心觀念 一、占有的分類與占有人認定 民法第940條規定,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人是占有人。占有是事實,不等於所有權,也不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占有本身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受侵權行為法保護。 分類判斷標準與例子 有權/無權占有看有沒有占有的法律上權源。例如承租人在租期內依租約占有,是有權占有。 善意/惡意占有這是無權占有再往下的分類:不知道自己沒有占有權利的是善意,明知的是惡意。所以善意占有人仍然是無權占有人。 自主/他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是自主占有。基於租賃、借用、保管、典權等關係占有,是他主占有。典權人雖然有物權,仍是他主占有。 直接/間接占有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典權人等實際管領物的人,是直接占有人。基於這些關係而對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的人,例如出租人、出借人、寄託人、出典人,是間接占有人(第941條)。間接占有人也是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等基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依第942條,只有那位指示的人是占有人,輔助人不是占有人。 多層關係的判斷方式如下:土地所有人設定典權,典權人再轉典,轉典權人僱人在地上耕作。此時轉典權人是直接占有人;受僱人只是占有輔助人;原所有人與典權人則是間接占有人。 公司把座車配給董事長使用時,董事長是公司的機關,公司透過機關管領座車,所以公司仍是占有人。學徒管領公司配置的工作機具,則屬於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 二、先占:無主動產加上所有之意思 依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要件有三:無主物、動產、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不動產不能先占。所有人已經拋棄的物,例如丟進垃圾桶的手錶,是無主物;單純遺失的物則不是無主物。 先占是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就直接取得所有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也不是先由法定代理人取得。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企業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寄送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但可以請求償還因此受到的損害,以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視為拋棄的情形如下: 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寄送人取回,寄送人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寄送人。 雖未經通知,但寄送後逾一個月,消費者未表示承諾,寄送人也仍未取回。 視為拋棄後,該商品成為無主物,消費者可以依先占取得所有權。企業不能單方以「拆封或一週內未退回即視為購買」使契約成立;消費者過去曾是訂戶,也不會因此負有遵守這類字樣的義務。 三、取得時效:期間、要件、中斷與效果 各類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不是取得時效的必要條件;「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只是適用短期時效的條件。 標的一般期間短期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完成效果 他人動產10年5年取得所有權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20年10年只是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完成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取得時效有中斷的問題,不是不變期間。例如有下列情形時,時效中斷: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自行中止占有。 依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取得,也準用取得時效的規定,地上權就是常考例子。 四、動產善意取得與盜贓、遺失物的回復 依第801條、第948條,以移轉動產物權為目的而善意受讓動產的占有,即使讓與人沒有讓與權利,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讓與時,不受保護。所以善意取得只排除重大過失,不要求毫無過失。 所有人把物自願交給保管人、借用人,對方擅自以自己名義出售並交付給善意第三人,就是無權處分。此時: 買受人直接善意取得所有權,不必等原所有人承認。 原所有人不能對買受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也不能主張侵權行為或買賣價金。 處分人已經不再占有該物,所以原所有人也不能對處分人請求返還原物。 原所有人只能向處分人追究契約、侵權、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等責任。 依第949條,占有物如果是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可以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遺失的寵物也適用這個規定。 實務上所稱的「盜贓」,限於竊盜、搶奪、強盜所得之物。詐欺、侵占所得之物,是被害人自己交付的,不屬於盜贓。 若現占有人是從公開交易場所,或從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那裡以有償方式取得,依第950條,原占有人請求回復時,須償還現占有人支出的價金。 受託人為自己利益擅自出售他人之物,屬於不法管理。以市價10萬元的物、售得20萬元為例: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以所有人所受損害為準,約為10萬元。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範圍也不能直接以售價20萬元計算。 若想請求全部20萬元,應依第177條第2項主張不法管理,請求交付管理所得的利益。 五、附合、加工與天然孳息 附合: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第811條)。未經地主同意在其土地上種菜,菜歸地主所有,不是種植者所有,也不成立共有。 天然孳息:天然孳息與原物分離時,由有收取權利的人取得所有權。承租土地種果樹的果農有收取權,果實被他人擅自摘下,所有權仍屬於果農,不歸地主、摘取者,也不歸指使摘取的人。 加工:依第814條,加工他人的動產時: 原則上,加工物歸材料所有人。 例外是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然超過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歸加工人。 藝術家誤把他人無價值的剩餘木料雕成數萬元的作品,所有權歸實際加工的藝術家,不歸委任人或材料所有人,也不成立共有。材料所有人另外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六、遺失物拾得與物上請求權 拾得遺失物的人,應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費用償還及報酬,但不是拾得當下就取得所有權。依第807條,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未認領的,拾得人才取得所有權。 依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沉沒品或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不是適用先占。 第767條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分為三種: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的人,請求返還。 除去妨害請求權:所有權已經受到妨害時,請求除去。例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全部清償,抵押權登記卻未塗銷,所有人請求塗銷登記,就屬於這一類。 防止妨害請求權:有妨害所有權之虞時,請求預防。 常考陷阱 「善意占有人是有權占有」:錯。善意、惡意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人仍是無權占有人。 「占有不能作為侵權行為客體」:錯。占有可以受侵權行為法保護。 「典權人是自主占有」:錯。典權人是他主占有。 「受僱人受指示管領物,是直接占有人」:錯。受僱人、學徒是占有輔助人。直接占有人是下指示的人,例如轉典權人。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就不是占有人」:錯。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仍是占有人。 「先占標的可以是不動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先占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都錯。先占限於動產;先占是事實行為,不需要同意。 「取得時效以善意為必要」「取得時效是不變期間,不會中斷」:都錯。 「不動產時效完成就取得所有權」:錯。只是得請求登記,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動產被無權處分,受讓人須等原所有人承認才取得」: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就直接取得。 「原所有人可以對善意受讓人主張第767條或侵權行為,請求返還」:錯。受讓人已經善意取得所有權。 「詐欺所得之物屬於盜贓,可在二年內回復」:錯。盜贓只限竊盜、搶奪、強盜。 「依不當得利可以請求全部售價」:錯。要請求全部售價,應主張不法管理(第177條第2項)。 「未經同意在他人土地種植,作物歸種植者」:錯。作物附合於土地,歸地主。 「擅自摘取的果實歸摘取者或地主」:錯。歸有收取權的承租果農。 「加工物歸委任人或材料所有人」:錯。加工增加的價值顯然超過材料價值時,歸實際加工人。 「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錯。須經六個月無人認領才取得。 「漂流物適用先占或埋藏物」:錯。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 「未經要約寄送的商品,拆封不退就要付款」「消費者應負保管義務」:都錯。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寄送人經通知逾期不取回,視為拋棄,消費者可以依先占取得。 「債務清償後請求塗銷抵押權,是返還請求權或防止妨害請求權」:錯。是除去妨害請求權。 記憶口訣 「動十善五,不動二十善十;不動完成,登記才有。」「善」是指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不動產以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為限。 「先占無主動;盜遺二年回,詐欺不算盜。」 「現害除、將害防,無權占有請返還。」 「受僱學徒是輔助,善意占有仍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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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9 關於先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B)標的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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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1 甲將 A 動產出借予乙,乙擅自將 A 出售予不知情的丙,並完成 A 讓與合意及交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