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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遺贈、繼承權喪失與特留分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4
遺囑、遺贈、繼承權喪失與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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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辨認五種法定遺囑方式,掌握遺囑能力、見證人資格與各方式的法定程序。 區分繼承、遺贈與死因贈與,並分清遺囑「無效」與遺贈「失效(不生效力)」。 掌握繼承權喪失事由、宥恕的適用範圍,以及遺產酌給的適用對象與決定機關。 分清歸扣、扣還、扣減,理解遺產公同共有與繼承人的有限責任。 熟記特留分比例,能從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特留分金額。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與五種法定方式 遺囑是要式、單獨且須由本人作成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6歲即可自行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滿16歲者不得立遺囑。現行成年年齡為18歲,但遺囑能力的門檻仍為16歲,因此「須成年才可立遺囑」「17歲單獨立遺囑無效」都是錯的。 未滿7歲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屬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考題中的「禁治產人」是舊制用語,相當於現行受監護宣告人,同樣不得立遺囑。受輔助宣告人並未因此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可立遺囑。即使年滿16歲,若作成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意思表示仍屬無效。 方式重要要件 自書遺囑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須見證人。增減、塗改須註明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非本人自寫者,並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錄音方式完成。 民法只有上述五種方式。「見證遺囑」「共同遺囑」都不是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公證、代筆遺囑所要求的「口述」,不能僅以點頭、搖頭或搖手示意代替。 口授遺囑採筆記方式,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見證人之一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採錄音方式,可以不作筆記,但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遺囑人自己單獨錄音,沒有見證人在場,不成立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不是從立遺囑日起算。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時,才聲請法院判定。因此「口授遺囑皆應提經法院認定真偽」是錯的。 二、見證人資格與遺囑的無效、失效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不論是否已婚)。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受遺贈人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不在禁止之列,得為見證人。由不適格的人擔任見證人(例如受遺贈人本人、繼承人之配偶),該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 類型意義典型例子 無效作成時即有瑕疵,自始不生效力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自書遺囑以按指印代替簽名;電腦打字列印後僅親簽;由繼承人之配偶或受遺贈人擔任見證人;未滿16歲或無行為能力人所立 失效(不生效力)作成時合法,但因事後情事而不能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口授遺囑於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後經過3個月 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以電腦打字列印,即使親自簽名、密封裝入信封,也不符合自書遺囑;未經見證人、公證人程序,也不是密封遺囑或代筆遺囑,屬無效遺囑。 密封遺囑不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未於封縫處簽名),但已具備自書遺囑方式(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仍屬有效。 三、繼承、遺贈與遺產酌給 繼承人依法定身分,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遺贈則是遺囑人以遺囑給予他人財產利益的單獨行為,受遺贈人不因此成為繼承人。死因贈與是契約,須有雙方合意,與遺贈不同。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女婿對岳母)並非法定繼承人,所以女婿不能「繼承」岳母遺產;但可因遺贈、死因贈與取得,或因受其生前繼續扶養而請求遺產酌給。被他人收養的子女,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不能繼承本生父母。配偶於繼承開始後改嫁,不影響已取得的繼承權。 附負擔(附有義務)的遺贈,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得請求履行負擔者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具有公益性質者,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亦得請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不因債權人身分而取得此請求權。 遺產酌給適用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不以具有親屬或繼承人身分為必要,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因此,長期依賴死者供給生活所需的外遇對象、同居人,可以請求遺產酌給,但不能主張應繼分或特留分,也不是請求贍養費。 四、繼承權喪失 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的事由如下: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殺害「未致死」時,必須受刑之宣告才喪失繼承權;未受刑之宣告者不喪失。第2至4款(詐欺、脅迫、偽造等遺囑相關事由)經被繼承人宥恕者,繼承權不喪失;第1款故意致死不適用宥恕。重大虐待、侮辱須另有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表示,若被繼承人已宥恕而未為此表示,即不喪失。單純不履行扶養義務,並非法定喪失事由。 五、繼承順序、遺產共有、有限責任與三種扣算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數人共同繼承,在分割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可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在此範圍內向其中任一繼承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繼承人相互間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制度判斷關鍵 歸扣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原則上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再於分割時由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目的在確保共同繼承人間分配公平。 扣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分割遺產時,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應繼分內扣還。 扣減被繼承人以遺贈等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就不足之數,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 六、特留分比例與計算 特留分規定於民法繼承編,限制遺囑人處分遺產的自由,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其功能在保障法定繼承人生活、落實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特留分比例僅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主張者須是實際取得繼承資格的法定繼承人。 權利人特留分比例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各自應繼分的1/2 兄弟姊妹、祖父母各自應繼分的1/3 姪兒、女婿、岳母都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主張特留分;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輪到繼承時得主張特留分。 特留分由依法算定的應繼財產(含應歸扣的特種贈與)中除去債務額後計算,再乘以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例如:無配偶、三名子女,存款1,100萬元、債務200萬元,淨額900萬元;每名子女應繼分為1/3,即300萬元,特留分為其1/2,即150萬元。遺囑將遺產全數給予其中一名子女時,其他子女仍可依扣減取得特留分。死亡前一年作為生日禮物的贈與,並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特種贈與,不列入歸扣計算。 常考陷阱 「成年(或滿20歲)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須法定代理人允許」: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可單獨立遺囑。 「受輔助宣告人不得立遺囑」:錯,受監護宣告人才不得立遺囑;但受輔助宣告人不得擔任見證人,兩者要分清。 「見證遺囑」「共同遺囑」:都不是民法的遺囑方式。 「打字列印、簽名、裝信封就是自書或密封遺囑」:錯,自書須親筆書寫全文,未經公證人程序也不是密封遺囑,屬無效。 「密封遺囑漏了封縫處簽名就一定無效」:錯,若符合自書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效力。 「所有遺囑都要見證人」:錯,自書遺囑不需要;代筆須3人以上,公證、密封、口授須2人以上。 「自書遺囑須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錯,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 「口授遺囑錄音即可,不必見證人」:錯,錄音只能取代筆記,見證人仍須在場。 「口授遺囑皆應提經法院認定真偽」:錯,是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才聲請法院。 「口授遺囑自立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失效」:錯,起算點是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 「受遺贈人先死亡,遺囑無效」:錯,屬遺贈不生效力(失效);違反公序良俗、見證人不適格、以指印代替自書簽名才是無效。 「受遺贈人之旁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錯,只有受遺贈人本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受限制;公證人之助理人則不得擔任。 「殺害被繼承人未遂即喪失繼承權」:錯,未致死者須受刑之宣告才喪失。 「不履行扶養義務即喪失繼承權」「虐待經宥恕仍喪失」:皆錯。 「同居人、外遇對象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或贍養費」:錯,只能請求遺產酌給。 「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請求附負擔遺贈的履行」:錯,限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公益性質者另有主管機關、檢察官。 「繼承人在分割前對遺產有應繼分比例的應有部分」:錯,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有限責任就是對外依應繼分負責」:錯,對外是以所得遺產為限的連帶責任;內部才原則上按應繼分負擔,且有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的例外,「僅得」依應繼分的說法錯誤。 歸扣事由混入「留學、旅遊、生育」:錯,只有結婚、分居、營業。 歸扣、扣還、扣減混用:維持繼承人公平是歸扣;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是扣還;特留分被遺贈侵害是扣減。 「特留分得依遺囑決定」:錯,只能依法律規定。 「配偶特留分是全部遺產的一半」「兄弟姊妹特留分為1/2」:錯,配偶為其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的1/3。 記憶口訣 「自、公、密、代、口;代三,其餘見證二,自書不用證。」「口授:生命危急才可用,錄音免筆記不免見證;能改他法三個月失效,死後三個月親屬會議認真偽。」「結、分、營要歸扣;欠死者的債扣還;遺贈侵特留分用扣減。」「卑、父、配一半;兄、祖三分一。」比例都要先乘各自應繼分,且先扣債務。「殺人未遂看判刑,二三四款可宥恕,虐待侮辱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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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下列何種並非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 (A)代筆遺囑 (B)口授遺囑 (C)自書遺囑 (D)見證遺囑
  2. 29 下列何種遺囑,於繼承開始後,遺囑將失效而非無效?(A)遺囑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受遺贈人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C)自書遺囑人以按...
  3. 30 下列何者並非遺囑之方式? (A)自書遺囑 (B)口授遺囑 (C)見證遺囑 (D)代筆遺囑
  4. 49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 人認可後,記明年...
  5. 25 甲已喪偶,育有乙、丙、丁3名子女,甲死亡時留下1,100萬元存款,負債200萬元,死亡前一年將一塊價值 300萬元的土地贈與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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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4 關於附負擔的遺贈,下列何人不得向受遺贈人請求負擔的履行? (A)遺囑執行人 (B)繼承人 (C)如果是公益性質的遺贈,主管機關...
  8. 42 下述遺囑何者有效? (A)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於遺囑上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之後,將其密封,指定 二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