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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侵害責任與智慧財產法院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1
合理使用、侵害責任與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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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只限制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符合規定的利用無須權利人同意,即屬合法。 區分著作原件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原件所有人得公開展示原件;戶外長期展示的美術或建築著作原則上可任意利用,但有法定例外。 教學利用以第52條「合理範圍內引用」最常考,要和學校授課、圖書館利用、教科用書等規定分清楚。 侵害救濟:排除及防止侵害不問故意或過失;損害賠償須有故意或過失;共同侵害者負連帶責任。盜版可能同時有民事與刑事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分四類。專利侵權等智慧財產訴訟由專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權都是無體財產權。 核心觀念 一、合理使用的性質與判斷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範「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利用行為符合規定時,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屬合法。依第66條,這些規定不影響著作人格權,因此利用時仍應尊重姓名表示等人格利益,法律要求明示出處時也應遵守。 第65條規定,判斷是否合理使用應綜合審酌下列四項因素: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屬於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四項因素應整體衡量,不能只看其中一項。合理使用不限於非營利或教育目的,範圍也不是由著作權人決定。被利用著作的原創性愈低,例如事實性、資料性較強的著作,利用人愈容易成立合理使用。反之,把他人著作整篇轉載到網站,或下載後燒成光碟販售,都不是合理使用。 二、教學與引用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教師為教學需要,將論文精簡摘要後放進上課講義引用,屬於合理引用。 其他教學相關規定都有特定要件,不能擴張適用: 規定要件重點常見誤用 學校授課(第46條)須為學校授課需要,並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以公開傳輸方式授課時,須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具學籍或未選課的人接收。上傳到全校自習平台供所有學生使用;教師「為非營利教育目的」概括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未限定合理範圍就重製並上傳。 教科用書(第47條)限於依法規編製的教科用書及其附屬教材,並有法定程序及使用報酬的要求。主張編製一般上課講義時,可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著作。 個人非營利重製(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例如影印一本書300頁中的5頁。以為據此可以「公開傳輸」。本條只容許重製。 學生為了學習,把教師的上課口述內容完整錄下後分享給其他同學,屬於重製及散布利用,「學習所需、無償分享」不構成合法理由。 三、其他公益性利用 情境結論與依據 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例如機要秘書影印報刊財經評論供首長決策參考)合法(第44條,限合理範圍)。 行政機關重製他人整本書籍100份作為員工訓練教材侵害著作權。這不是內部參考資料,數量及比例也超過合理範圍。 司法程序使用,或檢調撰寫訴訟文書時合理引用學術著作合法(第45條、第52條)。 新聞報導合理引用機關公開的統計數據合法。單純的數據、事實本身也不是受保護的表達。 非營利義演(例如為遊民舉辦的歌唱晚會)中演唱他人音樂合法(第55條)。須同時符合非營利、未向觀眾直接或間接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刊載政治上公開演說,例如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全文合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的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應經同意。 學校電影社每週從網路下載影片並公開上映侵害著作權。下載屬重製,放映屬公開上映,社團性質或免費放映都不足以免責。 四、原件展示與戶外長期展示的著作 買下雕塑,取得的是著作原件所有權,不是著作財產權。創作者仍是著作人兼著作財產權人。依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得公開展示該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依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為在上述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依此規定,以攝影或繪畫方式呈現戶外雕塑、以台北101等建築為背景拍照並傳給朋友,都是合法利用。拍攝建築物外觀做成明信片販售,也不須取得建築著作權人同意。考題中最典型的禁止方式是「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以戶外雕塑為背景拍攝的照片,只要具有原創性,攝影者即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不以雕塑著作權人的同意為要件。這種拍攝也不構成侵害重製權。 五、其他常考的權利界線 考試試題與試題彙編: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不受著作權保護。但補習班在選擇、編排試題上具有創作性時,試題彙編可成立編輯著作,他人不得任意翻印。 改作: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即使不公開散布,改作仍須取得同意。 散布權耗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合法取得的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人得轉售,例如在國內買的書看完後上網拍賣(第59條之1)。 輸入的例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一定數量的著作重製物,未經同意也屬合法(第87條之1)。 職務著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無特別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沒有「死後五十年」的期間。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視同生存(第18條)。 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連自己利用著作也不行(第37條)。 六、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救濟要件與效果 排除及防止侵害(第84條)對現有侵害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可以針對未來的侵害。不問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 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第85條)須有故意或過失。財產上損害可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受侵害(第88條)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不限於故意。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院酌定賠償額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500萬元。現行法不以「零售單價若干倍」計算賠償額。 判決書登載(第89條)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不限於主文。 七、刑事責任 意圖販賣而大量製作盜版光碟,屬於擅自重製並侵害著作財產權,同時負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著作權法對侵害著作財產權沒有「只有行政責任」的處理方式。 依現行法,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仍散布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曾有考題的標準答案把「尚得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判為錯誤敘述,作答時要留意命題年代與題目指定的法規時點。 八、網路服務提供者 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共有四類: 類型服務內容 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提供過程中的中介及短暫儲存。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作中介及暫時儲存,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的使用者加速進入。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要求提供資訊儲存。 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的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服務。 「平台交易服務者」不是法定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免負賠償責任,須符合第90條之4以下的一般及各類型要件,不是具備服務提供者身分就當然免責。 九、智慧財產權性質與智慧財產法院 所有智慧財產權都是無體財產權,與承載作品的有體物所有權不同。各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多有期限,取得要件也不同。例如著作權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不須政府核准,也不以公開發表為要件;專利權、商標權則須經申請、核准。 我國已設立智慧財產法院(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規定審理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我國的做法是另立專法並設立專業法院:沒有另設由技術法官組成的「專利法院」,也不是修改三大訴訟法改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公司認為他人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而起訴請求賠償,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釋字第761號重點: 法官迴避制度屬於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法官,審理與該民事事件相牽涉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時,不須迴避,因為兩者不是同一案件的前後審。 曾參與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官,調任最高行政法院後,就同一案件應迴避,因為這屬於參與前審裁判。 技術審查官也適用迴避制度。 常考陷阱 「合理使用也限制著作人格權」:錯。合理使用只限制著作財產權。 「合理使用限於非營利教育目的」「只看市場影響」「非營利一律合理使用」:都錯。須綜合審酌四項因素。 「原創性愈低愈難成立合理使用」:相反,原創性愈低愈容易成立。 「教師得重製、上傳、改作他人著作」「編講義得重製改作編輯」「得利用圖書館機器公開傳輸」:都是把特定規定擴張適用。「為教學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才是正確寫法。 「買下雕塑的人是著作財產權人」:錯。買受人只是原件所有人,但得公開展示原件,無須作者同意。 「以戶外雕塑為背景拍照須經作者同意,否則照片沒有著作權」:錯。戶外長期展示的著作只禁止法定例外,例如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排除侵害須有過失」「只能排除現有侵害」:錯。排除及防止侵害不問過失,也可以防止未來的侵害。 「人格權受侵害只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不得請求」:都錯。兩者皆可請求。 「侵害製版權以故意為限」:錯。故意或過失都要負責;共同侵害者連帶賠償。 「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判決書只能登載主文」:都錯。酌定賠償額為1萬至100萬元,故意且情節重大者最高500萬元;判決書得登載全部或一部。 「著作人格權存續至死後五十年」:錯。著作人死後,人格權保護視同生存。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仍可自己利用」:錯。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平台交易服務者」:不是法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類型。提供索引、連結者屬於搜尋服務提供者。 「辦理民事的法官審理相牽涉的行政訴訟應迴避」:錯。同一案件的前審法官才需要迴避。 「所有智慧財產權皆無期限、皆須核准、皆須公開發表」:都錯。唯一正確的共通點是「無體財產權」。 記憶口訣 合理使用四因素:「目的、性質、質量、市場」。 戶外長期展示四例外:「建築仿建築、雕塑仿雕塑、為了長期展示、專為販賣」。 救濟要件:「排防不問過失,賠償要有故過;共同侵害連帶負」。 網路服務四類:「連、快、存、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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