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數,再區分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看到數個罪名,不能直接認為應數罪併罰。 法條競合的類型是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同種、異種想像競合屬於想像競合,實質競合屬於數罪併罰,三者都不是法條競合。 單一行為可能成立法條競合(含吸收關係)或想像競合,但絕不可能成立數罪併罰。數罪併罰以數行為成立數罪為前提。 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採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應執行刑,最高不得超過30年。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普通殺人之間是特別關係(法條競合),不是想像競合。行為人不知被害人是尊親屬時,只成立普通殺人罪。 核心觀念 一、罪數判斷:行為數與罪名數必須分開看 罪數問題要判斷兩件事:行為人的犯罪應如何計算,以及各罪之間如何適用法律、決定刑罰。一個行為不一定只涉及一個罪名;涉及數個罪名,也不一定分別處罰。作答時可以依序檢查行為數、構成要件,以及法條之間的關係。 行為數是法律上的評價,不能單憑身體動作的次數判定。單一行為可能成立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則必須有數個行為、成立數個獨立犯罪,所以單一行為不可能落入數罪併罰。 類型行為數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法條競合一行為(一犯罪事實)表面上符合數個法條,但法條之間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其他法條排除不用,實質上只成立一罪 想像競合一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只用其中一個法條無法完整評價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數行為數行為成立數罪,各罪彼此獨立各罪分別宣告刑,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法條競合:重點在法條關係 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犯罪事實表面上符合數個刑罰法條,但依各法條之間的規範關係,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就足以完整評價,因此排除其他法條。這種情形本質上只有一罪。常見類型如下: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包含普通規定的全部要件,另外再加上特殊要件,因此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判斷關鍵是要件之間的包含關係。 補充關係:補充規定只在主要規定不能適用時才有適用餘地。主要規定能適用時,補充規定就被排除。 吸收關係:某一犯罪的不法內容已被另一犯罪完整涵蓋,因此由後者吸收評價,例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吸收關係可以發生在單一行為的評價上,不能說單一行為絕不可能涉及吸收關係。 所以,看到「特別關係」應聯想到法條競合。「同種想像競合」「異種想像競合」應歸入想像競合,「實質競合」則是數罪併罰,都不是法條競合的類型。 三、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換句話說,原則上依較重的罪名處斷,但刑度仍不能低於較輕罪名的最低本刑。 同種想像競合:一行為多次實現同一種罪名,例如一個行為同時侵害數人的生命法益。 異種想像競合:一行為同時觸犯不同種類的罪名。 兩者都屬想像競合。「同種」不表示只有一罪,「異種」也不表示必須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差別在於:想像競合是數個罪名都成立、都要評價,只是科刑時從一重處斷;法條競合則是經解釋後只適用一個法條,其他法條根本被排除。 四、特別關係的典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親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行為人明知對方是自己的父親,仍故意將其殺害,就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272條)。 這個行為同時符合普通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的基本要件,又多了「被害人是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這項特殊要件。因此兩個規定之間具有特別關係,屬於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排除普通規定。 在這個例子中,特別規定的處罰剛好比普通殺人重。所以「同時合致兩罪構成要件,只適用處罰較重的殺害尊親屬罪,排斥普通殺人罪」這樣的敘述,結論是正確的。錯誤的說法是把這種排斥現象定性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 身分要素也必須在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範圍內。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卻不知道被害人是自己的父親,就欠缺對加重身分要素的認識,只成立普通殺人罪。不能因為客觀上存在父子關係,就適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規定。 五、數罪併罰:有期徒刑採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數罪併罰的程序分兩步:先就各罪分別決定宣告刑,再依法定應執行刑。宣告刑是法院對個別犯罪判處的刑罰;應執行刑是數罪併罰後最後實際執行的刑罰。 依刑法第51條,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定應執行刑,但不得超過30年。這是以各罪「已宣告的刑」為計算基準,再加上上限限制,所以稱為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計算基準不是法定刑,也不是單純把各刑相加(併科),更不是只執行最重的一個刑(吸收)。 舉例來說,兩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4年、3年,應執行刑的範圍是4年以上、7年以下。不是必然執行7年,也不是必然只執行最長的4年。各刑合計超過30年時,仍受30年上限的限制。 原則內容是否為有期徒刑併罰原則 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以各罪宣告刑為基準,在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刑,並設上限是 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以法條規定的刑度範圍為基準否,基準錯誤 併科原則各刑全部相加執行否 吸收原則只執行最重的刑,其他刑被吸收否(死刑、無期徒刑的併罰才有吸收的色彩) 常考陷阱 「一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一律是想像競合」:錯。應先檢查是否有特別、補充或吸收等法條競合關係。 「同種、異種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屬於法條競合」:錯。前兩者是想像競合的分類,實質競合是數罪併罰。特別關係才是法條競合的類型。 「單一行為可能成立數罪併罰」:錯。數罪併罰以數行為為前提。單一行為可能成立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或吸收關係,但絕不可能數罪併罰。 「單一行為不可能成立吸收關係」:錯。吸收關係是法條競合的一種,可以發生在單一行為的評價上。 「法條競合就是一律適用處罰最重的法條」:錯。應依規範關係決定適用哪個法條,特別規定優先,並非單憑刑度高低。不過在殺父的例子中,特別規定剛好較重,所以「適用較重的殺害尊親屬罪、排斥普通殺人罪」的結論正確。 「殺害尊親屬罪排斥普通殺人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錯。兩者是特別關係,屬於法條競合。 「只要客觀上殺死父親,就一定成立殺害尊親屬罪」:錯。行為人還須認識被害人的尊親屬身分;不知情時只成立普通殺人罪。 「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採法定刑限制加重、併科或吸收原則」:均錯。計算基準是各罪的宣告刑,採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記憶口訣 「特補吸,法條競;一行數罪,想像競;數行數罪,才併罰。」 「一行為,不併罰。」單一行為絕不會走到數罪併罰。 「殺父是特別,不是想像;不知是父,普通殺人。」 「有期併罰看宣告:最長為底,合計為頂,三十封頂。」先找各罪宣告刑中最長的刑,再算各刑總和,最後檢查是否超過30年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