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沒收制度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5
沒收制度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沒收不是從刑:現行刑法把沒收獨立規定為一章,屬於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現行法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沒收標的分為三類: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工具)、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身分資格(如公務員資格)不是沒收標的;依實務見解,不能安全駕駛所使用的車輛也不是刑法上沒收標的。 犯罪所得沒收採總額原則,不扣除犯罪成本。扣除成本的是淨額原則,兩者常被對調。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所有權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沒收原則上於裁判時併宣告,但可以單獨宣告,包括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以及行為人逃亡等無法追訴或判決有罪的情形。 核心觀念 一、沒收的性質與法律適用 現行刑法於「第五章之一」獨立規定沒收,沒收已非從刑。刑法第34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所以「沒收與褫奪公權同為從刑」是錯誤說法。 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這是資格的剝奪,和沒收無關。公務員資格不是沒收標的,因為沒收的對象是物或財產上利益。 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適用一般刑罰「從舊從輕」的比較。作答時要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刑罰還是沒收。 二、沒收標的:先分類,再看要件 類型法律規定判斷重點 違禁物刑法第3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應沒收,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為必要。例如槍枝、毒品等違禁物。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刑法第38條第2項: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一般規定是「得沒收」,屬裁量。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依同條第3項亦得沒收。 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應沒收。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不以原始取得的現金為限。公務員收受賄款後,用賄款購買的房屋屬於「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仍是沒收標的。 投票行賄的賄款現金是行為人用來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賄賂,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選舉罷免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因此賄款現金是沒收標的。 犯罪所得由第三人取得時,也不當然免於沒收。依第38條之1第2項,以下三種情形仍應沒收: 第三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第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上述各類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把犯罪所得花掉或藏起來,並不能免於財產剝奪。 三、不能安全駕駛所使用的車輛 依實務見解,不能安全駕駛(酒駕等)所使用的車輛,不是刑法上沒收的標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處罰的是「在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駕駛」這個行為本身。車輛是成立該罪必然存在的行為客體,屬於犯罪的關聯客體,不是一般意義下的「供犯罪所用之物」。 作答時要區分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和法律上得沒收的標的。凡涉案物品不一定都是犯罪工具。至於交通行政法規對車輛的「沒入」,屬於行政罰,和刑法沒收是不同制度。 四、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 原則內容我國刑法 總額原則犯罪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全部沒收。採之 淨額原則扣除犯罪成本後,只沒收剩餘利益。不採 犯罪所得沒收的目的,是剝奪不法利得、讓行為人不能保有犯罪成果。所以不能像計算營業利潤那樣扣除犯罪支出。題目若寫「扣除犯罪成本,係採總額原則」,就是把兩個原則的內容對調,屬錯誤選項。 依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這是為了優先保障被害人求償,也避免行為人被雙重剝奪。關鍵字是「實際」「合法」「已發還」: 只有承諾賠償,或和解後尚未履行,都不算已發還。 只發還一部分時,僅就已發還的部分不予沒收或追徵。 五、併同宣告與單獨宣告 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原則併宣告」不等於「不可單獨宣告」。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依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 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依第40條第3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行為人逃亡、死亡等情形都包括在內。 所以「行為人逃亡而無法審判,就無法宣告沒收」是錯的。「沒收為從刑,不可單獨宣告」更是雙重錯誤:沒收既不是從刑,也可以單獨宣告。 舊法曾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並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舊題考點在於免除刑罰不當然排除沒收,以及違禁物不受所有權歸屬限制。這兩點在現行法下結論相同。 六、沒收裁判確定的效力 依刑法第38條之3,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關鍵時點是「裁判確定時」,不是扣押時,也不是宣判時。 沒收裁判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的效力。 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以及因犯罪而得行使的債權,均不受影響。 常考陷阱 「沒收與褫奪公權同為從刑」:錯。現行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 「沒收為從刑,不可單獨宣告沒收」:錯。沒收非從刑,且有第40條第2項、第3項的單獨宣告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錯。條文是「得單獨宣告沒收」,注意「得」與「不得」被調換。 「行為人逃亡無法審判,即無法宣告沒收」:錯。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扣除犯罪成本,係採總額原則」:錯。扣除成本是淨額原則;我國採總額原則,不扣成本。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沒收」:錯。已實際合法發還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違禁物須屬犯罪行為人所有才能沒收」:錯。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都沒收。舊題寫「均得沒收之」,判斷重點在「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判為正確敘述。 「沒收適用行為時法律或從舊從輕」:錯。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沒收標的於扣押或宣判時歸國家所有」:錯。所有權移轉時點是沒收裁判確定時。 「不能安全駕駛所使用的車輛是犯罪工具,可沒收」:依實務見解錯誤。車輛不是刑法上沒收標的。 「用賄款購得的房屋已非原始賄款,不能沒收」:錯。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仍應沒收。 「公務員資格可以沒收」:錯。資格是褫奪公權的對象,不是沒收標的。 「免除其刑者就不能沒收」:錯。刑罰與沒收分別判斷,免刑不當然排除沒收。 記憶口訣 「沒收非從刑,從刑只褫奪;禁物不問誰,工具得沒收,所得連變形;總額不扣本,實還不再收;裁判用新法,確定歸國庫;逃亡可單收,酒駕車不收。」 「所得連變形」:犯罪所得包括變得之物,例如用賄款買的房屋。 「酒駕車不收」:依實務見解,不能安全駕駛所用車輛不是刑法沒收標的。 「逃亡可單收」: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時,得單獨宣告沒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8 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沒收與褫奪公權同為從刑 (B)犯罪所得之沒收扣除犯罪成本,係採取總額原則 (C)如行為人因逃...
  2. 2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沒收之標的? (A)槍枝、毒品等違禁物 (B)不能安全駕駛所使用的車輛 (C)投票行...
  3. 33 關於刑法的沒收,下列何者非沒收的標的? (A)犯罪所得 (B)犯罪工具 (C)違禁物(D)公務員資格
  4. 37 關於刑法之沒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B)違禁物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應沒收 (C)沒收於...
  5. 39 關於沒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B)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 (C)違禁物或專科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