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枉法裁判、濫權追訴與誣告罪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6
枉法裁判、濫權追訴與誣告罪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認定公務員的法定職務,再判斷行為。審判、追訴處罰、管收解送拘禁、執行刑罰,各自對應不同犯罪。 區別枉法裁判、濫權羈押與凌虐人犯。不能看到司法機關人員違法,就一律套用同一罪名;法官濫權羈押,屬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凌虐人犯罪的主體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基本犯不以致死或重傷為必要。書記官不因具有司法人員身分,就當然具備主體資格。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主體包含指揮執行之人;所稱刑罰包含影響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但不包含羈押。 依最高法院見解,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不構成誣告罪;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誣告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瀆職罪章的司法公務員犯罪:職務資格是第一道門檻 刑法第124條至第127條都是身分犯,以特定職務關係為核心。判斷時不能只看「是不是公務員」,還要確認兩件事:行為人是否具有該條要求的職務,以及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行為態樣。欠缺職務資格時,不成立這些罪,但仍可能成立傷害、私行拘禁等一般犯罪。 規定行為主體核心行為 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權逮捕、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明知無罪而使人受追訴處罰,或明知有罪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處罰 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第127條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含指揮執行之人)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過失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亦處罰 二、枉法裁判罪 本罪的主體限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行為是故意作出枉法的裁判或仲裁。裁判結果有錯,不當然成立本罪;單純法律見解不同或過失誤判,也不等於枉法。 警察沒有審判職務,刑求被告不成立枉法裁判罪。刑求屬於取供時施以強暴脅迫的問題,應從其他規定判斷。 三、濫權追訴處罰罪 主體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例如檢察官、法官。行為態樣有三: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法官明知不應羈押,仍濫用職權予以羈押,成立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而不是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不能因為行為人是法官,就一律套用枉法裁判。 警察的職務是協助偵查犯罪,一般不認為屬於第125條所稱「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因此,「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第125條」的說法不正確。警察的違法行為,應依其他犯罪,例如私行拘禁、傷害等另行評價。 四、凌虐人犯罪:看職務,也看行為性質 第126條的主體是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不以有追訴犯罪職務為必要。監所管理員對受刑人負有拘禁職務,若因私怨時常痛打受刑人,使其痛苦不堪,即構成凌虐人犯罪,不能只論普通傷害罪。 本罪基本犯以「對人犯施以凌虐」為要件,不必致人於死或重傷。因凌虐而致死或致重傷,屬於加重結果犯,刑度提高。凌虐也不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出於報復、洩憤同樣可以成立。 書記官雖然是司法人員,但通常不具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書記官氣憤之下毆打受解送的犯罪嫌疑人,不成立凌虐人犯罪,理由在於欠缺職務資格。被害人是不是受解送的人犯、行為人是不是司法人員,都不是決定因素。至於書記官的行為,仍可能成立傷害罪。 警察合法逮捕現行犯時,為制止抵抗而在必要範圍內使用強制力,即使對方因此受傷,也不屬於凌虐,不成立凌虐人犯罪。 五、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 第127條處罰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的行為。主體包含指揮執行之人,例如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不限於現場直接執行者。 本條設有過失犯處罰規定: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的刑罰,也要處罰。因此不能以欠缺故意為由,一概排除刑責。 本條所稱刑罰的範圍: 包含:主刑;影響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監護等。這類保安處分與自由刑同樣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納入。 不包含:羈押。羈押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目的在保全被告與證據,並非刑罰。違法羈押的問題,回到第125條處理。 六、誣告罪的成立與最高法院見解 誣告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明知為虛偽的事實。本罪主要保護國家司法權與懲戒權的正確行使,同時兼顧被誣告人的利益。寄發黑函、匿名檢舉只是申告的形式,仍可能涉及誣告罪。 問題最高法院見解 告訴權人地位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不構成誣告罪 罪數(一狀數人)以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因為只有一個申告行為,侵害的國家司法權也是單一的,所以不按被誣告人數計算罪數 內容是否虛偽不能以行為人的主觀記憶作為判斷標準。行為人須明知所告事實為虛偽;若只是出於誤會、誤認,或事出有因而懷疑,欠缺誣告故意,不成立本罪。被告最後不起訴或獲判無罪,也不當然代表告訴人是誣告 既遂時點與未遂誣告內容到達該管公務員即為既遂,不以被誣告人實際受追訴、判刑或懲戒為必要。若尚未到達該管公務員,因誣告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不能論以誣告未遂 常考陷阱 「警察刑求被告,成立枉法裁判罪」:錯。枉法裁判罪的主體限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 「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第125條」:錯。警察並非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法官濫權羈押,成立枉法裁判罪」:錯。應成立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是第125條的明文態樣。 「監所管理員不是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所以不成立凌虐人犯罪」:錯。第126條看的是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管理員具有拘禁職務。 「未致死或重傷,就不成立凌虐人犯罪」「僅成立普通傷害罪」:錯。致死或致重傷只涉及加重結果,基本犯不需要這些結果。 「書記官毆打受解送人犯,因被害人是人犯或因甲是司法人員,而成立第126條」:錯。關鍵在於書記官不是有解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用「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作為理由,也不正確。 「逮捕現行犯時,對方抵抗受傷,就成立凌虐人犯罪」:錯。合法、必要的強制力,不是凌虐。 「第127條所稱刑罰包含羈押」:錯。羈押是程序上的強制處分,不是刑罰。但「包含影響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主體包含指揮執行之人」「設有過失犯處罰」三種說法都正確。 「一狀誣告數人,成立數個誣告罪」:錯。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一罪。 「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仍構成誣告罪」:錯。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不構成誣告罪。 「誣告內容是否真實,以行為人主觀記憶判斷」:錯。 「誣告尚未到達該管公務員,論以誣告未遂」:錯。誣告罪無處罰未遂的規定。 記憶口訣 「四裁、五追、六管解拘、七執刑」:第124條看裁判(仲裁),第125條看追訴處罰,第126條看管收、解送、拘禁,第127條看刑罰執行。 「羈押歸五不歸七,凌虐不待重傷死;書記官、警察無資格,一狀數人一個罪;誣告到達即既遂,未到無罰未遂。」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3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
  2. 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3. 41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 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
  4. 34 關於刑法第 127 條之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B)本罪所謂之刑罰包含羈押...
  5. 34 關於刑法第 127 條之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B)本罪所謂之刑罰包含羈...
  6. 複選題22 寄發黑函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誣告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誣告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