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竊盜罪的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以是否已破壞原持有並建立新持有,判斷既遂。 竊盜既遂不以使用、獲利或銷毀贓物為要件;事後的使用或銷毀,與是否另成立其他犯罪,應分開判斷。 考試作弊不當然成立刑法妨害考試罪,須先確認是否屬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區分普通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普通侵占罪適用於一般持有他人之物者。 無業務身分者仍可能與有身分者共同成立業務侵占罪,不會因為沒有身分就無罪,也不會因此改論普通侵占。 核心觀念 一、竊盜罪: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持有 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普通竊盜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為要件。所謂「竊取」,是違反持有人的意思,破壞原有的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持有關係。 「動產」包括具有實體的紙本文件,例如試題紙本。行為人真正想要的是紙張上記載的資訊,並不影響該紙本本身屬於他人動產的判斷。應把資訊內容與承載資訊的實體物分開觀察:取走他人的實體紙本,就要審查是否成立竊盜罪。 二、竊盜既遂:取得支配即既遂,不必等到使用或銷毀 竊盜罪既遂的關鍵,是原持有關係已遭破壞,並已建立新的持有關係。不必等到出售、使用或銷毀後才既遂,應依物品性質與具體控制情形判斷。 因此,以不法所有意圖竊得試題紙本,並已取得對紙本的實際支配時,竊盜罪即已既遂。之後是否閱讀、是否因此考得高分,都不是竊盜既遂的必要條件。 事後銷毀紙本,也不會使已成立的竊盜既遂變成未遂,或使犯罪消失。後續行為是否另涉其他罪名,應另行審查、分別論之,與竊盜既遂的認定無關。 三、妨害考試罪與妨害公務罪:須各自審查要件 刑法第137條的妨害考試罪,處罰的是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結果的行為。大學入學學科能力測驗並不是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因此竊取學測試題、考得高分,不成立本條之罪。 判斷順序應是:先確認考試是否屬於本條保護的範圍,再判斷手段、結果及既遂、未遂問題。若一開始就不在保護範圍內,既不成立既遂,也不是改論「未遂」就能成立。 刑法第136條是聚眾妨害公務的規定,以聚集多人、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等為前提,並非處罰所有影響公共事務的行為。單純竊取試題,欠缺這些要件,不能只因考試具有公共性就套用該條。 選項常見罪名判斷關鍵竊取學測試題的結論 竊盜罪(第320條)是否以不法所有意圖竊取他人動產並取得支配成立既遂 妨害考試罪(第137條)是否為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不成立(既遂、未遂皆非) 妨害公務罪(第136條)是否聚眾並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成立 四、普通侵占與業務侵占:先看物品為何由行為人持有 侵占的基本特徵是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之後才將其據為己有。行為人原本有權保管、管理該物,後來以所有人自居而擅自處分,與從他人持有中取走物品的竊盜不同。 比較項目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 行為主體一般持有他人之物者從事業務之人 持有關係持有他人之物因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 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未遂處罰未遂犯處罰未遂犯 公司出納因職務保管公司款項,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持有他人之物。擅自將公款用來清償私人或親屬的債務,涉及業務侵占;法律也處罰意圖使第三人取得不法所有的情形,所以錢交給母親使用,不影響犯罪成立。 業務侵占不是「有工作的人侵占」的統稱。即使行為人任職於公司,若所持有的物品與其業務無關,也不能僅憑員工身分就適用業務侵占罪。 五、「暫時挪用」與無身分者參與 將業務上保管的金錢擅自拿去清償私人債務,不能以「只是暫時挪用、以後會還」否定侵占。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已擅自將他人財產當作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使用、處分。金錢一經挪用清償債務即已處分,事後返還不會使已成立的犯罪消失。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該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此,沒有出納身分的親屬,仍可與出納共同成立業務侵占罪,並非無罪,也不是改論普通侵占。 親屬慫恿出納挪用公款,由出納實際挪用、親屬取得款項清償自己的債務,雙方基於共同犯意分工完成侵占,論以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實際持有並處分公款的出納,是犯罪核心的實行者,不會只是幫助犯。被害人是公司而非親屬,因此也不涉及親屬間財產犯罪的特別處理。 常考陷阱 「看完或考得高分,竊盜才既遂」:錯在把使用成果當成既遂要件;只要已取得對紙本的支配即既遂。 「紙本已銷毀,所以只成立竊盜未遂或不成立竊盜」:事後處分不會推翻先前已完成的竊取,後續行為另行論處。 「目的只是知道內容,不可能竊盜」:取走的是他人的實體紙本,仍屬竊取他人動產。 「作弊得高分,成立妨害考試罪既遂」:學測不是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不在刑法第137條保護範圍。 「不成立既遂,那就是妨害考試罪未遂」:保護範圍以外的考試,既遂、未遂都不成立。 「考試具公共性,所以成立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6條須聚眾並施強暴脅迫,單純竊取試題不符合。 「出納拿公司錢就是竊盜」:款項原已由其因業務持有,擅自處分應論業務侵占。 「暫借公款、預定歸還就不犯罪」:挪用清償債務即已處分,事後還款不影響犯罪成立。 「親屬沒有業務身分,所以無罪」:刑法第31條第1項使無身分者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無身分者只能成立普通侵占」: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仍論同一罪名(業務侵占),只是得減輕其刑。 「出主意的人是正犯,實際管錢的出納只是幫助犯」:實際持有並挪用公款的出納是核心實行者,雙方為業務侵占罪共同正犯。 記憶口訣 「破持有是竊取,變持有為所有是侵占;業務持有成業侵,無身分也同罪。」 「竊盜既遂看支配,看完燒掉不影響;學測不是國考,妨害考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