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一、傳染性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請詳附理由說明,此一規定影響人民何等基本權?同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詳附理由說明,此項之後段規定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25 分)
(一)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應受理。(10 分)
(二)原告之聲請是否實體有理由。(15 分)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136 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公投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第 10 條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第3條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規定如下:...二、其含義在語法結構上應無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第4條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其用詞語法,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三、不使用過於寬泛或簡略,文義不明文句。...第5條創制公投案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二、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一)為確保於司法官學院結訓分發後,新進法官、檢察官之裁判等書類品質無虞,草案一法律規定:「凡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但未具大學法律系學士或碩士學歷之受訓學員,於司法官學院受訓期間內,須同時至指定大學法律學系,修畢四門各兩學分合計入學分之課程,即民事法、刑事法、商事法以及公法學等四門專為此類學員開設之課程,相關成績將作為司法官學院結訓排名之參考依據。」(13分)
(二)為減少網路上假訊息散播所造成之不當影響,草案二法律規定:「凡在網路上意圖散布於眾,匿名指摘或傳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人依據刑法第三一零條提起毀謗罪之訴後,推定匿名之行為人係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但該行為人得舉證其言論非出於故意而免責。」(12分)倘若某民間團體負責人對上述兩項法律草案之合憲性有所疑慮,而您為此團體之法律顧問,請您依據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學理,就此兩份法律草案之合憲性問題,表示高見。
(一)甲認為 A 黨當初對於公投案同意與否的立場,僅係由 A 黨黨主席、中常委與立法院黨團總召會商決定,未經黨員大會的充分討論與決議;且開除其黨籍之決定,雖係由黨主席依 A 黨黨章指定五位 A 黨黨代表組成評議小組決定,但甲認為該評議小組成員未獲得黨員大會的授權,缺乏正當性。試問:甲的上述想法,涉及憲法上民主國原則的何種內涵?你/妳是否認同他的主張?(12分)
(二)除了甲以外,B 黨的立委乙以及 C 黨的立委丙也遭遇了和甲類似的處境(因抵觸政黨的立場被開除黨籍以致喪失立委資格)。甲認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 73 條規定,將使不分區立委淪為政黨的傳聲筒,違反憲法第 62 條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意旨,故在被註銷立委資格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註銷立委資格之處分。惟一審法院以系爭條文係依據釋字第 331 號解釋意旨所制定,判決甲敗訴。甲如果在一審敗訴後未上訴致使裁判確定(2021 年),之後旋即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若欲以甲未用盡審級救濟為由,不受理甲之聲請,大法官做成此一裁定之法條(或法理)根據是否充分妥適?又,若此一聲請是在 2022 年為之,大法官受理與否之判斷,是否會有所不同?(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