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行政法及警察法學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汽機車駕駛 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請問「當場移置 保管該汽機車」之法律性質為何?該措置規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試論述之。
二、政府機關之採購行為係公權力行政抑或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 若廠商與採購機關發生採購上爭議,其爭訟途徑為何?試論述之。
三、《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 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 補償。……。」請問第三人請求補償之程序為何?
四、某甲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 2 年,併處某甲經營之該場所勒令歇業。請問勒令歇業應如何執行?